1,公职人员选举活动不得接受来自规模化公司、财团、基金会等的政治献金。
2,公职人员在卸任后若担任私人企业高管,“XX年内” 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不鼓励政府高官在卸任后,立刻担任私人企业高管。
3,限制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传媒集团参与政治和意识形态话题的报道和宣传。
4,通信、交通、金融、医疗、教育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公有化和公益化/廉价化,要求辩诉双方的相对司法成本要对等,赋予人民以真正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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