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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三罪并罚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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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2:35:4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边 于 2015-6-11 22:44 编辑

  新华社天津6月11日电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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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4:34:53 |显示全部楼层

解密周永康三宗罪 律师点评法理当死

立案至今,时隔一年,周永康案终于落地。在海内外舆论场纷纷猜测,中共是否会效仿薄熙来案对其进行公开审判之时。中共官方6月11日发布重磅消息称,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三宗罪名分别为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有律师表示,周永康受贿近1.3亿元,法理上足以判死。

周永康

新华社6月11日公布消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三宗罪”之一,官方通告显示,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有不具名律师表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当年的薄熙来案中,薄熙来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当时通告显示,一审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与薄熙来相比,周永康受贿数额巨大,理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足以判死。

上述律师同时表示,对于滥用职权罪,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永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七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前争议最大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篇1,500字左右的通告中写道: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但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此前,港媒披露周永康与薄熙来结盟企图政变一事时透露,周永康了解并掌握大量中共党和国家最高核心机密,其中包括人事机密和经济机密。其所涉“泄密”细节,可能包括周永康未经组织批准将中共十八大人事机密告知亲信,并据此另行布局自己的人事安排以及向身边人泄露经济机密以谋取巨额利益。

彼时,港媒事无巨细的报道,被认为中央对外放风意味明显。3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首开先河地提出,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综上所述,“泄密”或与“政变”一事有所关联,但如通报所述,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并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多维新闻此前曾表示,单从刑法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来看,被外界普遍认为死缓或死刑最大决定项的泄密,罪并不致 死。至于贪污、受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危害国家安全等刑事罪责,虽然罪可致死,但是就现实政治来说,死刑的概率在综合考量后也变得微乎其微。那么,是否 意味着周永康就可以逃过一死了呢?我们认为,即便从法理上周永康不会被判死,但是抛开法理,周永康被判死一百次、一千次也不为过。首先,作为中国公检法司 以及内卫工作的最高领导者,周永康知法犯法,带头违法,理应罪加一等。其次,周永康执掌政法系统期间,被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诟病为“法治最坏的十年”。其 中,强力维稳、运动治警、司法停滞等“罪证”历历在目。诸如此类的“罪证”,让判死周永康变得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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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1:41:45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没有秘密审判,法大于权了,中国就有希望了。周有什么问题,不是这种秘密审判能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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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8:25:13 |显示全部楼层
Lotus_2012 发表于 2015-6-17 01:41
什么时候没有秘密审判,法大于权了,中国就有希望了。周有什么问题,不是这种秘密审判能认定的。 ...

周永康是代表中国共产党管理全国政法工作的政法委书记,据传,他的武警守卫力量曾经试图抵抗38军的抓捕,但还是被制服了。
2012年3月22日 -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致信表示祝贺。看到这一新闻的时候,人们就应该知道,周永康已经没法去上海参加会议了。

毛主席说得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枪杆子里面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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