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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 针对新贵资本家的大杀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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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02:19:15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中国新贵资本家的大杀器终于来力!反垄断新规一出互联网巨头股价暴跌
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的股价暴跌。恒生科技指数跌超6%,美团跌近13%,小米跌超6%,腾讯跌5%,阿里跌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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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即将出台,互联网巨头股价集体暴跌


文/福布斯中国

11月10日下午,截至收盘,美团跌幅超10%报300港元,京东跌近9%报330港元,阿里巴巴跌幅超5%报275.40港元,腾讯跌幅超4%报595港元,小米跌幅超4%报24.45港元。此次互联网巨头股价集体暴跌市场普遍认为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

1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据《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等。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数据获取成本、用户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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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条,条条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都是宰杀马云马化腾的屠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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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02:19: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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