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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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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5 23:07:0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21-10-25 23:12 编辑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刘金华 2021年10月24日星期日

  中央人大工作会议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详细报道了讲话内容。

  我自文革以来,一直关心国家大事,经常发文写信议政建言,所以,非常关注习近平的讲话,认真学习思考。

  我完全认同习近平阐明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全体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

  我完全拥护习近平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我完全拥护习近平讲的: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我希望,习近平提出的“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能够落实。现在就“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进行思考,发表一些看法。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想,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外,首先应当体现在人大代表组成中,保证工农代表的主体地位。现行的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对少数民族、归国华侨、港澳地区都有明确规定,对工农代表也应当有明确规定,从组织上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现在的人大代表,官员和精英太多,人代会成了“群英会”。

  资产阶级民主是“间接民主”,如习近平说的,人民只是通过投票选举政党提出的“议员”做他们管理国家的代表管理国家,此后就被冷落。现在中国的许多官员和精英,热衷于资产阶级民主,毫不顾忌地公开讲,国事由他们为(代)民作主 民众“围观吃瓜为宜”,搞“精英专政”。我看,“间接民主”不仅表现为民众选举议员管理国家,还表现在议会只能行使国家权力之一,不过是一个立法机关,而国家的实际权力,如马克思主义批判的,由背后的政客来行使。这个问题要注意,须要探讨人大如何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马克思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构,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构。”人大的工作,不应只是一年开一两次会,审定法律,决定国家管理人,审批政府工作报告,如过去说的“橡皮图章”, 列宁批判的“清谈馆”,而要实际“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工作。人大代表也不是一年参加参加一两次人大会议,会后就无事可干,不与选民联系,不过问政府工作。

  人大要通过人大代表,组织全体人民起来负责,管理国家。人大要立法规定人大代表工作条例,维保人大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工作。这里提出我所遇到的事情:中国人大网拒收人民来信,在人大与人民间只有“单行道”,人制定法律就是无源之水,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空中楼阁。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不可须臾脱离人民。人大代表法应当完善。在选举中,候选人必须与选民见面,阐明他们的主张,承诺一定为人民服务。当选后,要经常了解民意,把民众意见反映给人大和有关部门,督促处理;并向选民汇报结果。人大代表应当公开自己的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公开人大代表的活动。现在的许多人大代表始终不与选民见面的情况,必须改变。

  关于人大立法,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进入密集立法期,制定了大量法规,人大、政府的官员和法律工作者,可能都没有一个人能够说得出这些法律,记得住其中一部法律。

  我在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时,曾经发表了《法从群众中来,才容易懂,才容易遵守执行》、《物权法不应该是法学家的看法和理解》《法多不律》等文,我说“毛泽东时代法律不多,但是,每部法律都深入人心,起大作用,真是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起和谐社会。人们说那时民风纯朴。”现在,“法律越来越多,而法治环境,治安状况,社会和谐,却日益不如以前。有人说现在最大的危险是社会道德沦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俗话说‘虱多不痒,账多不愁。’同样,法律多了,人们不了解,或者记不住,反而成了没有规则。法多不律,规范不了人们行为,这是辨证规律。”“法律多了,就难免要重复,难免要打架。这种情况或者由于立法机关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差异,或者是起草者不同所产生的法学观念矛盾,或者就是时间长了,对以前立的法律记不那么清楚。这些情况,立法者不觉察,只是到了实践中才被发觉。”“法律多了,立法的、专门吃法律饭的人都搞不清楚,一般的民众就更不用说。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变成了少数人整治人民的工具,在事实上变成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制。话能这样讲吗?事实就是如此。比如,许多用工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这明明白白地违法了,谁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民工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谁来帮助他们?……我看不用再举例了。事实和道理都是这样,搞的法律多了,谁也记不住。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有钱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常会被侵权而不知道,实际上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常常由于不知道法律而违法,乃至犯罪。有钱的人则可以雇佣律师为他们服务,而有权人又可以按需要解释法律,从众多的法律中,寻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和解释;如果没有,那就搞一部出来。”“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用。许多人不能用的法律等于无。”人民的国家应当精兵简政。立法不能搞繁琐哲学。过去,凡是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法规,制定前要与民众充分讨论,制定后要反复宣传,组织学习,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集中公开一些典型案件,让民众切实掌握法律。这个好传统应当继承。

  现在,法律多了,我有这样的感觉,就是感到一种倾向性,基本上是强化国家治理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发展国有经济的法规,则有缺失。这是有关社会性质的倾向性问题。不用我举例,已经形成舆论,大家都看到了。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年中国出现的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极少,因为人民的这些“自由”还得经过政府部门官员的批准。2011年9月,我曾经向北京公安局提出一个几十人在北京进行反对美国对台军售的游行申请,结果不批,还招来国安,叫我要考虑对儿孙的影响。大家知道,当年维护奥运“圣火”、抗议美国轰炸中国大使馆的群众游行,都被阻止了,精英批之为“民粹”。

  网民的言论自由,经常受到网管的剥夺,撤博,封网是常事。须要指出,同一篇文章,在一家网站被网管禁止,在另一家网站长期挂着;一些文章如方方的“满地无主的手机”明显造谣或传谣损害了国家、社会,能发表、出版,而批判的文章,却受到限制。可以看出,这是网管个人偏好,不是文章的问题。

  胡锡进的“民间此时围观吃瓜为宜,政府有足够的力量回击美方此轮挑衅,无需民间力量提供增援。”还有个规定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官网解释说:“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就是说,在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如果只是和家里人抱怨几句‘二胎政策怎么现在才出’,是不会有问题的。”我认为,这个规定,可以对领导人,对一般民众、干部、党员,不准“妄议中央”就是违反宪法。道理很简单,一般民众、普通干部、党员,没有机会开会、上台,当着领导人的面说话,参与决策,只准他们在家里私下说,不准公开讲,人民如何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和国家领导人又如何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这岂不是不准民主吗?

  我认为,经过批准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是的,自由也要遵守纪律。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违反纪律,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是否违反,不能由政府部门先验地认定。

  我建议,要废除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审批制,应改为登记、注册制和行为人负责制。

  这里,顺便提出一件事。今年3月13日,我发表了一篇《中国人口问题》,受到5个警察上门宣布“口头警告”,说是“不当言论”。对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直告到四川省高院,三级法院至今都不依法回复。而国家领导人有辱中国国格的美中“夫妻关系”论,国家机关却默不作声,甚至有人还附和,要求美国要“关门教妻”!表现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在国企与“民企”的倾向性,充分反映在舆论上的对国企“靓女先嫁”论,“蜡烛论”,就是主张先把好的国有企业卖出去,剩下的让其像蜡烛一样地燃完熄灭;而对于私人企业,则是“毫不动摇”地保障发展,甚至提出违法发展也可以不追究,还搞了平反张文中案的“标杆”,而平反张文中案的同时,却抓捕了哈工大集团总裁张大成,取保候审至今5年了(不知道是否结案),一个千亿市值的上市公司,在张大成被抓后两年里毁灭了。对此,我写了多篇文章,现在把其中的《张大成案的实质》这一篇,放在附件里。

  我们看到,在宪法的表述中,关于国有经济的地位基本没有变化,而私营经济则变化很大,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合法地位,上升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宪法中关于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规定是,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现在,现在私有经济的在国民经济构组成中已是“56789”,卓勇良在《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发文《确立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主体地位》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逐步得到重视和支持,目前事实上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格局,但当前民营经济方针仍然与实际状况有若干距离,造成了一些矛盾和困惑……建议确立民营经济是竞争性领域主体的方针,以推进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更好的发展。”提出确立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主体地位的精英越来越多,并得到国家领导人的认同:“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

  事实确实如此。与“54321”的国有经济对应的“56789”的民营经济,事实上显然居于主体地位。但我们不能据此肯定私有经济是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体这个事实。这个事实是不正常的,不符合宪法的。不符合宪法是明显的,无需论证;论证私有经济成为中国经济主体的不正常,说来话长,留待以后说。我不否定两个“毫不动摇”,但“毫不动摇”发展私有经济,绝不能动摇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中国领导人中,曾经有“造不如买”思想,官员中有“不求所有,只求所在”的说法。结果大家看到了,美国正是以此对中国进行经济战,在这场经济战中,中国不仅在经济上,同时在主权上,都受到严重伤害。

  社会主义决定了,在经济中,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毫不动摇地固守,否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就削弱了,最终会垮塌。现在,国家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发展国有经济,改变现在偏于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而忽视国有经济的倾向性。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只是写在宪法里,必须体现在具体实际中。

  现在,提出了“双循环”方针,保障中国能够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发展,不受外国制约。这是正确的。我认为,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家经济发展还应当进一步实行“三循环”,使国有经济摆脱外部的制约,不被私有经济卡脖子。我曾在2008年1月25日的《辩证地对待危机》文中提出工业要“优化组合,改造提高,形成分工合作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前导、大企业为龙头、中型企业为骨干,组织带动众多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有层次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国有经济,必须建立这样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

  文章很长了,就此打住。不讳言,我与领导人认识上有些不一致。尽管依法依理,我都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我决不讳疾忌医。如果我说得不对,可以批判;如果我造成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结果,我愿意承担责任。我希望,根据宪法,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也要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和参与权。我们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谁说的对,就照谁说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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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5 23:12:06 |显示全部楼层
七五宪法才是人民的宪法。现在这个宪法已经被塞进不少修正主义的货色了。但就是这样的宪法在“依法治国”的骗局下,照样不被实行。是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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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6 05:10:26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宪法必文革
特色宪法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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