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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由组织内部不脱产的农民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中,生产队及其不脱产的干部必然具有优先维护农民群体利益的倾向,对于同本生产队利益冲突的生产计划摊派,自然缺乏积极推行的兴趣和动力。面对自身基层国家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双重身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很难不经常陷入角色冲突之中。
缺乏计划实施的必要物质保障,经过了繁琐冗长的代理链条,最终又由农民或其代表自己监督落实的“指导性”计划,自然可以因为多种因素在全国或省一级的层面上得到大体实现。但是,对于一个个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首先是直接组织生产的生产队,“计划”的约束性是极其有限的,国家难以像对待国营工商企业那样对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密控制。(17) 从国家计划的角度看,在国家刚性控制手段的缺乏和人民公社内部的角色冲突中,处于国家“弱控制”状态的农村,当然可能存在农民过度从事非农产业、隐瞒生产成果等种种自利倾向,从而干扰体制。但是,这种“干扰”往往会形成变革的萌芽,演变成历史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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