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4-9-24 13:11 编辑
时评:从吉林通化的一个案件看当地的矛盾重重 大地微微网 宋老师
2014年9月17日上午,吉林通化二道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公诉人诉68岁的“上访族”魏保政有“强拿硬要”行为,但魏是否使用了“蛮不讲理的手段”,尚不清楚。这虽然是一个普普通通、市井常态般的小案件,但折射出的各方矛盾,可谓重重叠重重。笔者在此无意抽丝剥茧,只作一孔之窥。 一、案情梗概 笔者旁听获悉,数年来维稳人员先后多次给了魏保政一些钱,一般截访时给300~500元路费回家,街道要求不去上访时给钱能上千元;每一次的目的都一样,就是要求魏保政从上访地暂停上访回家或在一定的日期内不去上访,魏保政得钱后信守承诺,确实从上访地暂停上访回家了或确实没有在一定的日期内去上访。 诉辩双方的第一个矛盾焦点在于给钱的主动与被动。维稳人员认为有些是他们主动去做(不要上访的)工作,给魏的,但其中的多次(300~500元)魏有主动索要;而魏辩称每一次都是维稳人员主动给的。维稳人员诉称,魏说过:给我500元,我就(回家)走;而魏辩称这是向对方要(来上访地和回家的)路费,因为魏有心脏病,要求自己坐火车回家,不愿坐他们27小时才到家中途不给吃饭的“专车”,而且维稳人员给了魏500元、魏快到火车站时,维稳人员又电话叫魏回到现场帮助他们做其他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从维稳人员诉称给魏的钱是“生活补贴”、从“维稳经费”列支及数额情况来看,魏的辩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诉辩双方的第二个矛盾焦点关涉魏上访的事由,似非本案主要。诉方称魏是“非正常上访”,辩方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的上访完全是其他途经求诉无门的结果,并且上访是逐级进行的。魏保政是原通钢第三中学的教师,通钢“主辅剥离”时,按政策应该(包括退休人员)全部转归地方,但通钢教育中心无故不为他转地方,致使魏以通钢工人身份退休,每月少得1000多元且逐年拉大。这类所谓“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向上申诉的“其他途径”又通向始作俑者“通钢教育中心”,魏向上申诉的合法途径只剩下上访了。 二、此案折射出的矛盾重重 首先是花钱息访与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的一系列矛盾。 据《财经》杂志披露,2011年中国公共安全支出预算为6244.21亿元,略高于国防支出预算的6011.56亿元,这让网上发出了“敌人在外还是在内”的疑问,说“内”“外”相当,不算过分。当然,公共安全支出并不会都是像此案中不断“安抚”上访一族们的花费,但毕竟这种“安抚”不是个别现象,其花费也不会是小数字。 那么,不花此钱行不行呢?从实际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大概都会认为不行。从此案来看,魏保政不就是每次都信守承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上访吗?这大概也不是个别现象。此钱必花、该花。 问题是此钱该怎么个花法,省着点花?还是大手大脚地花?当然是省着点花。恐怕没有人敢说可以大手大脚地花;谁敢这样说,他就是“蛮不讲理”“强拿硬要”一类,属寻衅滋事无疑。 于是,问题变得很具体了:给多少钱为省,超过多少就是浪费?在一无价格标准、二无市场牌价参考的情况下,与具体维稳对象就具体上访“卖点”通过谈判定价,恐怕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怎么谈呢?必定是维稳方先出牌:给你500元,你今年两会期间别去上访行吗?如果双方500元成交,这并不视为索要。但如果是问:给你500元,你今年“两会”别去上访了行吗?答:不行,给我1000元,我就不去;再问:给800行吗?再答:给900元,我就不去。如果900元成交,其中的400元脱不了“索要”的干系,其中的100元必定是“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拿硬要”来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这就是笔者在此案中旁听出来的“司法解释”。 在这个旁听来的“司法解释”中,一旦维稳人员与维稳对象经过谈判交易成功,维稳对象必定坐实了(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行,但维稳人员却不会坐实诱导犯罪的罪行,因为他们是公诉方。这个谈判也不公平,其中的维稳一方在成交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绪好坏,随时让对方“东窗事发”。 另外,按照刑法解释,“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而在此案中,魏保政的“要去上访”是否“蛮不讲理的手段”呢?显然不是。维稳人员的“被逼无奈”“压力很大”并不是来自于魏保政方面,因为,如果没有他们的“上级要求”,他们是可以不管魏保政、随便他去上访的;所以,维稳人员的“被逼无奈”“压力很大”显然是来自于他们的“上级要求”。 难道是这个“上级要求”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拿硬要、犯了寻衅滋事罪吗?这似乎是此案中蕴含的较深层次的矛盾。 再者,在刑法解释中,并未见“强拿硬要”者需要给对方任何回报的;而在此案中,魏保政得钱以后,需要向对方付出从上访地暂停上访回家或在一定的日期内不去上访的回报。这太像是“交易”,太不像“强拿硬要”。构成罪名的要件不符,这似乎是此案中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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