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概念大公无私就整个文章而言已经修改了,如果这样讨论就没有意义了,应该就其普通意义来讨论,就是为了公必须牺牲私,或者为了集体(哪怕是真实的集体)必须牺牲个体利益,只有公没有私,这显然和楼主的这文章和他引用的马克思的无法协调起来,让我想起了美国客观主义创始人兰德的书“the virtue of selfness”,译为中文是“自私的美德”,她认为自私会实现大公,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意义差不多,大家在追求自己利益过程中实现了社会的利益,比如商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贸易的,但是带来了经济交往导致经济繁荣,大家都收益。兰德就是一个坚定的反对宗教利他主义的,当然她也反对马克思主义。楼主的意思是大公无私即不是利己主义也不是利他主义,但是他改变了大公无私这个概念,就让人无法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