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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是一味“吹捧暴力”的法律虚无主义者吗?

2016-8-7 00:2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54| 评论: 1|原作者: 马列之声|来自: 红旗网

摘要: 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对剥削者使用的暴力,甚至主要的不是暴力。这种革命暴力的经济基础,它富有生命力和必获胜利的保证,在于无产阶级代表着并实现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劳动组织。实质就在这里。共产主义的力量泉源和必获全胜的保证就在这里。

列宁是一味“吹捧暴力”的法律虚无主义者吗?

发布者: 小人物大园地 | 发布时间: 2016-8-5 11:28| 查看数: 111|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人物大园地 于 2016-8-5 11:34 编辑

列宁是一味“吹捧暴力”的法律虚无主义者吗?
【红旗网编者按】在西方“列宁学”和资产阶级导向的舆论看来,列宁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独裁的始作俑者”、“邪恶帝国的创建人”。自然,使无产阶级劳苦大众获得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最能令资本家老爷们气得牙痒痒的“罪行”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光谱靠左的人群中也存在类似论调:他们攻击十月革命及列宁布尔什维克的革命“搞早了”“是短命的、先天不足导致了1991年苏联解体”,斥责列宁“背离了马克思”、在东方落后国家搞出了一个“集权社会主义”泯灭了民主法治。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虽然“暴力革命”是列宁主义理论的重要旋律,但这绝不意味着列宁否定了民主、法制的历史作用。其实,从坚持党内民主到国家机构的改革,不论从言语还是行动上列宁一直走在前列。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真正落实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利、保障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遏制官僚主义,更构成了列宁晚年思索的一个中心议题。常常被某些人用以责难列宁和无产阶级专政“践踏人权”的幌子之一的,是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中的如下语句:“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这句话?今天马列之声以对话形式简单做了一个梳理,希望能给大家以某种启发。



Q:列宁对马主义的篡改比修正主义更甚,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法律约束,把党内民主篡改为领袖独裁,认为为达目的可不择手段,宣扬暴力血腥恐怖活动,这些都严重违背共产主义运动基本原则。请看《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你们怎么解释?


A:好一个断章取义。原著全文根本没有读过,历史背景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对此,列宁只能说他不是列宁主义者。小丑们干的就是这样一种勾当——随意从经典作家书中抓取局部教条和个别词句,然后脱离历史环境和论述背景加以歪曲和阉割,按照自己的需要塑造一个列宁和列宁主义然后装模作样大加批判,这就是你们的唯一作为。


你完全无视列宁此论述的具体历史环境,把列宁关于此问题的论述变为一堆僵化干瘪的教条存在,看见了1918年列宁的一篇论述却根本没有看过他在其他无数场合对专政的论述;你看见了“不受法律限制”一词便高潮迭起,却根本无视国家(专政)的本质和暴力的实质;其结果必然只会抓住书中的一些引文,像一个脑袋里似乎装着引文卡抽屉的学者一样,随时可以把引文抽出来,可是一旦遇到书中没有谈到的新情况,就束手无策,从抽屉里抽出恰恰不该抽出的引文来。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历史地,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而我们这位满怀一腔求异心理和表现欲的童鞋却根本无视了这一点。

首先,让我们来考察下这段话的历史背景——

如果你稍微看过原文,那么很容易就会发现,列宁正是为了批判那些盲目崇拜“纯粹民主”的考茨基们而提出这一论断的,而且列宁是在俄国革命时期讲的,强调这一时期法律要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只能这样,不破坏资产阶级的国家,不打破资产阶级的法律,无产阶级的胜利是不可能的,那时无产阶级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而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和各种敌对势力的活动十分猖獗:旧官员旧职员不愿为苏维埃政权服务,消极怠工;反革命分子的暗杀、抢劫、投毒、煽动罢工等破坏活动更是层出不穷。怎么,你还要让新型无产阶级专政对法律跪舔不成?在军事进攻和如此严峻形势下,在苏维埃政权被人掐住脖子的时候,如果谁再把这项任务(立法和推进法制)放在第一位,那谁就是书呆子。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不受法律约束”这一定语。无产阶级专政的创建当然不受法律约束,不受你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约束,革命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相反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摧毁你的资产阶级法律,当然不能受旧有法律的束缚,这用得着奇怪吗?要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进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剥削阶级的法律体系,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这就是说,只要其他阶级特别是资本家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还在同它们进行斗争(因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无产阶级的敌人和旧的社会组织还没有消失),无产阶级就必须采用暴力措施,也就是政府的措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还是一个阶级,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用暴力来消灭或改造这种经济条件,并且必须用暴力来加速这一改造的过程。 

——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摘录) 》




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暴力问题与无产阶级专政呢?清算暴力,连同清算革命一道,越来越成为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时髦了。


关于国家的本质在此不再赘述。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必然具备专政职能,必然具备暴力特征。所谓暴力,就是一个人或一个集团将自己的意志强行施加于另一个人、另一个集团头上。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然是暴力的。国家就是有组织的暴力。你想把这一界定归于列宁个人的”专横“头上?抱歉,马恩对国家的定义就是这样。并且这一定义的真理性已经为无数感性的、仍然在我们周围发生着的铁的事实所印证着。


总之,在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恩格斯

阶级专政的无限性和暴力意味着什么呢 ? 它不仅意味着在非常时期处理紧急情况的无限权力 ,更主要的是意味着统治阶级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绝对性 。为了利益 , 为了排除实现利益的障碍 ,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贯彻和实行自己专政的权力 , 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采取任何手段 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 (当然也就包括暴力) 。既然专政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自然也就包括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

在肤浅的人看来,在我国革命的无数敌人和至今还动摇于革命和革命敌人之间的人看来,革命最引人注意的特征,是对剥削者、对劳动人民的敌人的坚决无情的镇压。毫无疑问,没有这一特征,没有革命暴力,无产阶级就不能胜利。但同样毫无疑问,只有在革命发展的一定时期,只有在一定的特殊的条件下,革命暴力才是必要的和当然的革命手段。
——《列宁全集》第29卷,第68页。

那么,不受法律约束是不是意味着无产阶级无需制定和组织严格遵守新的代表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意志的新法律?其实 ,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原则性的矛盾,也只有在你这种头脑简单的人或者西方某奇葩“列宁学”的人看来才会出现矛盾。因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 。所谓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这是指专政的本质或实质的问题 。而所谓严格遵守法律 , 这是指专政的实现形式问题 。决不可把这两个不同层次 、不同角度的问题混为一谈 。必须搞清楚的是 ,所谓不受限制 ,不是简单地等于不遵守或的丰富内涵 。

Q: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必须约束无产阶级专政。列宁的理论及其无产阶级专政实践就是背道而驰!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这是就法的适用和遵守法律而言,但是别忘了法律作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本质决定其必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则是无产阶级)的神圣不可侵犯之统治权力和超越其他阶级的政治经济特权与社会地位,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无产阶级和被专政阶级绝不是平等的,无产阶级所制定的新型法律同一切阶级社会法律一样内容本身一开始就带有 不平等地受法律约束 这一特征。而无产阶级的法制建设和法律体系,无非是无产阶级专政借以实现和巩固的工具,其依然必须服从于无产阶级的利益。


当列宁强调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时候 ,其着眼点主要是讲任何阶级 、任何形式的专政都具有的一般特征或标志。所谓遵守法律 ,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来说 ,实际上是自我意志实现的一种形式 。因为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创立的 ,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因此 ,即使在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下 ,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受到社会主义法制“限制”的情况下,无产阶级专政在原则上仍然保持着 对于任何法律形式的根源性、决定性和超越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列宁的定义“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


Q:说了这么多,那你们认为应当如何解读呢?


A:那么这句话的真实含义究竟为何呢?应该是以下三点而不是你想当然的那样:

(1) 针对剥削阶级统治而言,对于旧政权制定的法律,革命的新政权决不受其约束,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凡是妨碍革命利益实现的法律都应当予以废除;

(2) 针对革命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若其已不适应革命发展需要,也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加以废除或修改,无产阶级专政制定的法律不应限制无产阶级自己的任务的实现,否则法律就失去自己的本质;

(3) 专政概念是国家政权整体概念,反映国家政权的性质,即国体,故专政体现国家主权性(国家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国家的权力干涉),因此专政不应受法律约束,而法律相反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而发挥作用。

Q:你用什么佐证你对“列宁肯定法制存在的必要”的判断?

A:历史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列宁在他领导俄国人民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和创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后,便对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艰辛的创造性的探索。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非常重视把国家政治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仅直接领导苏维埃政权大规模地创制法律,强调“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更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而且对国家政权建设的法治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富有远见的重要思想,并且努力加以实践。

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他的至理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标志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关于人民如何来行使这种权力,办法和路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和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要把人民的意志制定为法律。只有这样,人民的意志才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列宁极力主张运用法律武器同蔑视人民利益和权利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不懈的斗争。他说:

“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给工人和农民提供这种可能。然而有人利用了这种可能性吗?几乎没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或者去同贪污受贿这种地道的俄国现象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是我们的宣传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
——列宁《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列宁主张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官僚主义,进而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便是完善工农检查院。至于如何完善工农检查院,列宁在其政治性遗嘱《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中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列宁曾明确指出: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列宁《向匈牙利工人致敬》

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对剥削者使用的暴力,甚至主要的不是暴力。这种革命暴力的经济基础,它富有生命力和必获胜利的保证,在于无产阶级代表着并实现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劳动组织。实质就在这里。共产主义的力量泉源和必获全胜的保证就在这里。
——列宁《伟大的创举》


也就是在新型民主方面,列宁强调,无产阶级的专政并不意味着“取消民主”,更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个人独裁”,而是要发展无产阶级民主,创建比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好千百倍的民主制度”. 列宁指出,虽然社会主义民主是第一次成为供穷人享受、供人民享受而不是供富人享受的民主,但社会主义民主更应该法制化、制度化,使制度化了的民主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曾亲自起草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苏维埃法令就是佐证。怎么,这些事实都被你吃了吗?列宁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并强调苏维埃机关人员必须极严格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列宁说:“极小的违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所以,应当全面地理解和完整地把握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绝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泛泛地从广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不正确的。

Q:列宁强调的是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列宁的思想中的无产专政就是无法无天的。尽管当时苏俄也通过了大量苏维埃法令,但是对于契卡机构的人员而言,所有这些法律对于契卡都是无约束的。列宁更加强调的是党纪而不是国法。

A:列宁不重视法制?只重党纪不重国法?怎么不敢多去看看关于列宁法治思想的众多论述?怎么只敢把眼睛和头脑禁锢在你西方列宁学范围内?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法理论和实践,都给予重大影响于后世社会主义国家。
试看列宁时期苏俄颁布的法律:

十月革命《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第二号法令》
1918《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22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典》《土地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条例》《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条例》
1923《民事诉讼法典》《劳动改造法典》《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苏联海商法典》《海关法典》《内河航行章程》
192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立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综上,你们企图扳倒列宁,确实应该先提高下自己的姿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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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6-8-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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