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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发生原因的唯物史观分析

2017-6-28 22:3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325| 评论: 0|原作者: 郭建波|来自: 星火网

摘要: 郭建波同志认为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出发,必须建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为此要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发生是具有必然性的。但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是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出现,又具有偶然性。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是历史的必然生和偶然性的统一。 ...
3、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知道,产品分配形式是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形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呢?这种分配方式又存在什么问题呢?存在的问题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们下面来研究这个问题。
1)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劳分配。这是因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完成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样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清除了过去的剥削,按劳动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了。经济性质决定分配方式。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就没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的产生。按劳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
2)按劳分配中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研究中发现,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了,但是由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个时候还必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按劳动者提供的经过若干扣除的劳动量来等量分配消费资料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清除了剥削,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因而是平等的。但是马克思在研究中发现,在这个平等原则的背后还潜藏着不平等,也就是分配领域的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存在。那么,马克思是如何论述这个问题的呢?
我们将马克思在论述这个问题时的文字引述如下:
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即资产阶级法权,下同。——引者注),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8]
在引文中马克思提到的资产阶级权利,就是以前的资产阶级法权。后来在胡乔木主导下,新版译文才将资产阶级法权译作资产阶级权利。这是同一个概念,两种表述方式,实质上是同一个意思。我们现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为了与文革期间用语的一致性,仍然采用资产阶级法权的提法来进行论述。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后来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刚刚脱胎出来的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诸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这个时候,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实行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每个生产者领回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正好等于他所提供的产品在经过各种扣除以后的劳动量。也就是他为社会提供的产品的劳动量,经过若干必要的扣除以后,又以同样劳动量的消费资料的形式领了回来。他获得的报酬正好等于他提供的产品在经过各种扣除以后的量。
这类似于商品交换中进行的等价交换原则。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后,消灭了剥削制度,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再为剩余价值生产了,因而内容和形式都变了。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才遵循商品等价物的交换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由于消灭了剥削,人们提供的劳动量在经过必要的扣除后又以同样劳动量的消费资料的方式领了回来,从形式上来说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是平等的。但是平等的背后恰恰存在着不平等,正是这种平等掩盖下的不平等才被马克思称作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为什么把这种不平等称作资产阶级法权呢?
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表面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商品交换的背后却是掩盖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在平等的背后掩盖着不平等,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资产阶级法权被消灭了,但是在分配领域仍然存在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个原则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一样,在形式上平等的背后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虽然这种不平等不是商品交换关系掩盖下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但是毕竟同在商品交换中所掩盖的剥削关系一样是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领域的重大差别。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说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剥削制度已经被消灭了,在不平等中没有资本剥削了,因而原则和实践已经不再互相矛盾了。
马克思又进一步解释说,这种看似平等的法权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是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不过是表现在用同一个尺度来计量。但是事实上由于生产者之间智力和体力的不同,因而他们提供的劳动就不同,从而领取的消费资料也就不同。同时,由于家庭负担的差异,即使在他们提供相同劳动、分得同等份额的消费资料的条件下,事实上消费资料在不同家庭成员间也会有不同的分配,有的人分得多些,有的人分得少些。要避免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这种消费资料分配上的差别反映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上,同样会形成人和人之间权利上的不平等。因而分配上的差异会对实行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这就说明在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上也是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
马克思认为,这些弊病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个人的全面发展,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以后,才能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实行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对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进行了科学分析,揭示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制度具有平等和不平等的两重性,阐述了分配领域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指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消亡条件,为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法权问题提明了方向。
按劳分配取代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在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以后建立的,这就是它的进步性。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又承认人和人之间在获得消费资料上的不同,承认在分配方式上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这就是它的局限性。正是这种局限性,才决定了按劳分配最终会随着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必然会被按需分配所取代。我们既要看到资产阶级法权在当时存在的进步性,又要认识它的局限性,准确把握资产阶级法权在当时存在必要性的同时,又能够意识到它最终被消灭的必然性。
3)按劳分配的两种不同发展趋向。
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表现在人和人之间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仍然存在重大差别。差别就是矛盾。这说明在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社会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运动,才推动着按劳分配在向着不同的趋向发生变化:一是在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按劳分配被按需分配所取代;一是资产阶级法权不断扩大,两极分化出现,按劳分配被破坏。虽然这两种发展趋向都是以按劳分配的消除为代价,结果却迥然不同。一个是向着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进,一个是向着旧的社会退却。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向,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按劳分配向着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进,防止其向旧的社会退却。这是一个严峻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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