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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三农”演变的十六条“定律”

2017-6-28 23: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471| 评论: 0|原作者: 张文茂|来自: 山丹丹红网

摘要: 村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主体,突破这一底线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化。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中一个最简单的、也是最基本的标志是:谁是主要的经营主体。

十二.后公社时期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变迁定律

解散人民公社以后,社队企业变成了乡镇企业。原来的生产大队变成了行政村,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此时,如果决策者不是按私有化取向指导农村改革,那么,至少应该在行政村一级完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即塘约村的村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使农业在村集体统一组织下实行双层经营,同时积极发展乡镇集体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两种基本的组织形态,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企业组织。而这两种组织形式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前者是集体经济的母体,是依托土地集体所有而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社区社会公有制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既不同于公司企业,也不同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合作或专业合作,而是一种特殊法人,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存在的根本标志。在这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什么产权量化到个人的改革是荒谬的,除非要将其私有化,这就像把国有资产量化给全民一个道理,是资本编织的谎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又必须利用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并将社区集体和公司企业这两种基本组织形态结合起来。因为在社区集体组织这个母体自身不能搞什么公司化、企业化,即便引进一些股份合作制的做法,也不能背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如坚持一人一票制而不是股权决定一切,坚决限制少数人持大股和股权自由化流转等。所以是集体办公司企业,而不是集体变公司企业。而公司企业则必须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集体或独资、或与其他主体合资合股共同兴办,并由公司法来规范的,集体只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性(必不可少的)和发展经济的开放性结合起来了。

所以,有没有村社合一的社区集体经济,是能否坚持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志。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可以举几个例子。第一个:1991年中央政策研究室受宋平同志委托,收集了全国各地农村改革以来的典型材料,并进行了总结、编辑,出版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一书,有点像毛主席当年的农业合作化的典型汇编。当时除中央政研室农村局的同志外,还从各省市抽调7个同志一起住在玉泉山整理稿子,本人有幸是其中之一。该书在序言中总结各地典型的基本经验时说:“最基本的一点在于他们抓住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了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选入的典型中,基本上都是发展集体经济的老典型和新典型。如北京的窦店村、河南的刘庄村、山东的九间棚、吉林的红嘴子等等。本书收入的第一篇典型是河北省获鹿县的南铜冶村,介绍他们在解散人民公社以后如何办好村级经济合作社,第一个小标题是“把合作社的牌子堂堂正正地挂起来”,他们叫“经济合作社”而不再叫“农业合作社”了?书记说,现在村里已经不光是农业了,工业的厂子就有十来个,已经有一半多的社员搞工业,还是叫经济合作社恰当。很显然,但是这个典型汇编的政策取向是提倡普遍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该书由江泽民题写书名,李鹏题词、宋平作序,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可以说代表当时中央高层对“三农”问题的基本态度。

另一个例子是北京市的。1991年1月,北京市委、市政府为了部署郊区农村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决定》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统一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的认识;2、规范合作社的名称,健全机构。村级一般称为经济合作社;3、明确乡村两级合作社的职能和主要任务;4、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搞好各业责任制;5、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6、要求合作经济组织认真实行民主办社;7、要求合作社章程要明确社员、干部的权利义务;8、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合作社加强领导、扶持和管理。北京市在解散人民公社以后,乡镇一级始终有总公司的编制,负责乡村两级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所以,那时郊区乡镇号称三驾马车,指乡镇党委、政府和总公司。直到90年代末,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私有化,总公司的编制才最后撤销。但是,在很多近郊乡镇,至今仍保留着乡镇一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管理并经营着数千亿的集体资产。

还有一个例子,是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局艾云航同志的专著《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有一篇介绍江苏省苏州市《进一步理顺乡镇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文章,总结了苏州市在1991年6月底以前,“全市基本完成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组建工作,并狠抓了农工商总公司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地保证了农工商总公司的正常运转。”文中分析了我国乡镇集体经济缺乏一个明确的所有者代表的问题,指出建立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必要性,总结了苏州市的基本做法、乡镇总公司的职权和初步取得的成效。(艾云航:《中国三农问题研究》506-51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

我之所以强调1991年这个时间点,是因为当时中央的精神和北京市委以及苏州市委这样的地方政府政策导向是明确的,他们还在完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但是,一年以后,因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这些政策导向不但没有得到延续,相反,风向却完全变了。有高层领导在中央党校讲话,反对搞什么“村合作社”,反对强调“统一经营”,极力鼓吹农业适合家庭分散经营,还被称为思想解放。到1992年以后,这种转向越发明朗起来,所以才有了后来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企图取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实际上,直到今天,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得到任何具体的法人主体地位。1992年以后的农村,主要是两件事,一是在法律上用专业合作取代社区合作,一个是借改革的名义把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不但在组织上颠覆了社区集体经济的组织属性,而且通过所谓产权制度改革彻底瓦解了集体的经济基础。

十三.后公社时期新型集体经济乡镇统筹定律

解散人民公社以后,农村经济由“村自为战”退到“户自为战”,陷入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早已成为“三农”问题的痼疾。很多有识之士提出要重视集体的统一经营的功能,以弥补家庭分散经营的不足。单纯就农业来说,这些建议都是对的,应该支持。但是,如果把农业和农村放到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这个大的背景下来考虑,那么,仅仅由“户自为战”回到“村自为战”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在村级组织之上,仍然需要一种集中配置资源和集聚本土人口的机制,以解决没有人民公社以后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乡镇统筹是工业化中后期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产生这种趋势的客观需求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业化进程中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集中配置的需要。通过破解集体建设用地“村自为战”的分散布局,实现以乡镇为中心的集中配置。

二是集体经济体制下完善农业产业化体系的需要。依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乡镇甚至区县级的专业营销公司、加工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组织形态的有机结合,建设完善的农业产业化体系。

三是城镇化进程中集中、集聚经济和人口的需要。包括解决农民住宅问题、小城镇旧村改造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等问题。

四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拓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特别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要向城市看齐,提高标准,是农村生活环境和条件好于城市,才能避免农村人口都流向大中城市。总之是在村以上的乡镇范围上合理配置资源,以适应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形成对大中城市的反磁力,否则,农村必然会衰落。

乡镇统筹的实现途径有多种,包括行政的,如乡镇政府通过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手段调控;通过经济政策调控;如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的支持引导;乡镇一级企业主体的统一经营方式;各村经济主体之间产权联合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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