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产局处理意见为: (一) 你们提出的”1,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恢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诉求: 1.五金交电公司相关改制文件已生效,独立第三方武汉大江资产评估事务所已出具大江资评(2001)第0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01年12月25日,五金交电公司向区国资局提交《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区商委审查,区国资局审定,国有资产已注销。 2.五金交电公司营业执照未注销,并不影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改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且……五金交电公司已与原五金交电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已基本完成,从程序上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再选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 3.你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辨别《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认知能力,协议上签字真实有效,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约行为。因你们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对于要求恢复国企职工身份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如你们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清产核资未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明确写明只有3个下属公司批准产权转让,其余九个不在产权交易之列,说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还有9个公司没有参与改制,整体改制未完成。在9个下属单位没有参与改制的情况下,是谁批准核销了全部的国有资产?这不是王克华一个人能完成的,望深入调查。 2.98号批复出现了3个版本,且3个版本都是错误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到底依据哪个版本进行改制的?错误的文件还有法律效力吗?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当时在职工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欺诈协议(图片2科产局调查笔录)。 (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图片2:武昌科产局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分别证明:1.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整体改制未完成,国企依然存在;2.改制依据的3个98号批复均有错误,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生效;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欺诈协议,应予以撤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罢免王克华国企法人代表职务及恢复职工国企身份有法可依。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