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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与社会革命

2018-1-16 00:1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713| 评论: 0|原作者: 风雨如|来自: 旗帜日刊

摘要: 对南街村的认识问题,关乎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关乎到革命和改良的关系问题,关乎到现象和本质的关系问题等,是一个原则问题。如何正确评价今天的南街村,是对“左派”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检验。

当合作社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这部机器上的一个小零件的时候,这种观点正确地反映了合作社的实质。但是问题也就在于:从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的时候起,从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着手有系统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时候起,合作社的地位就起了原则性的根本变化。在这里,量转化为质。

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小岛,它不过是一个小商店。如果合作社把土地实行了社会化、工厂实行了国有化的整个社会包括在内,那它就是社会主义。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1918年3月,《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46—147页)

合作社是资产阶级的机构。由此应当得出结论说,它在政治上不可信赖;但决不应当得出结论说,可以不利用它来进行管理和建设。

(列宁:《一幅说明大问题的小图画》,1918年底或1919年初,《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第403页)

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它却不那样简单,不那样明显和一目了然,而比较复杂,因此它使我国政权在实践上遇到的困难更多。

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这里所说的不是工人合作社,而是在小农国家中占优势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以最大的利益。

(列宁:《论粮食税》,1921年4月,《列宁全集》第2版,第41卷,第213页)

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中,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连接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出现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

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

(列宁:《论合作社》,1923年1月,《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第366页)

和国家资本主义配合起来的合作社是一回事,和社会主义工业配合起来的合作社又是一回事。

(斯大林:《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1926年1月,《列宁主义问题》,1964年版,第176页)

农民在土地革命后搞合作社,要看在谁的领导之下:在资产阶级领导之下,就是资本主义的;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就是社会主义的。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1948年9月,《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140页)

三、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与社会革命

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促进劳动解放,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

(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606页)

“为了替社会问题的解决开辟道路,德国工人党要求在劳动人民的民主监督下,依靠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在工业和农业中,生产合作社必须广泛建立,以致能从它们里面产生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的组织。”在拉萨尔的“铁的工资规律”之后,就是这个先知提出的救世良方!“道路”确实“开辟”得不错!现存的阶级斗争被换上了拙劣的报刊作家的空话——要“开辟道路”来“解决”的“社会问题”。“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的组织”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生产合作社的“国家帮助”中“产生”的,并且这些生产合作社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工人“建立”的。

这真不愧为拉萨尔的幻想:靠国家贷款能够建设一个新社会,就像能够建设一条新铁路一样!由于还知道一点羞耻,于是就把“国家帮助”置于——“劳动人民的民主监督下”。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311—312页)

如果说工人们想要在社会的范围内,首先是在本国的范围内创造合作生产的条件,这只是表明,他们力争变革现存的生产条件,而这同靠国家帮助建立合作社毫无共同之处!至于现有的合作社,它们只是在工人自己独立创办,既不受政府保护,也不受资产者保护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312页)

特卡乔夫先生断言俄国农民虽然是“有产者”,但比西欧没有财产的工人“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完全是胡说八道。恰恰相反。如果有什么东西还能挽救俄国的公社所有制,使它有可能变成确实富有生命力的新形式,那么这正是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

(恩格斯:《流亡者文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282页)

波尔恩……他们特别致力于组织罢工,组织工会和生产合作社,却忘记了首要任务是通过政治上的胜利先取得一块唯一能够持久地实现这些的领土。

(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204页)

代表大会认为:(1)无产阶级的合作社通过减少中间剥削、通过影响供货人那里的劳动条件和改善职员的生活状况等,使工人阶级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2)无产阶级的合作社由于能在罢工、同盟歇业、政治迫害等期间提供帮助,因此在群众性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中具有愈来愈大的重要性;(3)无产阶级的合作社把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起来,训练他们独立管理事务和组织消费,并在这方面把他们培养成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的组织者。

另一方面,代表大会认为:(1)只要社会主义的主要目的——对掌握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阶级实行剥夺,还没有实现,合作社所争得的一些改善就极为有限;(2)合作社是纯粹商业性的机构,并且要承受竞争环境的压力,因此有蜕变为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趋势;(3)合作社不是同资本直接作斗争的组织,有可能造成而且也正在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合作社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

因此,代表大会号召各国工人:(一)加入无产阶级的合作社组织,全面促进它们的发展,并用严格的民主精神来办合作社(收低额的入社金,每人一份股金,等等);(二)通过联合组织中坚持不懈的社会主义的宣传鼓动,来促进工人群众中阶级斗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三)随着参加合作社的人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逐步建立和加强合作社同社会主义政党以及同工会的有机联系;(四)同时,代表大会指出,生产合作社只有成为消费合作社的组成部分,才能对工人阶级的斗争产生影响。

(列宁:《哥本哈根代表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团关于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全文,1910年8月,《列宁全集》第2版,第19卷,第305—306页)

法国社会党多数派的草案是根据饶勒斯的精神拟订的。把合作社捧上了天,并且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唱一个调子,把合作社标榜为“社会改革”的“必要”因素;含含糊糊地说什么要把合作社从个人的联合组织变成团体的总联合会。对无产阶级合作社和小业主合作社(农业的)不加区别,鼓吹合作社中立,大谈其合作社对社会党承担义务的危害。

(列宁:《哥本哈根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讨论》,1910年9月,《列宁全集》第2版,第19卷,第338—339页)

很明显,这方面反映了两条主要路线:

一条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路线,承认合作社对这个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它是进行这个斗争的工具,是进行这个斗争的辅助手段之一,并且确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合作社才真正能起这种作用而不致成为纯粹的商业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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