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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还要不要?

2018-1-20 01:0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603| 评论: 0|原作者: 周新城|来自: 察网

摘要: “国有企业还要不要?”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

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自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主张消灭国有企业的人又找到一条理由: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两者是对立的,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消灭国有企业。有一位经济学家形象地说,“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灭之时。”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司原司长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在讨论国有企业存在的边界时说:“只有市场做不了的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3]他就是认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存在,干一些不赚钱的、甚至亏本的买卖。

为什么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这些经济学家就没有解释了。他们只是描述历史:历史上市场经济都是同私有制相结合的,而一段时间里,社会主义国家搞的都是计划经济。这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邓小平指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用的。它是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他说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就等于说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市场上。从理论上说,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关键是公有制能不能塑造出这样的市场主体。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一直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体制。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确实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确实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早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以往的观念往往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管理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决定》要求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14]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改革是在保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这样的改革,就可以塑造市场机制运行的行为主体,就可以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前提条件。

所以,理解公有制(国家所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从认识上说,关键是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我国的实践表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只要通过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就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有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了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制度、资本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壮大、发展。这方面的典型很多,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用实践证明了,公有制不仅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且可以结合得很好。

顺便说一下,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某些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记得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中央曾派记者采访西方12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听取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见。在采访中,萨缪尔逊就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他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 连国内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最崇拜的科斯也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他还吹捧说,“如果中国能做到把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它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上去了,仿佛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说,它是直接反对十四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因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某些经济学家至今还在使劲鼓吹这个观点,不过是为他们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罢了。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适应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一些经济学家乘机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制名为“人人所有”,实为“人人皆无”,只有实行产权私有化,把全民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能清晰,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市场的主体,才能搞市场经济。一段时间里,经济学家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归结为产权改革,而把产权归结为所有权,进而把改革归结为私有化,仿佛市场取向改革的关键是公有制的私有化。这也是一个被新自由主义者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

应如何正确理解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的含义呢?

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权利是法律概念,产权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谈到产权,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产权是由所有制经济关系决定的,公有制有公有制的产权,私有制有私有制的产权。世界上没有“普世”的产权。不能一说产权,好像只有私有产权似的。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第二,财产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综合体。如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包含两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也就是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收益权,那是从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

从财产所有权这一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明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的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清产核资,从数量上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清晰的。难道国家所有,财产所有权就不明晰,非要私有,财产所有权才是明晰的?这是说不通的。

就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一层次来说,从当时情况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需要明晰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不仅拥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这种体制虽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应改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必须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思路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又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基本前提——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然而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个问题仍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管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应该拥有的14项权力,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机关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状况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所以,“产权清晰”的含义,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把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含义同“政企分开”是完全一致的,而与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进入关键时刻。舆论界的任务是,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尤其是要大力宣传他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系列讲话精神,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坚决批判不要国有企业的种种谬论。坚决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

注释:

[1]吴敬琏、马国川:《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第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2]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纪录。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7]《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8]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9]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

[14]《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周新城,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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