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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忽视甚至否定公有制为主体

2018-2-18 01:3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252| 评论: 0|原作者: 周新城|来自: 察网

摘要: 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阐述和贯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都要坚决贯彻,不能有片面性。当前必须警惕只讲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而忽视、甚至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旳倾向。

(二)从经济上说,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件产品都不是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由一群工人生产的;生产的产品不是生产者个人消费的,而是供社会消费的;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提供的。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生产方式同占有方式发生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③]

从理论上讲,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因而公有制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从实践上讲,我国三大改造完成、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尽管在探索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挫折,但总的来说,速度远快于资本主义国家,显示出公有制的强大优越性。六十多年时间,我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落后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苏东剧变的险恶环境下使社会主义红旗高高飘扬在世界东方,这同苏联东欧国家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造成的严重恶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都是起码的常识。但在今天确实有必要重新强调一下,因为多年来舆论界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攻击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铺天盖地,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了。诸如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注定没有效率,私有制才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把公有制同人民对立起来,说公有制与民争利;说国有企业是垄断,靠垄断获取利润,与“民营经济”争夺资源,妨碍经济发展;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只有私有化,把财产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类似的言论,在报刊上屡见不鲜。一时间压得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抬不起头来,维护公有制的言论,说起来仿佛理不直、气不壮,报刊上也消声蹑迹,上课的时候都不敢讲公有制的优越性。这种状况,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力量。一切攻击、污蔑公有制的言论都应该进行批评,不能听任泛滥。

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

全面准确地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外,还有一个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首先,我国是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将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括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内的工业化国家;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国家。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中,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发挥积极作用的广阔空间。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促进这一转变过程。其次,在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当然,一般地讲,任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还带有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即一方面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存在中世纪式的小生产和手工劳动。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同这种多层次的大跨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显然是不适应的。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邓小平正是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了过去的教训,认为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必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④]

正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经济、满足人们需要有着积极作用,我们必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发展和增强公有制经济,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两者应该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捏造什么“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说法,那既违背党的大政方针,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应该讲清一个理论问题: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具有积极作用,并不是因为它们符合人的自私本性(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反科学的),也不是因为它们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今天,不能说私有制是先进的),而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又不平衡。我们并不认为私有制是永恒的,并不认为“人间正道私有化”,不主张私有制万岁,好像人类社会离不开私有制似的。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需隐晦。但消灭私有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条件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过早地提出消灭私有制,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我们不能干那样的蠢事。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私有制,来发展生产力,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

同时应该明确,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是必然要从初阶段过渡到高级阶段,到那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现象将会消失。当然这是未来的事。但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应该未雨绸缪,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品分配关系。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着雇佣、剥削关系,因而它们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只有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是处于补充地位,邓小平多次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如果像某些人所说那样,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逻辑上就说不通了:这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

有人怕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会不高兴,甚至会产生某种疑虑,所以总喜欢说点模棱两可的含糊的概念,例如,不敢称私营企业主为资本家,更不敢讲他们属于资产阶级,而叫做“新阶层”;不敢讲剥削,而叫做财产性收入;不敢讲劳动价值论,而叫做要素贡献;不敢讲劳资关系,而叫做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真实关系被掩盖了,欺骗了群众,私营企业主心中也并不踏实。我们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来分析问题。我们不应该为了眼前的某种政治需要而隐瞒自己的观点,违背初心,实际上,只有说彻底了,私营企业主反而安心。

党的文件中有一个提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报刊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问题,经常出现“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说法,仿佛非公有制经济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前者是指经济的运行机制,后者是指经济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行为载体来说,的确比重相当大了,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了,但这不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已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我们怎么也不能把私有制当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怎么也不能把私有制看作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因而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经济和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制,其中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存在剥削关系,生产目的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因而它们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矛盾的。正是因为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注意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不能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这种片面性,在目前是经常可以看到的,必须注意防止。

必须全面地阐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概括起来,必须把握以下四点: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应该得到发展。因为在这个历史时期里,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能只注意发展公有制经济,忽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不能只注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忽视甚至限制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不能实行私有化。舆论界一度鼓噪的所谓“国进民退”,是某些人为了推行私有化而提出的“伪命题”,既不符合我们的政策,也不符合实际。

2、就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来说,必须保证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则属于补充。有主体,就必然有补充。没有补充,也就谈不上主体。在所有制结构中,不能不讲主体、补充,不分“老大”、“老二”,更不能颠倒主体与补充的位置。这是一个关系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别有用心的人歪曲、攻击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这个问题是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焦点。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批判各种否定公有制的言论。

3、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来说,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应该接受国有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主导是相对于服从来说的,有主导,就必然有服从,没有人接受,主导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积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保证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4、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既应该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又应该注意引导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不能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

党的十六大还明确指出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⑤]由于第三条是前两条的综合,所以一般称之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我们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只讲一面,不讲另一面。经常看到的是只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提“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种片面性是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防止。同时要看到,两个毫不动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方针,它们并不是并列的,前一个“毫不动摇”是根本的,它决定着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着后一个毫不动摇:没有强大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能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概括来说,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阐述和贯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都要坚决贯彻,不能有片面性。当前必须警惕只讲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而忽视、甚至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旳倾向。

[①]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②] 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⑤]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4版。

【周新城,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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