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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不能变

2018-2-26 00:0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695| 评论: 0|原作者: 宋方敏|来自: 察网

摘要: 去年以来,在国企改革中出现了一种颇具权威而很不科学的定调,即要求我国所剩不多的国有企业全部通过“混改”,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由此,让广大民众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产生了一种本不应该有的政治担心,即今年召开两会修改宪法,会不会改变或取消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 ...

坚持我国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必须以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为支撑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那种认为我国国企要全部通过“混改”、实行“公司制”,就历史性改变和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性质的说法,既不规范,又不科学,且政治上极为有害,如果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恐怕很难通过。这里有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就是国有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运行,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行,只是其适用法律名称的表述,与企业实质上是否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不是一回事。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这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讲所有制性质,一个是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按照公司制的产权组织形式成立起来的股份公司,具体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关键取决于由谁控股,谁控股就为谁服务,就放大谁的资本功能,这是政治经济学基本常识。如果说,只要实行公司制,即便国资控股公司,甚至国有独资公司,都改变了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

其实,经过近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通过公司制改造,成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资控股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少已成为上市公司,这些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和运行的,可以说公司制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态(不包括被私资外资控股的公司)。只有极少数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中央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运行的,将这些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也只是国企组织形态的变化,怎么能解读为就是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呢?如果从此就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那还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吗?

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看问题。世界上不存在超越所有制关系的抽象的、一般的“股份制”或“公司制”,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绝不是“无所有制经济”,其性质不可能不受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成分性质所规定。否则,那就成为马克思所批判过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应该看到,在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控股权决定支配权,进而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不同,从而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才可以在企业实施由共产党代表全体人民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根本谈不上共产党在企业内部的领导作用,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主体中,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还是由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范畴;而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即便有国资参股,也仍然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属于资本主义企业范畴。

正因为如此,在“混改”中,必须高度重视国资控股问题。国资控股不控股,直接关系到国企性质是否改变。国资不控股企业,就没有实际支配权,而企业实际支配权非常关键,支配权与所有权配套,才能保证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才能实现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所以控股问题,在国企“混改”中回避不了,不能以“淡化”姿态,心照不宣、只干不说地行私有化改造之实。

目前“混改”有一种偏向,以为只有公益类企业才需要国资控股,对大量的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都可以随意放弃国资控股,甚至退出。我国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都处于竞争性领域,且效益可观,如果做这种“见利就让”、“只混不控”、“不设底线”的傻事,怎么可能不“低效”、不“僵尸”呢?只有要求国企在改革中以积极姿态参与竞争,越是效益好的领域越不能撤出,有条件控股就坚决控股,这样才能保住大多数国企性质,进而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

还有一种貌似官方的解读,更加直白而“露底”,说通过本轮“混改”,国企全部实行公司制后,国有独资公司只是“个别的存在”,国资控股公司也只是“少数的存在”,而“大量的存在”是国资放弃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即大部分国企都将变成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这样一来,就不再存在被人诟病的“国进民退”问题了,就可以自然而然实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共同发展”了。简直“天真”到了可怕程度!难道要以放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为代价,来换取“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难道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不要“公有制为主体”和“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大前提了?如果像这样全局性大规模地放弃国资控股权和支配权,把原本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企,大部分都变成了私资外资控股的私有制混合企业,那不是搞全面私有化,还能是什么?

在改革中,怎么看待和处置国有企业?这绝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试错、简单取舍、任意选择的问题。习近平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他一针见血指出: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10]这些话,如雷贯耳、振聋发聩,人民不会忘记,必定成为检验中国经济改革实际结果的方向标和试金石!

试想,如果以“混改”、公司制为名,把中国国企根本不同于西方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取消了,把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搞成了大多被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控制的私有制股份企业,那么名义上的国有资本也就因丧失体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载体,而成为放大私资外资功能、为私有制经济服务的工具,整个国有经济的性质必然随之改变,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还存在吗?

归根到底,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绝不能变,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

注 释:

[1]《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121/c1024-29776763.html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8]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8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10] 参见《习近平:决不允许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昆仑策网:

http://www.kunlunce.com/xjpxjp/2018-02-02/122796.html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昆仑策研究院”。作者:宋方敏,系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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