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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马克思主义 —— 国家与宪法

2018-3-9 22:4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2755| 评论: 0|原作者: Ben Gliniecki|来自: 激流网

摘要: 揭开当今社会的法律面纱,就会漏出暴虐的国家机器。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再是这样了。我们是一群自由、自律的人,我们清楚地知道社会如何运转,也有能力管理我们自己的生活。

资产阶级和宪政革命

前面提到的古雅典国家中,国家机器很明显是有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武器。古雅典也没有持续多久。恩格斯解释说,雅典国家起初是赤裸裸的阶级统治,之后,雅典的梭伦(立法家)在公元前594年颁布了新的宪法。宪法免除了底层群众无法承担的债务;在阶级统治下,为他们提供了特定的保障;防止底层群众卖身为奴等等。换言之,梭伦宪法的规定似乎限制了统治阶级的权力,使其受制于国家纪律。恩格斯将此种变化称为“政治革命”。

梭伦宪法自然只是保护自由的雅典公民,而不保护奴隶。雅典的经济正是建立在剥削奴隶人权的基础之上的。但不管怎样,这是个很大的进步,国家形态更接近了我们现在的认知。

从11世纪开始,英国也经历了类似的改革。大宪章(1215),民权宣言(1628),英国革命和内战(1642),还有光荣革命与人权法案(1689)都是改革过程中的一次次进步。资产阶级为了政治权力与封建贵族发起战争,他们的诞生、崛起以及最终的胜利与上述改革过程一脉相通。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这样写道:

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它在封建主统治下是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诸如政治平权(只要你拥有财产,只要你是人,就拥有平等的权力)这样的理念,取代了世袭权力。皇权的执行一定要经议会通过,而议会就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不仅如此,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庭由法官限制。民主、法律的平等适用、自由工作的权力,虽然一开始有着形式上的限制,但这些对于资产阶级秩序的形成都是极其重要的。这些理念就是如今英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基础。

约翰一世在《大宪章》签订之前有着不受约束的封建皇权,而如今早已是现代法治。在这之间发生的转变,相当于雅典的梭伦政治改革。在这两次政治转变之初,国家都是赤裸裸的阶级统治工具;转变过后,都变成了宪政国家。

宪法,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战利品。阶级斗争使旧秩序让步,宪法就是其成果。但这并不是说,新旧统治秩序不存在妥协,统治阶级内部不存在折衷。当代宪法就是革命与反革命斗争的结果,是辩论与妥协的结果。

恩格斯解释道,索伦的“政治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雅典社会的阶级本质。雅典还是奴隶社会,只不过国家结构变了。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是个“政治革命”,而且对社会有着更根本性的革新,因为他们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从封建生产方式变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然而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改变一个基本的事实:社会还是基于阶级剥削和压迫,还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在《十八世纪路易斯波拿巴的雾月革命》一书中证明了这个观点。他说,“(之前的)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换句话说,公元前594年的索伦政治革命,英格兰、法国等地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国家及其武装力量,但不是从根本上的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还是直接的阶级统治工具,与封建时期相同,只不过更精致,更“完美”,更能胜任其使命。只不过国家的使命不再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而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法律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宪法-激流网

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如今的国家是统治阶级最精致,最完美的工具。国家与资本家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商之间臭名昭著的旋转门保证了部长和公务员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管机构进入被监管的企业。大企业的说客通过威胁和贿赂迫使政府的行为与资产阶级的利益保持一致。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对富人的私有财产权倍加维护,而对穷人衣食住行的权利则视而不见。

归根结底,国家机器从一开始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当代宪法的作用不过是通过“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的相互制衡”对其进行粉饰罢了。

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几个问题:当初为什么要有宪法?雅典的索伦和英国革命领袖奥利弗·克伦威尔相隔两千年,他们只是碰巧有着同样的宪政意识吗?宪政国家通过“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的相互制衡”为社会利益服务,不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赤裸裸的压迫。可统治阶级为什么要允许国家与社会背离,而这种背离既正式又合法。

资本主义为掩盖其剥削,采用这样的意识形态障眼法就会很方便?用诸如“依法治国”这样高调的词汇来掩盖国家这个阶级压迫工具自然很方便,但问题远不止如此。这解释不了我们为什么被这种意识形态所迷惑。我们为什么要用宪法机制来促进资本主义剥削,而不是用别的什么东西?

答案就是:宪法不仅是灵光一现。宪法的形式、内容与商品交换,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从商品到宪法

为市场生产商品,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是生产的主要方式,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为理解商品生产与交换,马克思在很多书册、演讲中都讨论了价值与劳动的问题。商品交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与法律相关的,马克思也简要地提到过。商品生产出来之后,只有在市场中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但商品不会自动交换——需要有个神志清醒的人来实施交换行为。换言之,需要有个法定所有人。这意味着,个人所有制的法定权利是商品生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解释道: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

这就比方说,两个人在市场中相遇,他们是买卖双方,他们是法定所有人,就是说,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合法的。

但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呢?商品交换系统需要市场来决定所交换商品的价值。这是买卖双方所决定不了的——这个价值是由经济体的一般技术水平和其他因素决定的,而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决定的。也就是说,市场中买卖双方的个体性一定会被剥夺掉,否则就有可能会影响商品交换价值的决定过程。在交换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得是中空的管道,只有这样,他们拥有的商品才能通过管道进入市场。

简而言之,我们得认为买卖双方完全是平等的,哪怕他们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商品交换体系中,这种平等关系就是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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