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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

2018-6-27 23:0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382| 评论: 1|原作者: 赵敏|来自: 察网(www.cwzg.cn)摘自《天府新论》2017年04期】

摘要: 知识是几代人或社会群体共同劳动的结果,具有公共品性质。知识的私有化是历史性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为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通过雇佣劳动、知识产权、全球分工等方式无偿占有公共的、他人的知识。

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兼论中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知识是几代人或社会群体共同劳动的结果,具有公共品性质。知识的私有化是历史性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为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通过雇佣劳动、知识产权、全球分工等方式无偿占有公共的、他人的知识。知识的资本占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知识的积累和财富的生产,但资本积累的内在需求规定了知识进步的方向,限制了知识积累的持续性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重新审视知识私有化的历史性和局限性有利于正确认识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问题。

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兼论中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2006 年,党中央提出要在2020 年建设成“创新型国家”;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如何促进创新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原子论个人主义方法传统下,把创新看作外生于经济系统的个人主观创造力的发挥; [1]熊彼特区分了创新( innovation) 和发明( invention) ,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的特殊功能; [2]新熊彼特学派、演化经济学等非主流经济学基于演化的视角,跳出主流经济学的静态分析框架,将不确定性、传统、制度等因素纳入创新理论中。一些西方激进学者认为这些既有的理论大多基于企业是主要创新主体的假设,忽视了使用者群体也是创新的重要提供者。[3]尤其是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使用者主导或参与的创新甚至显示出引领技术创新的趋势。[4]他们认为,创新既不是企业家的专长,也不是只有企业才能提供,而是人类知识传承和积累的结果。本文将从知识的公共品性质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知识的私有化过程和目的,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知识私有化与持续创新的内在矛盾,以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知识是非典型的典型公共品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很少有完全独立的科学创新,新技术的发现往往建立在对前人成果的学习和吸收基础上,依赖于已有技术和众多的科学发现,而且已有技术和科学发现也是建立在其他人的知识基础上的。[5]如钢笔的发明是基于鹅毛笔、墨水、钢珠等发明的基础上产生的[6]; 开启工业文明时代的蒸汽机也不是瓦特的无中生有,而是对已有纽可门蒸汽机的改造,而纽可门蒸汽机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数学家希罗所发明的汽转球。任何技术知识既难以指明开始的时刻,也难以确定何时结束; 既难以对其各贡献者的贡献进行分割,也难以独立于其他技术知识[7]。创新并非熊彼特所说的“伟大企业家的任务和思想”,而更接近于艾尔斯所说的“既有工具的重新组合”[8]或者托斯卡诺所说的“社会合作的结果”[9]。“发明史不仅是发明家的历史,而且也是集体经验的历史,因为集体经验逐渐解决集体需要所提出的问题。”[10]可以说,新知识是既有知识的积累,是社会的、集体的共同产品。

知识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它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知识实体化的工具应用于劳动生产过程。但区别于木桌等普通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知识的再生产成本为0,是一种非竞争性使用的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旦发现,电流场中磁针的偏转,或者铁通过电的磁场定律,成本就会将为0”。[11]而且,知识是一种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的非排他的产品。从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性质来看,知识显然符合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品”[12]。虽然与空气、国防等一样都属于公共品,但是,知识有其独特性。普通的公共品因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排他性使用,免费搭车者可以不付任何成本而获得收益,但影响公共品的供给。知识是一种使用价值累进的特殊物品,[13]技术的收益是指数化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技术,带来的结果是技术大爆炸。[14]可以说,知识的使用范围越广,知识的使用价值越大,越可能产生新的知识。[15]这是其他公共品所不具有的特性。

二、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

知识的私有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如资本主义之前的行会对技术知识的排外性占有,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私有化的知识才被用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促进剩余价值的实现。掌握知识技能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以机器等形式存在的知识是资本获得相对剩余价值的工具,知识产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或者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标的物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租金式收入。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资本追溯历史、探索整个世界,寻求一切有利于资本积累的知识,赋予它促进剩余价值生产的能力。

( 一) 资本对共同知识的掠夺性占有

知识作为一种人造公共品,它不是单个人劳动的结果,而是几代人或一个群体劳动的积累。对共同劳动所积累知识的排他性占有,不管是以发现者的身份直接占有知识本身,还是从发现者那里以商品形式进行交易获得,如果没有对所有知识贡献者进行偿付却用于私人利益的获取,都可以看作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掠夺性占有。Alperovitz、Daly 认为至少90%的资本收入来自于对人类共同继承的知识遗产的强占。[16]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标榜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按要素贡献获得收入的优越性,但是,知识这一要素的贡献者却往往得不到任何回报。

1. 前人知识的私有化

对已有知识的使用往往并不是通过交换获得的使用权,[17]而是后人对前人智慧结果的无偿继承。已有知识是属于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有的,不应该被私人排他性的所有。[18]

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新知识的发现者可以凭借着对新知识的首先发现,以知识产权、许可证等形式占有新知识中包含着前人劳动的价值,Burczak 称之为“发现者-占有者”[19]。这也就意味着,知识、发明的私有化非但不能保证那些真正做出贡献的人的利益,反而成了保护那些并没有做出发明、或没有做出主要贡献的人获得稳定回报的工具。[20]如髋关节置换技术,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德国医师将象牙制作的股骨头假体植入人体,在1938 年由英国公共服务机构的医生Philip Wiles 首先实施,并在临床成功应用。但是这项技术却随后被美国的企业申请了专利进行生产盈利。[21]当代发展势头迅猛的生物医药产业,其基本原理可以追溯到曼德尔( Mendel) 在19 世纪60 年代提出的基因理论,但是,直到曼德尔去世,他的理论也没有得到学术界的重视。[21]

2. 大众知识的私有化

根据新知识发明者在商品交易中的地位,可以将创新者区分为使用创新者( user-innovator) 和生产创新者( producer-innovator) 。[22]前者是指企业或个人消费者从使用他们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方便或利益,后者是指企业或个人消费者从出售他们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利润。使用者创新虽然被主流经济学创新理论所长期忽视,但在实践中却早已是资本占有的重点对象。尤其是后福特制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将企业行动扩大到更多的社会生活领域。[24]如愈发普遍的同行审阅的( peerreviewed) 公共品生产,往往被企业以开源软件开发等方式用于盈利,[25]而且,这些被私有化的知识创新大多是被以直接掠夺的方式占有的。比如,Slashdot 是一个由用户发布信息、进行信息准确性补充和修改的网站。该网站的管理也是从用户中按照一定标准选择版主进行自主管理。虽然网站通过广告获得收入,但是负责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用户却没有任何经济补贴。[26]再如,一项针对荷兰498家高新中小企业的详细调查显示,样本中大约有25%的使用者创新被用于商业化开发,而他们没有或很少得到直接补偿。[27]

除了消费者创新外,国家的公共部门的知识项目也成为私有化的重点领域。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创新往往并非主流经济学家所鼓吹的私人创新,大多数的技术突破都来自于政府部门资助。据估计,在1950 年到1962 年期间,美国72%的重大技术突破是政府资助的。虽然拒绝把公共劳动的成果面向所有人,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拒绝把公共劳动赞助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私人财产。[28]例如,为了支持计算机产业发展,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从1976 年不足2 亿美元增长到1995 年的9. 6 亿美元。在这二十年间,美国承担了大学中计算机科学、电子工程等项目百分之六七十的研发经费。到2003 年,联邦政府对计算机科学的赞助额度达到了20 亿美元。而这些政府支持的研发项目最终大部分变成了私人企业的专利。生物技术领域同样如此。2000 年的一项调查发现,生物技术专利中超过70%的科学引用来自于公共研究部门发表的论文,而来自于私人研究部门的论文引用不超过16. 5%。互联网产业尤其如此。20 世纪60 年代第一个大型计算机网络ARPANET 就是美国国家政府支持的项目,这一项目最早是用于连接几所主要大学( Carnegie Mellon、MIT、UCLA 等) 之间的计算机研究中心。70年代以后,这一网络虽然仍在军方控制下,但已经扩展到非政府用户中,最终促成了Internet 的产生。现在,这一网络已经成了众多企业盈利的工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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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龙翔五洲 2018-6-27 23:12
知识本来就是全人类的财富,是为了造福全人类的。问题就出在私有制上。科技成了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前面讲的“知识本来就是全人类的财富,是为了造福全人类的”就没有异议。而在私有制条件下,科技就不再是造福全人类的了,而是造富于资本和资产阶级。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就不允许他人使用,不然就要打官司甚至动武。在毛时代谁都没有想过要获得知识产权,屠呦呦等一批科学家的发明,不是个人的功绩,也不归某人或某集团所有,而是全中国人民公有的。这就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阻碍或促进作用的体现。年轻的同学们没有在毛时代那样的公有制环境下生活过,体会不到知识产权罪恶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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