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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是坚持“国有银行为主体”和“对等开放”

2018-7-5 22:41|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26088| 评论: 1|原作者: 夏小林

摘要: 大家记忆犹新的是,不久前央行还在《经济日报》发表有关金融业开放的长篇大论,却拒绝回应以上质疑和相关建议等,还给来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的依法质疑/建言者扣去“ 是对我国4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变相否定”大帽子,制造 “冤假错案”。

   第二,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要在以上“政治正确”规范下,坚持贯彻“对等原则”,制定按法律法规或事实 上存在的国别差异,有区别地处理外商投资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事务的政策。据此,银保监会的《决定》,要明确写入“对等原则”及相关内容。拟“修改部分规章”的有关内容, 也要随之体现“对等原则”。一句话,在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日程中,要在“政治正确”引领之下,根据国别差异,坚持体现平等关系和中方主控权的“对等原则 ”,避免现拟不当内容发布后使中方掉下“被动挨打”陷阱。2018年两会期间,李克强说,“开放是双向的、是相互的,就好像双人划船,光靠单人使力,这个船只能原地打转。只有两人同 向用力才能继续前进。”这实际上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业)开放要遵守“对等原则”。现《决定》仅规定中方对他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做法,却没有针对许多他国对中方实行法律上或 事实上“非国民待遇原则”做法制定对应措施,这就置中方于不利之地,丧失了主控权。这种错误规定要纠正。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不能再现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走偏方 向。

    第三,银保监会也可以考虑,(1)另行制定在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开放中,保障国有银行等主体、主导地位,“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文件(或条款) ;(2)另行制定在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开放中,落实贯彻“对等原则”文件(或条款)。但前提是,现《决定》内容、文字不能够与此(1)、(2)项中的内容相矛盾,抵触。凡有矛盾, 抵触的内容、文字,应予修改、删除。

    第四,银保监会的《决定》,要切实执行习近平“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重要指示。美国等国家法律明确限制外资收买本国银行股权做法;欧盟 、日本为银行业开放“国民待遇原则”配套制定“对等原则”(即“互惠原则”)等限制性政策做法;德国在银行业“国民待遇原则”之外,又另行制定行政文件限制中国投资做法;主要资 本主义国家等,为维护本国银行统治地位,在法律之外采取一系列“特别保护政策”做法,等等,都要为我借鉴。银保监会更需认真研究、分析和借鉴。这里,并建议重新审查原央行等没有 全面如实反映美欧日等银行业股权开放一些关键情况的材料。

    四、建议全国人大完善金融立法

    今天,全国人大制定关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特别是制定严格管制外国投资者收买国有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法律,已经刻不容缓。外国 投资者收购各类非国有金融公司股权也要纳入严格管制范围。这也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而非放任“自由市场”调节。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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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龙翔五洲 2018-7-6 05:29
其实,“以XX为主体”也是骗人的伎俩。人们早已经吃过这种亏了,君不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陈述,结果怎么样?还不是照样事实上以私有制为主体。也不见去追究谁的违宪责任,大家又只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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