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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政治经济学

2018-9-18 22:3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6949| 评论: 0|原作者: 渡边雅男 高晨曦 |来自: 《当代经济研究》

摘要: 迄今为止,政治经济学学界对“服务”业的先行研究主要从马克思的服务劳动论出发,其代表是战后开始持续至今的生产劳动与服务劳动论战。论战的双方都把受雇于“服务”业的劳动视作服务劳动,论争的焦点集中在这种服务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上。然而,若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他们运用的方法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

二、“服务”业的组成要素

在五花八门的“服务”业中,最典型的当属住宿业和娱乐业。对它们而言,首要的要素是土地——建筑用地,其次是与土地结合的建筑、设备——土地资本与调度、机械、用具等固定资本,再次是维持、保养、管理这些建筑、设备、用具,使它们能保持活动形态并提供“商品的服务”,将其提供给个人消费者的追加劳动。

1.土地

旅店及休闲设施使用的土地属于建筑用地的范畴。此时,如马克思所言,“位置较好的建筑用地”产生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即是说,建筑用地的地租一般“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5]871

但是,由于“这种地租的特征、首先是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这对葡萄种植业和大城市的建筑地段来说、是十分重要的)”,[5]871支付给地主的建筑地地租,即住宿业、娱乐业超额利润的相当部分,主要用来支付建筑地的位置带来的级差地租。对单个的商人以及零售商而言,“如果那些使他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就要为此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把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5]351

“垄断价格在许多情况下的优势”[5]871是这些建筑地地租的特征。这里,“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这样一种价格,这种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5]873于是,垄断价格成了建筑地本身的价格,而建筑地地租好像是由此反向推算而出的,这决定了建筑地地租的基本性质。在商业地段,这一建筑地的垄断价格还受到商用建筑地价格的巨大影响。商用建筑地的地租是商业资本超额利润的转化形态,我们可以认为,商用建筑地地租是基于相对位置的建筑地级差地租的上限。

马克思认为,商用地的地租之所以对建筑地地租具有压倒性影响,主要是因为扎根在土地中的固定资本。“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宅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5]872马克思将这种固定资本称作“土地资本”,[5]698住宿业和娱乐业的最大资本部分正呈现出这种土地资本的形态。

2.固定资本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他入住旅店或使用娱乐设施时,虽然他是按照利用时间进行支付,但他利用的是住宿业与娱乐业的建筑、设施、用具等实物,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支付看作实物形态的建筑、设施的租金。

在以个人消费为对象的住宿业和娱乐业企业里,它们的建筑、设施、调度和用具是消费手段而非生产手段。对许多人而言,这个政治经济学规定或许难以理解,因为人们总是先入为主地认为固定资本的存在就是为了生产性消费。但是,马克思也指出过,“这决不是说,固定资本在任何规定中都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只用于生产的资本”。此外,在马克思于1857~1858年写下的笔记《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还有这样一段话:“房屋可以用于生产,也可以用于消费,一切交通工具也是如此:船舶和车辆既可以用于旅游,也可以用作运输工具;道路可以用作本来意义的生产的交通手段,也可以用来散步,等等。”[6]

也就是说,虽然并不常见,但“作为消费手段的固定资本”确实是存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讨论固定资本的折旧应由谁负担时,也提到了这个看似新颖的范畴:“在房屋及其他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的租约中,法律都承认正常损耗和临时性修理的区别。前者是由时间,自然影响和正常使用本身引起的,通常由所有者负担;后者是在房屋正常寿命和正常使用期间为了保持房屋完好而不时需要的,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修理还分小修和大修。大修是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所以在租约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时,也由所有主负担。”[7]197,198

如果住宿业和娱乐业按时间向消费者提供的是作为消费手段的固定资本的话,那么按马克思所言,这一消费手段与“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4]197扮演了同样的经济学角色。只不过,是“个人消费的房屋等等的租借”[5]689还是“用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的租借)”[5]688是这些租借唯一、最大的差别。当然,就算存在生产手段抑或消费手段的差异,它们对所有者来说都是固定资本,而且该固定资本属于生息资本的特殊形态——实物借贷资本,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因此,与生产手段的租借一样,消费手段的实物借贷“也可以不用货币而用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如机器,厂房等等,但这时,它们代表的是一定的货币额,至于除了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补偿损耗的部分,那么,这是由于这些资本要素的使用价值即它们的独特的实物形式而引起的”。[5]688也就是说,利用住宿业和娱乐业的建筑、设施的个人消费者不仅需要支付消费手段的使用费,还需要支付这些固定资本的利息和折旧费。马克思指出,个人消费者在这种支付中受到的各种剥削是“伴随着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直接进行的主要剥削的一种次要剥削。”[5]689

3.追加的劳动

为了将住宿业和娱乐业的建筑、设施、调度、用具等的实物形态提供给个人消费者利用,积极的劳动支出是必要的。旅店的客房需要清扫,床具需要整理,体育设施、游园地的器械和玩具若不经常调整就无法利用。

“没有这种追加劳动、机器就会变得不能使用”。这些“追加劳动”除了修缮、修理劳动外,还包含了清扫场所的清扫劳动,以及广泛的与固定资本的保养与调整、看守和管理相关的一切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扩大马克思关于“为使用机器所必需的不断的追加劳动”的规定,将其应用在住宿业和娱乐业的工人身上。《资本论》第2部第8章第2节中马克思讨论的“追加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维护固定资本生产手段的劳动,与此相对,本稿着重强调维护固定资本消费手段的消费劳动。[7]194

维护固定资本生产手段的“追加劳动”有如下性质:“投在这种劳动上的资本,虽然不进入作为产品来源的真正的劳动过程,但是属于流动资本。这种劳动在生产中必须不断地耗费,因而它的价值也必须不断地由产品价值来补偿。投在这种劳动上的资本,属于流动资本中要弥补一般非生产费用的部分,这个部分要按年平均计算,分摊到价值产品中去。”[7]194

维护固定资本消费手段的追加劳动也具有同样的性质。而且,即便靠上述固定资本以实物形态租借出去,这一性质也不会改变。也就是说,第一,雇佣这些劳动的资本根本没有进入劳动的生产过程(不创造产品),属于流通资本;第二,在固定资本以实物形态租借的过程中,一方必须支出追加劳动,从而使追加劳动的“价值”不断地同时填补固定资本的利息和折旧。这两条性质并不妨碍资本控制这些追加劳动,使其呈现出雇佣劳动的形态。

因此,住宿、娱乐这些实物借贷资本实际上进行了双重剥削。它们不仅仅通过把固定资本以实物形态租赁给消费者进行“二次剥削”(收取固定资本消费手段的利息——引用者),“这是伴随着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直接进行的主要剥削的一种次要剥削”,[5]689还对自己雇佣的维持固定资本的雇佣工人进行“本源剥削”。也就是说,“服务”业中的实物借贷资本不仅拥有生息资本的特征,还带有剥削自己的雇佣劳动的职能资本的特征。

4.消费费用及其节约

上述政治经济学的规定是从个别资本的观点出发得到的,现在,让我们从总资本的视角宏观地回顾“服务”业的消费过程。对此,我们需要介绍马克思的消费费用(Konsumtionskosten)概念。马克思指出:“每个人除了自己从事生产劳动或对生产劳动进行剥削之外,还必须执行大量非生产的并且部分地加入消费费用的职能(真正的生产工人必须自己负担这些消费费用,自己替自己完成非生产劳动)”,[1]311“还有一些别的非生产劳动或服务也花费工人的工资,不过那是很少的,特别是因为同消费有关的工作(做饭,打扫房屋,甚至在大部分情况下各种各样的修理工作)都是工人自己干的”。[1]210其中,“很大一部分服务的报酬,属于同商品的消费有关的费用,如女厨师,女佣人等等的服务。”[1]437

也就是说,消费费用是在某种社会生产力下,为保证特定的经济体制持续运转,社会全体需要准备一种预备财源,它是从社会总产品中必须扣除的经济费用。这些经济费用包括福利、教育、防灾和卫生等社会活动的预算。它们通过租税和社会保险向社会各层征收。这些维持社会必需活动的预算财源应当由社会整体确保并在社会的阶级关系中支出(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生产劳动价值的生产领域不需要消费费用等非生产性经济费用,但是,实现价值的过程(流通)、分配价值的过程(分配)和消灭价值的过程(消费)需要这些费用。后者(流通、分配、消费过程)虽然不能创造价值,但它们对前者(生产过程)是必要的。所以这一费用是必须的。然而归根结底,这一社会必需费用与生产过程只是间接相关,是非生产费用,因此,从生产的立场来看,它们是应当被节约、被“合理化”的对象。另一方面,正因为每个社会、每个时代都需要一定程度的非生产费用,所以在宏观上,它们或许是社会的非生产费用,但是在微观上,它们可以成为个别资本致富的源泉。这正是“服务”业独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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