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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法的本性吗? ...

2018-10-31 23:32| 发布者: 井冈山卫士| 查看: 145348| 评论: 0|原作者: 巩献田|来自: 投稿

摘要: 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质属性(本性)就是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批驳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谬误,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廓清资产阶级法学散布的迷雾和提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持。

 (上)


    《共产党宣言》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习近平指出《共产党宣言》是第一次全面阐述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伟大著作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理论宝库,值得我们反复学习、深入研究,不断从中汲取思想营养。(见20184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共产党宣言》及其时代意义举行第五次集体学习的讲话。)

    那么,就让我们先看《共产党宣言》是如何谈法的吧!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

在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中,旧社会的生活条件已经被消灭了。无产者是没有财产的;他们和妻子儿女的关系同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再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了;现代的工业劳动,现代的资本压迫,无论在英国或法国,无论在美国或德国,都是一样的,都使无产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后边写道:

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文库著作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412月第1版,第38页、第45页。)

   这里,首先谈到在无产阶级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道德、宗教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呢?

    这是为什么?

因为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那么,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众所周知,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往往由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意志是主体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调节支配自身的行动,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目的则是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目标和结果。目的是作为观念形态,反映了人对客观事物的实践关系。人的实践活动以目的为依据,目的贯穿实践过程的始终。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毛泽东:《实践论》)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这个阶级的意志,那么,资产阶级的意志难道不具有资产阶级属性吗?

    

马克思在18591月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9月第3版,第1页、第2—3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撰写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   ,个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12月第1版,第384页注

        ” 

     何以见得?

    请看: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共产党虽然取得合法地位,可以参加选举,但是在资产阶级统治之下,在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种种不公平的限制之下,共产党很难获得多数选票。就是获得多数的选票,资产阶级还可以利用修改选举法等等手段,使共产党人不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例如,战后以来,法国垄断资产阶级就曾经两次修改选举法,使法共在议会中的议席两次大量减少。在一九四六年议会选举中,法共曾经取得一百八十二席,但是在一九五一年议会选举时,垄断资产阶级修改了选举法,结果使法共的议席陡然减为一百零三席,即少了七十九席。在一九五六年议会选举中,法共曾经取得一百五十席,但是在一九五八年议会选举时,垄断资产阶级再次修改选举法,结果使法共的议席陡然减为十席,即少了一百四十席。即使在某种情况下,共产党在议会中取得多数议席,或者通过选举的胜利参加了政府,这也绝不等于……”(《无产阶级革命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八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二十四册,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7月,第424页。)

 

  请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 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法是如何论述的:

    “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英国, (关于这一点,圣美克斯也没有提到),而私法则归结为一种十分确定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10月第1版,第3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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