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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法的本性吗? ...

2018-10-31 23:32| 发布者: 井冈山卫士| 查看: 145397| 评论: 0|原作者: 巩献田|来自: 投稿

摘要: 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质属性(本性)就是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批驳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谬误,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廓清资产阶级法学散布的迷雾和提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持。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的权利,即每个被告(犯叛国罪的除外)有在诉讼开始以前交纳保证金获释的权利,这种备受赞扬的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交不起保证金,因此只得进监狱。

这些个人权利中的最后一个,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而这一个权利也同样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不是由和他们同类的人来审讯,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他们的死敌来审讯。因为在英国,富人和穷人是处在公开敌对状态的。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究竟是什么样的资格,这从下面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出来:在都柏林这样一个拥有25万人口的城市,合格的陪审员名单上只有800个人。在郎卡斯特,瓦瑞克和斯泰福的最近几次关于宪章派的诉讼案件中,审讯工人的是地主和租佃人(他们多半是托利党人),厂主或商人(他们多半是辉格党人),但前者和后者都是宪章派和工人的敌人。然而这还远不是全部情况。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团,根本是胡说。 四星期前在都柏林审讯奥康奈尔时,每一个陪审员,不管是新教徒或托利党人,都是他的敌人。……但实际上任何案件的情形也都是这样。 陪审法庭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政治机关,而不是法律机关;但是,既然一切法律设施本来都具有政治性质,那末陪审法庭也就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真正本质。(真正本质粗体字是原有的。——笔者注),臻于最高发展的英国陪审法庭,在制造法律谎言和不道德行为方面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人们首先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员,硬要陪审员忘记他在审讯前所听到的有关该案件的一切,而只根据法庭上所提出的证据来判断,仿佛这是可能的!其次人们又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法官,说什么法官必须阐明法律而且要不偏不倚地、完全客观地对比双方所提出的理由,仿佛这是可能的! 人们甚至要求法官不管怎样都要采取某种特别方式尽量不影响陪审员的判断,不暗示陪审员如何裁定,也就是说,法官必须按照为做出结论所要求的方式来说明前提。但是他甚至在自己心中也不应该做出结论本身,因为这好像会影响他对前提的说明。人们就要求这一切以及其他千百种不可能的、不合人性和愚蠢的事情,不过是要堂而皇之地掩盖作为这一切现象的根源的愚蠢和不合人性。但是实践是不会让自己上当的,在实践中人们很少顾及这一套胡说,法官十分明显地授意陪审员应做出怎样的裁定,而唯命是听的陪审员也照例是规规矩矩地做出这样的裁定。

还有!必须尽力保护被告,被告和国王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且他不可能行为不轨,也就是说,他根本什么也不可能做,假若他居然做出了某件事情,那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被告可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但这一点用处也没有。法律规定,被告是不足凭信的。……被告的神圣性还反映在审判程序的各种形式中,这些形式笼罩着英国的陪审法庭,并成为律师们大肆施展讼棍伎俩的广阔场所,什么滑稽可笑的形式上的错误都能推翻整个诉讼,这一点简直是难以令人置信的。……英国的法律维护被告的神圣性而反对它本来应该保卫的社会。就像在斯巴达一样,受惩罚的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的笨拙。一切保护都反对它所要保护的人;法律要保护社会,但却攻击社会;它要维护被告,但却危害被告;因为很清楚,谁要是穷得雇不起这种讼棍式的辩护人来对抗官方的讼棍伎俩,过去那些为保护他而创立的一切形式都会对他不利。谁要是穷得请不起一个辩护人或相当数目的证人,那末即使他的案件还有些模棱两可,他也一定要遭殃。他事先能够看到的只有起诉书和最初提交治安法官的供述书,因此不知道据以控告他的详细证据(而正好是这一点对无罪的人最危险不过了);他必须在控告提出后立即申辩,而且只有说一次话的权利;假如他没有详细申诉一切理由,假如缺少一个他认为不必邀请的证人,那末他就遭殃了。(同上,第695—700页。)

恩格斯接着写道:既然我们已经研究了一些法律制度,那末我们现在就再深入一步考察问题,以便全面地了解英国的法律状况。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已经毫不亚于加洛林纳法典了:焚烧,轮辗,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不错,从那时起最令人愤慨的酷刑固然已经废止,但刑法中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大量野蛮的和卑劣的酷刑。处死刑的有七种罪(杀人、叛国、强奸、兽奸鸡奸、破门入盗、暴力行劫、纵火杀人);而以前应用范围广泛得多的死刑,也只是到1837年才限制在这几个方面。可是除了死刑以外,英国的刑法还有两种野蛮得无以复加的刑罚:苦役流刑和单独监。前者通过群居把人变成禽兽,后者通过孤寂的生活把人变成禽兽,这两种刑罚经年累月连续不断地从肉体上、精神上、道德上来摧残法律的牺牲者, 一直把他们弄得像牲畜一样,很难想出比这更残酷和更卑劣的刑罚了。被流放的犯人陷入一种道德败坏卑鄙下流的深渊,哪怕是气质最好的人在那里待上六个月也一定会潦倒沉沦的。 谁有兴致阅读一下目击者关于新南威尔士或诺福克岛的报告,那末当我说上述种种还远没有反映出实际情况的时候,他一定会同意我的说法。单独监禁往往把人逼疯;伦敦模范监狱在成立三个月之后就已经不得不交给疯人院三个疯子,至于通常被当做神智正常的宗教疯癫病 ,那就更不必说了。

制裁政治罪的刑法在行文方面几乎和普鲁士的刑法完全一样,特别是鼓动不满 exciting discontent )和煽动性的言论 seditious language)这两条的措词很不精确,使法官和陪审员大有回旋的余地。而对这方面的刑罚也比对其他案件来得严厉,苦役流刑是主要的惩罚方式。

如果说这些严厉的刑罚和政治罪概念的不精确在实践中没有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结果,那末这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因为法律中的混乱和含糊之处非常之多,高明的律师随时都能找到有利于被告的漏洞。英国的法律有习惯法(common law )和成文法( statute law )习惯法也就是不成文法。它现在还像人们开始搜集法规以及后来由法律权威加以汇编时一样;自然,这种法的最主要的条文都是模糊不清语义含混的;成文法是由五百年来搜集的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治状态。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的法庭上就是全能。由于法律不确定,人们自然就把从前的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奉为权威;这样一来法律的不确定性就只有愈益加深了,因为这些判决也同样是彼此矛盾的,而且审讯的结果又是由律师的学识和机警来决定。另一方面,英国刑法的意义微小又只是赐予恩惠等的结果,迁就社会舆输的结果,虽然按照法律,政府根本不一定要顾及舆论;而且立法机关又根本不打算改变现存的秩序,这从它激烈反对任何立法改革的态度中就可以看出来。但决不应忘记,这里是财产统治一切,因此这种恩惠只赐予值得尊敬的犯人,而穷人、 贱民、 无产者却承受着法定野蛮行为的全部重压,可是对这一点任何人也不加过问。

而且这种对富人的庇护也明显地表现在法律中。一切重罪都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几乎所有次要的罪行则都处以罚款;当然,这种罚款的办法是贫富一律的。但是富人很少或完全不会苦于负担,而穷人却十之八九支付不起,于是法庭就干脆以 defaultof Payment[不付罚款] 为由罚他们做几个月的苦工。只要看一下随便哪种英国报纸上的警察报告,就会深信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虐待穷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做法肆无忌惮,报纸上对这类事件的描述也十分厚颜无耻,所以人们读报时很少能不感到内心的激愤。任何富人随时都能受到异常客气的对待,不管他的罪行如何卑劣,在不得不处他以罚款时,法官还总是感到非常抱歉,虽然这种罚款通常都是微乎其微的。在这方面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 law grindsthe poor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 [‘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 there is one 1aw for the poor and another for the

rich [‘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 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可是,难道能够不是这样吗? 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如果再估计到财产的社会影响(这一点我们不能在这里分析),那末的确就没有谁会对这种野蛮的情形感到惊异了。

现在把我们对英国法治状态的批判总结一下。从法治国的观点出发可能对这种状态提出什么指摘,这丝毫不关紧要。英国不是正式的民主制,这并不能使我们对它的各种制度怀有偏见。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只是这样一种触目皆是的情况:理论和实践处于惊人的矛盾中,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王权、上院、下院,我们都眼看着消失了;我们看到,国教会和英国人的一切所谓天生的权利都是徒具空名,甚至陪审法庭也只是虚有其表,法律本身没有实际效力;简言之,本身建立在精密确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现在正在摈弃和拆毁自己的这个基础。如果可以说英国人一般是自由的话,那末他们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赐予,而是反对法律的结果。

    其次,我们看到,这种事态引起了多少谎言和不道德的行为;人们俯首跪拜空名而否认现实,不顾对现实有任何的了解,拒不承认实际上存在的东西,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他们自己欺骗自己,使用一套带有人为范畴的隐语,而每一个这样的范畴都是对现实的一种讽刺;他们胆战心惊地死死抓住这些空洞的抽象概念,只是为了不承认生活和实践中的情形完全是另一回事。全部英国宪法和一切立宪主义的舆论无非是一个弥天大谎,当它的真正本质有时在某些地方暴露得过于明显的时候,就不断地用无数的小谎言来弥补和掩盖。甚至当人们开始了解到这一套全是谎言和虚构的时候,还是紧紧地抱住它,而且抱得比任何时候都紧,唯恐这些空话、这些拼凑在一起的毫无意义的字母失散了,因为这些空话就是世界的基石,如果没有它们,世界和人类就会陷入纷乱的黑暗中!于是人们只好满怀厌恶地躲开这个由公开谎言和隐蔽谎言、伪善和自欺交织而成的罗网。…… 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呢? 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和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同上,第701—705页。)


18449—18453月撰 》中,恩 资产阶级法律

  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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