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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榜样——河南省竹林镇、刘庄、南街村集体经济考察报告 ... ...

2018-11-8 22:4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360| 评论: 0|原作者: 许兴亚 贾轶 牛志勇|来自: 《马克思主义研究》

摘要: 巩义市竹林镇、新乡县刘庄和临颍县南街村是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三面红旗。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这几个先进典型依然表现出了强大的社会主义生命力,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容性,代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方向。 ... ...

二、几点体会和认识

通过对上述几个典型村、镇的考察,我们得出了以下几点初步的体会和认识:

(一)村级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④]不应否定

我国原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如邓小平在谈到上一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所指出的:

【“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主席的最大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⑤]

在谈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时也曾指出: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⑥]

在这次考察中使我们体会最深的就是刘庄村。他们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一个成功的典型,也是新中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正面形象的缩影。竹林镇和南街村,虽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但他们与刘庄的共同点之一则都是依靠集体经济的积累发展起来的。至于竹林镇,虽然现在已经“彻底改变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但在事实上,他们的前期积累所依靠的首先也仍然是以原先的生产大队为基础的“村级集体经济”。而且迄今为止,在镇、村(和居委会)两级都还保留着十分明确的集体经济的性质。竹林镇的镇政府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单纯的政府机构。这就告诉我们:像刘庄、南街和竹林镇这样的具有比较典型意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并不普遍,但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至少对于这些先进典型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然是可以继续生存和壮大的,说明它们迄今为止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无论在点上还是在面上,也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立足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而不是搞垮和搞掉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

(二)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可以兼容

从这三个农村先进典型中可以看出:完整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⑦]并非一定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而是完全可以适应得很好。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自始就并非是在所谓“产品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从来也都并没有被“消灭”过。刘庄人民在1960年代就已经开始兴办他们的工业,并已两次乔迁过新居,就是这方面的明证。甚至在1958-1960年代的人民公社时期,毛泽东也曾尖锐地批评过“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发出过“人民公社也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号召。他并且提出过: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⑧]

第二,我国所要建立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市场经济一般”,更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是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本身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因为它所要求的仅仅是:产品的形成要素必须不断地来自市场,并且不断从这个市场得到更新;产品则作为商品从劳动过程产生出来,并且必须不断作为商品通过市场而销售出去[⑨]。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而我国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其原因之一则在于:他们所说的“市场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也不是市场经济本身,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才有了所谓“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错误观点。然而马克思却早就说过:“货币经济是一切商品生产所共有的,产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机体中表现为商品。”[⑩]马克思还多次说过:“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⑪]还说过:“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⑫]事实证明: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才可以算得上合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私有经济,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是一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三,一些人所鼓吹的资产阶级“产权理论”是荒谬的。从以上三个典型中可以看出:其实,即使单从交易或交换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明晰”也并不等于私有化。它所要求的仅是交易的当事人“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也就是只要把对方看作与自己不同的“商品占有者”,从而只要“像不同的所有者”那样行事就可以了,而并非一定是实际的“私有者”[⑬]。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市场主体来说,南街人的“外圆内方”,就是它们的行为方式的一种很好地概括。这不仅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是如此,而且就连在现代资产阶级产权理论的创始人科斯那里,产权明晰也并不等同于私有化。因为正如科斯在批评他的学生张五常时所说的:他在最初“对交易成本感兴趣的时候,是个年轻的社会主义者,思想是在俄国革命之后形成的。如果要我想象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经济制度,那就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制度。”[⑭]只有像张五常那样极端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才会把产权明晰等同于私有化。

(三)集体经济也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从这次考察中我们体会到:类似于刘庄和南街这样比较完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只能是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这些先进典型本身也都在程度不同和形式不同地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不过这里所说的“制度”,不单是指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那种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契约”、“规则”和“习俗”等(即英文institution、德文Institution,俄文заведение和институт),而是包括了属于“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交往关系”方面的内容的劳动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也就是整个经济的“系统”或“体系”(英文system、德文System、俄文система)。很明显,生产和经营发展了,劳动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以及经营方式等,也就应当相应的有所发展和改变。在这方面,这三个先进典型具体情况各有不同,但与时俱进这一点却是共同的。例如,竹林镇的公有资产管理模式、刘庄的农工商贸总公司、南街村的集团总公司等。此外,在分配方式和集体成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外来人员的待遇等方面,他们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创造。而所有这些属于“生产形式”和“制度”方面的创新,都应当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自身根据需要做出的选择,而不应是上级或舆论从外部强加给这些集体经济的那些东西,例如所谓的“改制”。

(四)集体经济的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自己的产业,适时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

在这次考察中我们发现,无论竹林镇、刘庄和南街村,在适时的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基本上都是采取了逐渐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方面调整。如竹林起家时发展煤矿、耐火材料、小铸造,到上一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医药产业,最近几年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刘庄由早期的畜牧业、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等到后来的医药产业。南街村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砍掉和主业偏离过远且没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寻求附加值高的项目和产品,首先从药厂做文章,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寻找高科技项目,发展循环经济,比如原本用来喂猪的啤酒糟、当作废料处理的啤酒泥,都通过技术改造,提取食品添加料,提升了附加值;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把有潜力的项目如麦恩公司和药厂拿出来寻求战略合作。此外,这三个地方都还利用自己特殊的知名度,发展起了自己的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

(五)集体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方向不动摇

集体经济对于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习近平同志最近所指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⑮]。但对于已经走上了集体化道路的农村来说,光是坚持集体化的方向还不够,还必须真正让集体成员通过集体劳动而达到共同富裕,否则就很难保持集体经济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我们认为,王宏斌同志说得就很好,即:富裕不等于幸福,幸福包括富裕。而在这方面,这三个典型都做得很好,这也是它们之所以能够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这三个集体经济典型都是河南省最为富裕的农村先进集体,企业产值高,上缴利税多,群众的各种消费品或住房全部或部分由集体免费提供,文化教育事业也兴旺发达。对比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发现这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做得都很好。再对照我们所要建设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做的还是很好。

(六)要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班子的建设

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三个典型都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如竹林镇提出了“十八字”竹林精神,即“爱竹林、比贡献,谋发展、永创业,讲文明、共富裕”,评选“十好”活动,即评选好党员、好干部、好职工、好民兵、好团员、好公婆、好夫妻、好妯娌、好媳妇、好少年,用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陶冶人,用先进的理论武装人等等。竹林的“十八字”精神和“十好”的具体内容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和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发展为现在的内容。刘庄则不断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农民追求积极健康的精神生活,村委经常组织年轻一代瞻仰刘庄展览馆,听史书记的故事,了解他生活的点点滴滴。刘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南街村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先进文化教育人,以雷锋精神鼓舞人,以革命歌曲激励人,提出了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奋斗目标,强化职工村民的集体主义精神,提倡发扬“二百五”的“傻子”精神等。

此外,在对诸如竹林、刘庄和南街这样一些农村先进典型的议论中,人们议论比较多的话题,除了上级的支持和机遇以外,很重要的就是它们的带头人和班子问题。因为这些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并且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都是与他们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分不开的。这就给人们提出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在集体经济班子的建设中,不仅要有好的带头人,而且要有好的领导集体和机制。在这方面,刘庄史来贺老书记在接班人问题上就做的很好,对接班人问题,史来贺的态度十分明确,刘庄的干部个人不能指定,要集体培养,大家选举,谁能让群众生活富裕,谁能让集体经济壮大发展,就选举谁。竹林镇在机关建设上,所有机关干部一律无行政级别、无行政编制,全部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开展群众评党员、党员评支部、支部评党委的“三评”活动,竹林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是民主协商的结果。南街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差额选举,提两个选一个。

(七)发展集体经济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在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避免在发展中走弯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集体经济的生存和壮大也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经济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要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速度;二要重视集体经济内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要有科学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四要注意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的其他经济实体的关系,共同发展、共同竞争;五要处理好与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关系,要根据实际,给予外来务工人员以较好的待遇,以增强大集体的凝聚力。此外,还要切实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这三个地方都非常注重生态、环境和人居。竹林镇还被授予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成为国家农业旅游示范区。

(八)政府、宣传部门、理论界和媒体要有正确的导向

这里,之所以加上这一条,是因为我们在考察中发现,这方面还存在一些倾向性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政府、宣传部门、理论界和媒体的有些同志那里,有时也会不从这些先进单位的实际出发,而是被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潮流所左右,从外部要求这些先进典型按照他们的需要去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那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要求集体经济进行的“改制”,我们认为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认为,我国的政府作为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扶持、帮助集体经济发展应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尤其应当充分认识发展集体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应当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而不应仅仅对所谓的“民营经济”情有独钟。各级党委、政府的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发展较好的集体经济继续鼓励支持发展,予以政策、资金等方面优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扶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也应当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意义及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重视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而不应当舍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逐末(私有经济)。理论界也应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调查和研究的力度,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本课题的调研和考察中,得到了巩义市竹林镇、新乡县刘庄、临颍县南街村的领导和同志热情接待,在此谨表示诚挚的感谢。参加调研工作的课题组成员还有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屈本礼、硕士生徐祥军、佟贺庭、苏会敏、李静、秦亚冰,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朱宗友、聂庆斌。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55页。

[②] 冷溶、汪作玲主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5页。

[④]这里所说的村级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就全国大多数农村来说,目前所保留下来的主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双层经营”的农业集体经济。但在几乎所有率先富裕起来了的农村中,所赖以发展和壮大起来的,都并不单纯是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而是集体的工副业。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3~314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5页。

[⑦] “完全集体经济”的提法是程恩富等同志率先提出的。参见程恩富、陆夏、徐惠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载《经济纵横》2006年第12期。

[⑧]《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32-133页。

[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33页。其中“产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机体中表现为商品”的德文原文是“das Produkt erscheint als Ware in den verschiedensten gesellschaftlichen Produktionsorganismen”。其中的“verschiedensten”即“多种不同的”的意思,而非指“一切社会生产机体”或“一切社会生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4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3年,第120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4, S.120,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3)

[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07、407页。其中“产品交换”的德文原文是“Der Warenaustausch”;“产品交换”则是“der Produktenaustausch”。严格地说,二者的意义是不尽相同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3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2年,第102、372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3, S. 102, 382,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2)。

[⑫]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362页。

[⑬]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03页。其中“商品占有者”的德文原文为“den Warenbesitzern”,亦可译作“商品持有者”;“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一句的德文原文则是:“Sie müssen sich daher wechselseitig als Privateigentümer anerkennen.”其中的“Privateigentümer”是“私有者”,而“als”则是“当作”、“作为”或者“好像”的意思。所以这句话也可以译作:“因此,他们必须像私有者那样来互相对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3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2年,第99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3, S.99,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2)

[⑭]《科斯的评论》。见张五常:《论新制度经济学——经济解释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67页。

[⑮]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求是》杂志2008年第7期。

【作者简介:许兴亚,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轶,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牛志勇,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察网www.cwzg.cn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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