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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方法 —— 兼与裴长洪研究员商榷

2018-12-3 23: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2133| 评论: 0|原作者: 李济广|来自: 《当代经济研究》

摘要: 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界定所有制的范围。所有制包含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耐用消费品、住房、借贷资本等,但直接经营性资本起主导作用。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的状况来判定,其中分配关系及其剩余归属最重要,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是最本质体现。 ...
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界定所有制的范围。所有制包含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耐用消费品、住房、借贷资本等,但直接经营性资本起主导作用。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的状况来判定,其中分配关系及其剩余归属最重要,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是最本质体现。把握所有制结构还要分析居民财产分布、宏观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就业的所有制结构。裴长洪研究员《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一文得出2012年中国公有制经济资产占经营性总资产55%的结论,其所有制性质界定、统计范围和计量方法等方面存在错误。

论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方法——兼与裴长洪研究员商榷

关于我国新时期的所有制结构,著名经济学家樊纲与姚枝仲先生进行了开拓性的、符合要素所有制原理的研究,[1]他们估算发现,2000年底全社会资本总额约为38.5万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26%,集体经济资本占9%,而国内个人拥有的资本占57%,如果不包括居民所有的住房资产,居民拥有的资本仍占43%,港澳台及外商拥有的资本占11%。由于该文章标题没有“所有制结构”的相关字样,研究所有制结构的人似乎大都没有搜索到。在其后的一个年代,大批公有制企业实行私有化改制,住房中公房多于私房的局面也变成几乎没有公房。笔者使用与樊纲文章相似的方法,依据统计原理,使用了更全面的口径和数据进行估算,结果显示,2008年,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49.605万亿元,国有占24.35%,集体占7.24%,国内个人占52.56%,外商占15.85%;全国所有者权益角度的资本性资产144.078亿元,国有占10.50%,集体占2.76%,国内个人占79.92%,外商占6.82%;全国社会所有财产共177.828亿元,国有占18.63%,集体占2.24%,国内个人占73.60%,外商占5.53%。[2]

此外,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研究,2006年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占48%(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2%(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占37%,[3]其结论虽为私有制经济规模大于公有制经济,但其仅从直接经营性领域进行研究而没有包括全社会的资本和全社会的财产,资本规模仍然大大高估了公有制的比重。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赵华荃研究,到2010年,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为27%,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也低于的临界值。这一研究没有明确定义资产概念,把家庭联产承包制界定为(最低级形式的)集体经济也值得商榷。[4]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何干强通过细致研究,认为到2013年末,根据就业结构,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公有制总体上已不占主体地位。[5]这一研究虽然强调土地集体所有制处于严重削弱状态,但仍认为农业还属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则较为勉强;这一研究根据企业控股资本性质确定就业性质,这一方法不足之处也需要加以明确。

虽然私有制占主体已为明显事实——例如国务委员王勇指出,2014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国务院的文件也这样认为,并认为非公就业占80%——但极少数学者仍力图证明公有制还占主体,代表作和细致的研究就是2014年裴长洪研究员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以下简称<量化估算>)一文。这篇文章认为,截至2012年,中国三次产业经营性总资产约为487.53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资产占53%,加上非经营性资产,公有制资产占比达55.78%,同时,第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增加值和就业的比重分别为67.59%和75.20%。这表明,公有制资产仍占主体,非公有制经济贡献占优,这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改革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6]这一研究2015年在专著中出版,2015年12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成果发布会上被推介。我们认为,这一研究是建立在非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结论误差过大,具有误导中国改革进一步私有化的作用,不利于理直气壮地发展公有制经济。由于这一研究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加以辨析。

一、从“所有”的对象看所有制的范围

分析所有制结构要根据所有制原理,准确判定哪些内容应当进入统计范围,哪些内容不应当进入统计范围。

(一)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包含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财产在内的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

马克思在谈论所有制问题时使用的德文Eigentum与英译property、对应法语propriété含有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物等意思,Eigentum、Propriété在中国有时也翻译为所有制,汉语中并没有与Eigentum对应的词汇,把汉语中“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物”乃至“所有制”等词汇综合起来才能把它的含义完整表达出来。所以,“所有制”——德语System des Besitzes或Eigentumssystem等,英语System of ownership或ownership,其对象是“财产”或“所有”。

显然,财产和“所有”不限于生产资料和资本。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所有制,并不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包括生活资料所有制。马克思多次提到,“资本是由用于生产新的原料、新的劳动工具和新的生活资料的各种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组成的。”[7]723 笔者曾分析过,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指的是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占有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所有制。[8]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的财产所有制决定生活资料财产所有制,在新社会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的范围是全部财产,“公有”的范围是生产资料。

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把所有制与“财产”而不限于生产资料联系起来。如《共产党宣言》提出“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9]47 早期的马克思恩格斯一般称共产主义制度为包括生活资料在内的“财产公有”制度。如,共产主义社会将实行包括共同消费在内的“财产公有,”[10]616 [11]373“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12]40 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7]683 工业工人只有当他们把资产者的资本,即生产所必需的原料、 机器和工具以及生活资料转变为社会财产,即转变为自己的、由他们共同享用的财产时,他们才能解放自己。”[9]211 后来,马克思恩格斯不再提全部财产公有,而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占有方式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生活资料个人占有。

在市场经济中,统计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金融财产包括货币、货币黄金、权益性投资和债权资产、金融衍生品以及保险权益等;实物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存货、生活用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珍贵物品等,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其它建筑物、土地改良、培育性生物资源等。

(二)在商品经济社会,资本性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包含借贷资本在内的全部社会资本

在市场经济中,除国有资源、已经进入家庭的耐用消费品和公益资产外,财产的价值表现为资本。

西方经济学中的资本概念差别很大。资本泛化的观点将一切可以获利的手段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都称作资本,与经济所有制问题不合。一些研究者使用资本一词指称生产资料或生产出来的用于生产的物质资料或生产工具或除土地和原料之外的生产资料,连企业的货币资本、商品资本甚至原料土地都被排除,也不是所有权的角度。

西方经济学常用的与所有权相关的资本概念是指获得利息的东西。马克思之前的“三位一体”公式就是其基本范式。边际效用学派的代表人物克拉克提出“二位一体”观点,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息。新古典经济学者的各种资本理论都是“四位一体”的模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管理(组织)—利润。新古典学派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资本理论及整个经济理论体系。他们认为,利息是为了使用资本而支付的代价,利息是资本创造的。马歇尔定义的资本包括为营业目的或获利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它的职能就在于获取一种纯收入——利息。马歇尔的观点成为新古典乃至西方经济学在资本问题上的经典表述。[13]经济学、金融学将资本价值视为未来利息收入的现值。总之,在西方经济学主流资本理论中,资本与利息相对应,而在现实中,利息与借贷资本或债权投资相对应。事实上,资本概念就是来源于货币借贷活动。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资本分为职能资本和借贷资本两大类,借贷资本与商业资本、银行资本、农业资本一样参与剩余价值分割。奥地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巴维克将资本分生产资本和获利资本,获利资本所有者要获得的收入是利息。

马克思认为,即使完全使用自己的资本进行经营,单纯所有权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区别也存在着,只不过资本家同时获得利息和利润即企业主收入。“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14]426

所以,企业的负债是另一些人的借贷资本或投资,是总资本的组成部分。以此而论,一切金融资产都是资本,一切非直接经营性资本都是资本。这些资本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一样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与分配功能。

借贷资本在马克思的年代主要是存贷款,而在今天的世界,债券越来越多,此外,信托、委托、民间借贷、网贷等影子银行,应付账款,特殊形式借贷如回购、贴现、带有融资性的票据等也都是借贷资本的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是更广义的借贷。

除了借贷资本,资本性财产还包括其它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和住房。在国际通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住房被列为资本形成项目,其它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包括居民手持现金、证券市场保证金、外逃资金、黄金等。全面的统计,还有金融衍生品本金、雇员股票期权总值、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外知识产权总值、珍贵物品价值、标准担保索赔金等。

(三)在全社会的总财产中,直接经营性领域的资本起主导作用

有学者认为,社会化大生产并没有从客观上对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提出特殊要求,资源性公有资产占主体地位就行了。在多数行业,国家通过控制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掌握适当比例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进而吸收社会资本来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和集体投资更为有利。[15]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公有制经济优越性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代表作《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在论证公有制新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即社会化生产力对所有制变革的要求时,都是就资本主义经营性领域的社会化生产进行分析的,对资源型资产,或者不提及,或者隐含在经营性领域经济分析中。如果企业仅仅土地、矿产最终所有权是国有的,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性资产是私人的,这种企业组成的经济其性质都没有达到土地收益归公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范畴。如果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那恐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了。

虽然“所有”的范围涵盖全社会,但直接生产经营领域的职能资本在财富创造中起到组织作用,并直接和劳动相对应,因而地位特殊,所以应予特殊考察,并在所有制结构的描述中予以大一点的权重。

二、从所有制的内涵看财产所有制性质的界定

分析所有制的量化结构,需要对各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归类,而这种归类不能依据某种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要根据所有制范畴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所有权不同于经济所有权,而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指的是经济所有权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微少的财产在群体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群体之间没有什么交易,基本不需要确定所有权。产品和财产有了明显存量以及私有制产生后,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确立和维护所有权。由国家制定的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所有权。关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等也常常有一些法律性规则,但人们不一定把这些规则理解为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一些经营管理、决策监督、利益关系等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不完全反映。

马克思强调财产的法律归属和与财产的现实经济所有权不是一个范畴,如“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7]585 现实的所有权具有具体的历史的内容,不是财产简单地名义上归谁所有,“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638 财产的法律关系不同于财产体现的生产关系,而“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16]18 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关系宏观上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关系中,微观上体现于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关系中。众所周知,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中文版中,Property一词在经济学背景下使用时,被翻译成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背景下使用时,则被翻译成财产或所有权。现在,Property和它的德语相应词语Eigenium被翻译成产权。科恩认为,尽管马克思使用所有权这样的法律术语来描述经济关系,但赋予所有权以经济含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相对应,但又有明显差别,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

(二)经济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状况来判定

经济上的所有制或经济所有权以法律上的所有权为基础,但在同种法律所有权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经济关系。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是所有权的权能,是实现“所有”(财产)权的途径和手段,收益则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实质内容。如果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管理权离开了所有权的约束,收益分配脱离了所有权的要求,法律所有权将得不到实现,而经济管理权和收益权的独立作用将构成一种新的“所有”即另一种经济所有权,这就会使一定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偏离法律所有权。

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等状况

马克思多次强调资本是一个过程,是生产关系:“资本决不是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过程”,[17]214“资本显然是关系,而且只能是生产关系”,[18]168 “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14]922 马克思还指出,“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19]352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7]638 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所有制都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关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认识是比较普遍的。《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为对物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限制内对其所有物有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有些国家法律对所有权只规定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一般而言,收益与使用、处置密切相关。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不是归谁所有的问题。

西方学者的“产权”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大体可认为“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可分离条件下,由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能不同组合而形成的各种经济权利形式。一般而言,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并以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具体内容。一种理解,经济领域的产权关系是所有制或生产关系的法律形式。现代经济产权是能在经济活动中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所以,从产权角度分析所有制,也不能以单纯的法律归属为依据,而要具体分析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所有权的内容。

2.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是所有权的能动权能

所有权是抽象的,占有使用权、支配处置权才是现实的、能动的。能够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是财产归某经济主体所有的表现。所以马克思说,“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18]144马克思还指出:“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jus utendi et abutendi〔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21]382马克思曾把所有制与占有划等号:“说财产(原来翻译为所有制——笔者注)(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18]687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资本论》较后的版本中将Gemeineigentum(公有制)替换为 Gemeinbesitz或法文possession commune(“共同占有”)。虽然这里的共同占有也是公有的意思,但更强调公有权的具体权能和内容。

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有很多复杂情形,但又经常变化。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 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 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22]194由此,必须根据人们对物的不断变化的具体权利确定所有权的性质。我国农业生产的产权状态多年来就经历了若干重大变化。何干强教授指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程度如何,是与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在集体土地上有效发挥统一经营权紧密联系。如果放弃集体统一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制就会蜕化为实际上的小土地私有制。现实中不少乡村确实淡化乃至放弃了统一经营权。目前从全国农村来看,土地集体所有制处于严重削弱状态。[5]这一表述比较委婉,其呼之可出的结论就是,不进行统一经营即没有统一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归个人所有的农业土地属于小私有制,因而不能进入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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