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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清真”

2018-12-13 22: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4094| 评论: 1|原作者: 忽思慧|来自: 哈扎尔学会

摘要: 我不吃猪肉,不仅因为我不愿离开我的回回族,而且因为我愿意尽力作汉回关系的调剂人……我们汉回民众和汉回同志们的主要问题,不是吃不吃猪肉的问题,而是如何达到共同革命、共同解放的道路。

3、牛羊肉供应与票证:“清真”的经济保障

上文对前十七年宣传文献的分析,已经足以证明当时清真食堂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但是,我们都明白,意识形态上的“允许”乃至“赞扬”,并不等于给现实中的少数民族提供了保持饮食习惯的物质基础。诚如后来李松茂《从不吃猪肉说到风俗习惯》一文所言:“没有充足的牛羊肉供应,只尊重少数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这种尊重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或半空话”[27]。因此,还需要考察当时保障“清真”的社会经济措施。

“票证”或许是最能代表计划经济时代日常生活的事物。自五十年代起,国家对粮、油、肉、布等物资实行凭票供应,而在票证制度中也体现了国家照顾具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意图:即汉族城市居民发放猪肉票,而对回族和其他信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发放牛羊肉票。这里主要根据地方志和其他资料,简述下北京、上海、武汉、开封、保定、齐齐哈尔、辽阳、兰州、灵武等地对回族居民的牛羊肉供应。

北京:1957年12月1日起,对猪、牛、羊肉实行凭证限量供应。食牛羊肉的少数民族,凭清真购肉证,每户每天限购1元的牛羊肉,回民灶每人每月限购15小两牛羊肉[28]。

上海:1959年,上海发放伊斯兰教购肉证,伊斯兰教居民不分大小人口,根据货源及其他副食品情况每半月公布定量。1963年,上海市第二商业局根据牛羊肉货源情况,决定对“清真居民”每月定量供应牛肉四两,羊肉则敞开供应[29]。

武汉:从1957年10月起,牛肉只对回民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居住在武汉市内的回民.含禁猪民族和同汉通婚的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根据本人要求,愿意跟随回民习惯的居民,约2万人左右,由各区设专点供应。1962年,根据湖北省商业厅《关于牛肉按对象划分供应价的通知》“牛肉只对少数民族计划定量供应”精神,武汉市规定“今后牛肉只对少数民族计划定量供应部分,少数民族高级知识分子和病员、产妇的定量补助部分,按平价供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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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1956年,河南省遭受严重水灾,牛、羊肉货源紧缺。食品公司在压缩日常供应量的同时实行议购议销,日宰羊100只安排市场供应,优先照顾回族居民。1958年始,牛、羊供应仅限回民,实行计划定量。60年代初期,食品公司开展了牛羊肉的计划外供应,停止凭票限量。至1975年3月,因货源又趋紧张,牛、羊肉再次凭票供应[31]。

保定:1959至1961年,牛羊肉资源短缺,除年、节只对回民每人供应100克外,其他不作供应。1961年对回民实行凭票供应,每人每月250克。1973年,市场供应好转,回民每月供应增加到0.5公斤[32]。

齐齐哈尔昂昂溪:1962年,全区居民实行肉食品定量供应,发放购买代号券。1963年,全区对肉食品实行特需、保健供应、工资券供应和议价供应办法,牛羊肉凭回民证供应不限数量[33]。

辽阳:1959年,肉、蛋、禽货源出现紧张。同年4月份,在猪肉实行凭票供应的同时,以猪肉同等供应量,对城镇回族居民实行牛羊肉凭票限量供应。1961年,对牛羊肉议价收购或调入,国家给予补贴,以平价凭票供应城镇回族。后因资源不足,一度重点保证军特需供应,对回族居民在年节作少量供应。1963年,因货源改善取消了牛羊肉凭票供应。1969年,市场肉食供求矛盾突出,重新对城镇回族居民实行牛羊肉凭票限量供应[34]。

兰州:1954年,猪、牛、羊肉供应紧张,根据中央规定和甘肃省具体情况,兰州市每万人投放350斤;禁猪民族根据以上标准,以牛羊肉折合供应。1964年12月,由于牧区疫情严重,不能满足销售,对兰州市牛羊肉供应本着照顾少数民族和特需供应、适当安排清真饭店的原则,凡禁猪民族,每人每月平价定量供应1斤[35]。

灵武:1959年,牛羊肉开始凭票供应,正常年景对城镇禁猪民族每人每年供应7公斤至15公斤[36]。

当国家在票证照顾上暂时缺位时,回汉民众之间也会发生互助的票证交换。如一位西安汉族人对计划经济时代回汉自发互助的回忆:“当时国家并未考虑到回族的饮食习俗,依旧发给回族大肉票,而发的牛羊肉票却相对较少。当时汉族还是相当尊重回族的,汉族自己几乎都不吃牛羊肉,临近的汉民会主动拿自己有限的牛羊肉票与回族手中的大肉票相交换,而回民也会相应的把自己少部分的粮票送给汉民,以此作为对汉族的补偿与感激。”[37]

4、“毛主席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政治支持

如上文所提及,社会主义时代的“清真”是在一种泛政治化的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泛政治化不仅仅在于“民族团结”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不仅仅在于宣传报道中对少数民族的再现,还在于现实中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实现和巩固的方式。“清真”饮食习惯的保障,同样也依靠着“革命中国”的动员与运行机制。

a、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民族政策教育。每当中央出台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方针,都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对于前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更是会在民族政策教育加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具体内容。如1950年中央西南访问团的内部要求和和1953宁夏民委所列“在回族地区工作应注意事项”都包括了对回族猪肉禁忌和其他少数民族风俗的尊重。1949年北京市委关于回族工作的指示中规定:“一切回民工作干部必须遵守回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密切联系回民群众,减少反动分子挑拨与攻击的可能与借口,同时也应教育干部一方面反对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也不要提倡大回族主义的倾向”[38]。1963年毛泽东在新疆反修指示中更是指出:“需要在汉族劳动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汉族劳动人民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动员汉族劳动人民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

对于与边疆少数民族有接触的汉族战士和知识青年而言,“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绝不是空话和套话,而是和日常生活中的共同相处和解决纠纷直接相关。如1951年,内地的知识青年赴疆服务团到达新疆时,一位上士在巴扎上看到膘肥肉厚的羊肉,误以为是去皮的猪肉,便向卖主买“猪肉”.引起维吾尔族老乡不悦。这位上士因违反民族习惯而受到批评,于是给老乡赔礼道歉[39]。1959年,宁夏统战部下发了对浙江支宁青年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浙江青年,还有部分来自内地的汉族同志……对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不太了解,因而,在与回民接触中发生一些有碍民族习惯的事情是在所难免的。对这些事情已经发现,我们应注意立即加以妥善解决。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各级统战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对支宁青年介绍当地少数民族习惯,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让他们注意尊重回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在当地回族群众中也应该进行团结和帮助支宁青年的教育,让他们主动向青年介绍当地情况,尊重浙江青年的习惯”[40]。教育手段的意义在于,当时的主政者不是单纯依靠固定的条例和制度,而更希望能让汉族和少数民族达到自觉的相互尊重。

中共素有善于调查、善于总结的优良传统。关于民族问题,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有检查、总结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例子,如前引对红军回民工作和四十年代山东回民工作的报告。建国后,这种传统上升为为“民族政策大检查”。1954年,甘肃靖远县委在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时,发现当地干部群众存在歧视回民的现象。中共中央于九月传批了靖远县的报告,十二月又发出了《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由此揭开了第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序幕。

1953年,张执一、马杰带领的中南调查组发现了河南部分地区多方嘲笑、侮辱回民生活习惯的严重情况,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重视。毛泽东对这种大汉族主义的现象非常生气,于1953年3月专门撰文批判,要求党员干部“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这就是收录在《毛选》第五卷的《批判大汉族主义》一文的背景。1952至1953年的第一次大检查,和1956年的第二次民族政策大检查、以及六十年代前期地方性的民族政策检查,都发现和更正了不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问题,改进了包括“清真”工作在内的民族工作。

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民族政策检查,倡导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和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中共也注意反对少数民族中的狭隘主义和教权主义。如在宁夏工作中,就引导回族尊重当地的汉族和蒙古族的利益和风俗习惯。农业集体化后,在回汉农业合作社里倡导汉民尊重回族风俗的同时,也要求回族尊重汉族社员的养猪、吃猪。1956年11月30日,《光明日报》刊登马坚文章《在回汉农业合作社里和日常生活中有关猪的几个问题》,在分卖猪钱、猪皮制品、猪粪肥田三个问题上澄清了对猪肉禁忌一些过于狭隘的理解。1958年,李维汉在讲话中把“清真自来水管、清真煤炭”指为“不必要的民族形式和落后现象”,批评不应把回族孤立起来。同时,李维汉又特别指出:“当然必要的形式是必须尊重的,例如清真食堂之类。请同志们注意,不要连清真食堂也取消了,那就不好。即,即便在主要批评少数民族狭隘主义的场合下,清真食堂仍然维持着正面的政治形象。

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民族宗教工作出现了严重失误,1960年伴随着“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宁夏出现了第一次强迫回民养猪的高潮。同一时期,北京和西北地区一些地方的回民食堂被撤销。这说明,新中国民族工作上的巨大成就和曲折都是并存的。一方面,面对作为“他者”的少数民族,革命实现了对他者的政治化、正当化和正常化,少数民族成为内在于革命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对“他者的常识”的尊重,也会随着革命的波动和曲折而异化,乃至遭到漠视和牺牲。我们在此仅作补充的是,第一,局部的地区的强迫养猪和取消清真食堂并没有在宣传理论层面上改变“清真”的政治正确;第二,六十年代前期对“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的调整、纠偏也是通过政治动员方式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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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谈论革命中国的“清真”问题时,必须梳理革命领袖毛泽东本人的态度和表达。这既是因为,毛个人的意志会对施政产生直接影响;更是因为以指示、讲话等形式出现的领导人话语本身就是行动,而绝非无所指的空洞符号,来自高层的“施为句”往往能在民族政策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机制被当代民族人类学家纳日碧力戈概括为“以言行事”[41]。

1949年前毛泽东对回族饮食习惯的态度,已见前述。在这之后,他在这方面的认识、立场和表述仍然是连贯一致的。1949年政协会议面见刘格平时“我们允许我们的回族党员不吃猪肉”的表态和嘱咐;1951年托胡乔木、季羡林转告马坚《穆罕默德的宝剑》和《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等文章“写得很好,增强了汉回民族之间的团结,请你向他表示谢意”;1953年3月看到中南调查组报告后的《批判大汉族主义》:“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 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 ”;1953年7月《关于民族工作的谈话要点》中的“同回族同胞在一起吃饭,应不吃猪肉,不喝酒,我们同包尔汉、赛福鼎在一起吃饭就是这样”;1955年的“首先反对大汉族主义”;庐山会议的“要因地制宜。苏联不是搞过回民地区养猪么,岂有此理?”(李锐记录作:“要因地制宜。不能到回民地区去买卖猪”);1959年10月养猪指示中“除少数禁猪的民族以外”……一直到1973年民族政策再教育的指示,都是这样。从这些一贯的言论倾向可以看出,毛所追求的绝不是民族同化,而是一个可以容纳民族差异的社会主义。毛的这些论述,有些直接在当时就推动了民族政策大检查或民族政策教育,有些则成为少数民族捍卫自己的风俗时的依据。

毛泽东的看法不能单独看做中国“内部”经验的延续,实际上还具有国际考量。1956年,毛泽东在《十大关系中》说:“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同年3月31日他在与苏联大使尤金的谈话中把“非法迁移某些民族”列为斯大林的七条主要错误之一。1963年他在对新疆反修的指示中指出:“在反修斗争中,应该有少数民族的部队和民兵参加斗争”、“需要在汉族劳动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汉族劳动人民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动员汉族劳动人民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结合这些言论,我们可以看出,相比革命时期,毛泽东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观点又有了新发展,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作为民族团结问题的一部分,而民族团结问题又作为“反修防修”的一部分。在毛的理想中,把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团结搞好,正是区别于斯大林错误和后来苏联修正主义路线的优越之处,也是能吸引国际上“第三世界”目光的一个亮点。

c、 以上并不是要塑造一个“好皇帝”、“好中央”的神话,不是为了讴歌来自国家最高层的“恩赐”(如毛泽东本人在谈到少数民族社会改革时所说:这不是恩赐,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阶级斗争)我们必须要补充的,是少数民族发出自己声音的故事。如五十年代初上海的回族工友在座谈会上表达自己的食堂诉求;如马坚在1956年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清真食品加印“清真”字样的提案;如宁夏回民“毛主席总没有这个政策,你把猪打到人家院内叫团结呢”的表达。与之相伴的,是政权没有直接出面下自发产生的民族团结:土改完成后的回汉互相帮助耕田、共同庆祝“圣纪节”;宁夏民族参观团中回族代表自觉改善与蒙古族代表的关系等等。

与政权的直接威力相比,这些例子看上去是微不足道或孱弱的。然而,它们代表着一种更为深刻的观念上的变革:民众自发自觉地认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应当并且可以追求的,并通过革命带来的渠道和术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像云南哈尼族:“我们哈尼族既艰苦又正义又勤劳,为什么忘掉我们的人,看不起我们吗”的呼声一样,这些带有“稚气”的语言,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的接受:中国不仅仅是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新中国,更是各族人民自己的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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