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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再思考

2019-1-14 01: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1997| 评论: 1|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学习论坛

摘要: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早有清晰明白的说明。就其经济方面而言,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三者的融合与统一。

三、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几点商榷

在我国,关于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可谓众说纷纭,五花八门。远的不说了,就近些年比较流行的就有:“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三个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和谐’”、“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以下,笔者将对此作出具体说明。

1.关于“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的商榷意见

“所谓社会主义,实质就是普遍幸福主义”,是近些年出现的颇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观点。中国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王占阳先生说:“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至于所谓普遍幸福主义,顾名思义,自然就是以实现普遍幸福作为自已的最高价值取向的社会政治学说。”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原副所长徐景安先生也说道:普遍幸福主义就是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这是对社会主义最直白、简单、明了的解释。凡是有利于老百姓幸福、有利于老百姓过好日子的价值观和结构,都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反过来,不利于老百姓幸福、不利于老百姓过好日子的,就不是社会主义。⑥

这是什么理论?笔者认为,要明白这一理论必须从搞清楚什么是幸福这一范畴着手。那什么是幸福?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曙光先生近年来对幸福和幸福经济学做过深入研究,其结论颇令人遗憾。他说:“幸福是一个说不清的东西。”“两千年以来,幸福这个玩意儿让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伤透了脑筋。意见的纷纭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9]这意思是说,经各个学科与学派几千年的研究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与评价标准,仍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什么?因为幸福本身完全是一个纯主观的东西,没有一种客观的评价标准。因而可以说,在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有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种关于幸福的标准;并且,就其某一个人来说,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他对幸福的感受与体验又是不一样或是完全相反的。所以,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对幸福的评价都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真地一定要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价,那就只有一个东西,这就是“感觉”二字。英国首席幸福经济学家、前首相布莱尔高级顾问理查德·莱亚德说得好,那就是:“幸福就是感觉良好,不幸就是感觉很糟糕。”[10]

此外,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先生在他的著名论著《经济学》中提出了一个关于评价幸福的公式,即幸福=效用/欲望。在这里,效用就是物的某种有用性或使用价值,若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效用还可以是人在消费某物或接受某种服务时所得到的满足。欲望,则是因为缺乏满足而产生的希望对某物或某种服务产生的占有欲与享受欲。这里,人们不难看出,不论是效用还是欲望都不过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对不同的人都是不一样或不完全一样的,无法对此给出一个让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定义。所以,英国心理学家诺伯特·施瓦茨认为,要给幸福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他调侃道:“如果你问人们有多幸福,那么答案将取决于当时的阳光是否灿烂,或者他们是否刚在地上找到一毛钱,等等。”[11]

上述可见,无论怎么说,幸福始终不过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没有一种可遵循的客观标准,因而作为一个有其确定意义的科学范畴是根本不存在的。既然如此,那就更谈不上所谓的“幸福主义”乃至“普遍的幸福主义”了。所以,那种“所谓社会主义,实质就是普遍幸福主义”是一种完全说不过、行不通的“主义”。

另外,在社会还有阶级划分与不同利益群体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可能有所谓“普遍的幸福主义”的,尤其是还有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关系存在的社会里更是如此。马克思针对当年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施蒂纳的所谓“所有人的幸福”、“一般的幸福”论调时曾指出: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他们不可能有共同的幸福观。当资产阶级享有幸福时,不可能有工人阶级的幸福。相反,工人阶级若要获得幸福就必须消灭资产阶级的幸福。此外,他还以食利者与普通民众为例予以说明。指出:“食利者作为食利者所享受的‘幸福’,不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幸福’,而是食利者的幸福,不是个人的幸福,而是在一定阶级的范围内的一般的幸福。”[12]240所以,谈论幸福只能在“在一定阶级的范围内”谈,绝不能撇开一定的阶级属性来抽象地谈论所谓的幸福。可见,在阶级还存在的社会条件下,倡导与推崇所谓“普遍的幸福主义”是不合时宜的,尤其是在我们今天。

其实,把“幸福”与某种“主义”联系起来,并不是我们今人的什么新发明,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过,并且受到过社会的普遍关注。记得功利主义者的鼻祖杰里米·边沁就曾说过:“最好的社会应该是那个有最幸福的人民的社会。因此,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那种能制造最大幸福的政策。”⑦另外,还有如前文所提到的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麦克斯·施蒂纳先生算是把“幸福”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的最早的发明者。他曾说过:“共产主义应该以‘大家幸福’为自己的目的。这看起来确实是这样,似乎在这里谁也不会吃亏。但这种幸福究竟是什么样的呢?难道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幸福吗?难道所有的人在同一环境中都感到同样的幸福吗?……如果是这样,那末这里谈的就是‘真正的幸福’。”⑧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如果是这样’,那末从这里可得出下列的等式:

大家幸福 = 共产主义

= 如果是这样,那末

= 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幸福

= 所有的人在同一环境下感到同样的幸福

= 真正的幸福

=(神圣的幸福、圣物、圣物的统治、教阶制)

= 宗教的暴虐统治

共产主义= 宗教的暴虐统治” [12]238-239

假如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话用我们今天的表达方式,就是:如果没有任何历史提前,不讲任何社会条件,而随心所欲,胡说什么“大家幸福”就等于共产主义(或者社会主义),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大家幸福”同样可以等于任何一种别的什么东西,甚至也可以等于“宗教的暴虐统治”。如此这般,最后我们也可以说“共产主义”也就等于“宗教的暴虐统治”。[12]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批评可实在是滑稽幽默、诙谐有趣,好像就是针对我们今天的一些人似的。不讲阶级分析,不要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随便把所谓“普遍的幸福”与一种什么“主义”联系起来就变成了“社会主义”。这实在是滑稽之至,令人啼笑皆非。

2.关于“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的商榷意见

所谓“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也是一种在我国目前很具市场影响力的新的社会主义观。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原副院长刘福垣先生如是说:“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最大的剩余价值落到谁手中就是谁的所有制。公有、私有,关键看剩余价值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名义是公有,而剩余价值实际为少数人占有,这就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反之,生产资料名义是私有,而剩余价值实际为社会占有,这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就是将剩余价值的大部分收归社会,然后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障使剩余价值为社会所占有。所以说,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社会保障到多少度,社会主义就到多少度,和谐社会就到多少度。”⑨

读了刘福垣先生的这番话,不禁叫人忍不住要问:第一,确定公有、私有的关键到底是什么?第二,在生产资料名义是私有的条件下,怎样使剩余价值变成实际为社会所有?第三,通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即可实现社会主义吗?第四,衡量社会主义成熟度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以下,笔者就这些问题与刘福垣先生作出商榷。

第一,关于确定划分公有、私有的关键的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刘福垣先生说:“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最大的剩余价值落到谁手中就是谁的所有制。公有、私有,关键看剩余价值归谁所有。”对此,笔者不得不说:“刘先生,你错了。”分配虽然是所有制的实现,但不是仅仅如此。因为分配能不能使所有制得到实现,首先还是要以所有制本身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所有制本身的存在能够保证其主体或它的所有者在分配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控制整个分配行为时,分配才能使其所有制得到实现。其次,所有制的实现,还有赖于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的完善。与一定所有制形式相匹配或相适应的人的相互关系,既是这种所有制实现的前提与条件,也是它得以实现的途径;此外,还是它实现与否的检验标准。因此,人的相互关系的状况对一定所有制的实现是极端重要的。如果离开这一点,孤立地谈所有制实现,是不现实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时刻不忘人的相互关系在其生产总过程各个环节的再生产,其道理就是如此。

上述可见,确定公有、私有的关键是由生产资料为谁所有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方式构成的。其中生产资料为谁所有最重要,最关键,它是关键的关键,而不是由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状况决定的。

第二,关于在生产资料名义是私有的条件下,怎样使剩余价值变成实际为社会所有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在私有制作为一种确定的所有制形式的条件下,并不存在什么名义上或非名义上的问题。马克思曾指出:要想给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个定义,除非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 从头到尾讲一遍。这就是说,私有制是扎根于它的全部生产过程乃至整个生命过程中的,它决定这个生命周期中的生产过程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受数千年私有制观念和法律制度的保护,那种既存的私有制变得无比顽强与坚毅,所以,在人类数千年阶级存在的社会里(包括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或事实上存在着的什么名义上的私有制。这是人所共知的基本的事实,不是什么人的主观臆断。其次,既然私有制是一种确定的所有制形式,具有无比的顽强与坚毅,那么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就必然会遵循它固有的规律与规则,不可能随心所欲或为所欲为。众所周知,在私有制社会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政府或社会只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既定的政策向企业主征得一定比例税收外,不得多要一个价值原子的剩余价值。因为剩余的部分都是受国家法律与政策保护的合法财产,即使是在我们国家也是这样。⑩既然如此,那国家或政府又怎么能将企业主的剩余价值变得“实际为社会所有”呢?如果国家或政府真地一定要将企业主剩余价值的一个较多的部分变成“实际为社会所有”,那政府不就是公开地违法吗?这样的政府还能得到它的基本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吗?如此而已。

既然如此,那怎么能实现“生产资料名义是私有,而剩余价值实际为社会占有”呢?可见,刘先生的主张是行不通的。

第三,关于通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向全体居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主义的问题。这是一例典型的“分配决定论”。笔者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根据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只能依靠无产阶级自觉的社会革命取得国家政权,然后再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剥夺剥夺者,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改造国民经济,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计划经济体系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必须如此。至于无产阶级将来会不会以和平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这要由未来的情况决定。但是,不论以怎样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是不会改变的。其中,首要的就是要变革旧的所有制,确立起牢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因此,那种希望以分配方式的改革或改良来实现社会主义的想法与做法,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不可取的。

曾记否?当年德国工人党中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即拉萨尔派)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曾有过企图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单独通过改变分配方式,以实现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和“公平分配”等来实现社会主义的错误主张。对此,马克思作了严厉批评。他指出: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是根本错误的。须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出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若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就得改变这种不合理分配方式得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即生产条件的现实分配状况。然而,我们工人阶级队伍中却有人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庸俗社会主义者,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这样的事,在我们对分配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真实关系早已弄清楚的情况下,实在是开倒车。[13]23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番话虽然已经过去了正正140年,好像就是针对我们今天说的。实在是太贴切了。

所以,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一般原理看,作者关于通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向全体居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主义的主张是行不通的。以下,笔者就对此再作一些具体说明。

前文已经指出,在国家既定的法律与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企业主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外,不得另外多征收一个价值原子的剩余价值,既然如此,那么又怎么能向全体居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呢?当然,如果一定要给我们的国民更多的社会保障,在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与政策,通过提高税率来实现,如西方的一些福利国家所做的那样。但是,笔者认为,即使这样做也不能带来社会主义。因为这里发生变化的只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具体参数或税率指数,它作用仅仅是改变一下不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比例,不涉及决定这种分配的根本制度,即所有制问题。因而它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并且,这样做的结果还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带来社会发展的停滞或减缓。因为一方面由于税赋的增加,使一些企业不愿或无力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其宏观结果必然是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特殊的福利政策,使得一些人宁愿躺在国家社保福利的摇篮里过日子而不出去工作,从而减少了对社会的劳动力供给。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使西方一些福利国家处在了一个新的困局中,这就是:一方面,福利政策是为了缓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与对立而采取的一项实用性政策;但是在另一方面,实行福利政策的结果,又使资本主义经济陷入了低增长或衰退的困局。根据著名经济学家、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顾问、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瑟·林德贝克提供的数据显示,福利国家的最好代表瑞典在上世纪90年代遭遇了自19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其中1991—1993年,GNP综合下降了4%,制造业产出从峰值到谷底跌了15%。⑾对此,他不得不指出:福利政策“对劳动缺乏刺激作用,带来了社会发展的放慢或停滞”,使资本主义经济患上了“动脉硬化症”。⑿此外,这些年来主权债务危机闹得整个欧洲都不得安宁的希腊经济,更使人明白了社会保障主义不是什么好主意,它绝不会给人们带来社会主义。

上述可见,所谓“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衡量社会主义成熟度的标准的问题。由于作者确认“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所以,在判断和衡量社会主义成熟度的问题上,自然提出了与此相关、断然与众不同的标准。作者说:“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社会保障到多少度,社会主义就到多少度,和谐社会就到多少度。”前面,笔者已经指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的说法不能成立。那就表明社会保障本身与社会主义之间没有内在的本质联系。既然如此,那么,不论社会保障的水平多么高,都不能说明社会主义发展程度有多高,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这就像有人拿着体温计给人量身高一样的滑稽。笔者认为,真正要确定社会主义发展水平有多高,还是应当拿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确定的标准,即着重看其生产资料公有化层次、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水平和按劳分配的完善程度这几个方面的现实状况,或者说看它为“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4]926所提供的条件的多少。在我们现在的社会条件下,那就是为真正成熟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能提供多少有利的条件,而不是别的什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作者的理由有多么的充分,但它却又是多么的不在理。所以,作者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至于还有一些人提出的所谓“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三个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和谐’”,“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等种种理论,就不再一一说明了。不论这些理论从某种具体的角度或层面看,有着怎样的合理性,但在实质上,它们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丢掉或回避了所有制这个最本质的东西。众所周知,一定的社会制度,如果从其经济方面考察就是它的社会生产方式或所有制形式。所以,谈社会主义,不谈所有制,只是津津乐道于所谓“共同富裕”、“三个有利于”、“和谐”、“公平正义”等等,那不是隔靴搔痒,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四、简短的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早有清晰明白的说明,就其经济方面而言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这种科学规定,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如一地予以坚持、捍卫与实践,将社会主义的理论变成了现实,并且通过自己的艰巨努力创造了世界历史性奇迹,给人类带来了福祉,显示了它的无比优越性。实践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完全正确的,科学的,用不着怀疑。相反实践却证明,那些怀疑科学社会主义种种言论或主张都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根本错误的,站不住脚的。那种背离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本意去质疑社会主义的作法除了制造思想混乱,淡化人们对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崇高信仰、动摇他们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及消解对社会主义美好前景的坚强信心。现在,我们思想理论战线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用马克思恩格斯所阐发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既定原理统一人们的认识,消除思想迷雾,使之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再次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途,重新确立起对社会主义的信仰、信念与信心。

注  释

①刘福垣: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http://www.baidu.com/s?word)

②苏联国家统计委员会编:苏联与外国1987(俄文版).莫斯科,财政与统计出版社,1988.43.

③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07年至1917年2月的俄国工人阶级(俄文版),莫斯科,1982.246.

④苏联中央统计局编: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北京,三联书店,1988.126.

⑤王占阳: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中国改革网2010年01月16日

⑥王占阳等:搞清楚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追述(2007年5月17日《南方周末》)

⑦转引自理查德·莱亚德: 幸福的社会.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5

⑧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38

⑨王占阳等:搞清楚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追述(2007年5月17日《南方周末》)

⑩我国宪法第11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3条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⑾阿瑟·林德贝克著.朱尘译:瑞典试验(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8899)

⑿ http://www.1010jiajiao.com/gzls/shiti_id_78f330a21bcb06aa5c2b65d998876ba7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5]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7]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9]王曙光:幸福的经济学和不幸福的经济学——经济学家对幸福的理解(http://www.m4.cn/)

[10]理查德·莱亚德:幸福的社会[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6

[11]诺伯特·施瓦茨:经济学家眼中的幸福[N]《国际金融报》2006-12-19 第04版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原载《学习论坛》2016年第2期,作者授权察网发布。原标题《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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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社会主义 2019-1-14 18:20
走资派、改革派们不懂社会主义。不懂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不懂生产方法与生产方式的不同。在这方面邓小平表现得尤其突出。看看邓小平在这些问题上是怎样暴露出他的混乱和肤浅的。邓小平不理解经济关系与社会生产的内在联系,不理解经济关系与生产力的联系。他始终认为经济关系其实是生产方法的问题,从而经济关系的不同也就是简单的生产方法的不同。这种肤浅的、错误的认识从他反对无产阶级政治对经济的指导,从他撇开经济关系 单纯强调发展生产力,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一个一般的愚昧的平民,持有这种错误的、肤浅的认识,不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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