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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认识私有制与学界朋友商榷

2019-1-15 23:4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5673|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

摘要: 说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持一种基本肯定的态度,不在“消灭”或“否定”之列,不仅与他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根本思想不符,也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相悖。所以,作者对马克思的“解读”与“再解读”有失偏颇,不能成立。
说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持一种基本肯定的态度,不在“消灭”或“否定”之列,不仅与他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根本思想不符,也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相悖。所以,作者对马克思的“解读”与“再解读”有失偏颇,不能成立。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屈炳祥:就如何认识私有制与学界朋友商榷

为纪念《资本论》出版140周年、《共产党宣言》诞生160周年和马克思190周年诞辰,在学术界学习、研究马克思的事热了好一阵,使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遭冷落和被边缘化的现状有了一些改观,令人欣慰。但是,就在这令人欣慰的同时,又使我们有些遗憾或不安。因为这其中,有些朋友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些非正常情绪,把过去几十年学界对马克思的一些主要著作或重要思想已经形成的共识,作了别样的阐释与解说,不能不使人诧异。笔者在人民网、马克思主义研究网同时看到中共中央马列主义文献编译局的李惠斌先生陆续发表的纪念《共产党宣言》160周年的文章就属这一类。[①]令人深感遗憾。现将有关问题提出,与作者共同探讨。

作者的文章虽说有数篇,但除个别外,都大同小异,大都围绕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问题发表的看法。他在几篇文章都劈头说道:“《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对于这句话的教条式的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有学者曾试图从这句话的译文方面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路径……但是,这里的问题重要的不是翻译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所以,作者在数篇文章中都在向人们作出“解读”与“重新解读”,以企帮助人们能正确理解。然而,作者的这种作为不仅没能帮助人们去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原意,反而使人们离马克思更远,甚至是背道而驰。以下,笔者仅就这一问题与作者一起讨论。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及其它的一些主要著作中,都将私有制作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劳动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劳动者个人私有制)这样的区分。作者在文章中也作了这样的说明。这一点,在我们与作者之间没有歧义。但是,在如何对待这两种形式的私有制,尤其是在如何对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问题上,我们之间的分歧就大了。这里,由于篇幅所限,在如何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问题我们暂且存而不论,把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对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问题上。笔者希望通过交流与探讨能够逐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推动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学习与理解。

一、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基本肯定的吗?

作者在文章中写道:“与空想社会主义者相反,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相反地,马克思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私有财产制度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并且还说这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的思想”。

理由呢?作者没有从《共产党宣言》中找到,而是引用了《资本论》中的几段话来佐证。文中,在作者一一引用之后说:“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向我们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来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他的劳动得以自由实现的活动场所,是他的投资场所,而且是他对他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这种所有权是劳动者及其家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对此,笔者认为,作者的这番话没错,因为这些全是从马克思的引文得来的。但是,请注意,马克思所作的这番论述是特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在有些地方也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在内,以下同。笔者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言的。也就是说,只有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才是如此。因为那时,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还没有形成,因此它同社会生产力的关系还比较适宜与协调。所以,对这种条件下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如果脱离了这一特定环境、特定条件就不适用了。

这里,作者或许要问,何以见得马克思所说的是特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笔者认为,从马克思所述问题的特殊指向或目的就可明白。作者所引用的马克思所有论述来自两处:一是《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二是《资本论》第3卷第47章第5节。前一场合,是马克思通过分析“两个否定”来揭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得出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的科学结论。作者所引用的就是马克思在分析与说明资产阶级如何通过“第一个否定”(即“否定”以自己劳动者为基础的私有制)来建立自己的社会生产方式时所作的有关论述。所以,这里的以自己劳动个人私有制是特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私有制即小农的个体所有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后一场合,是马克思通过对“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一问题的研究,来说明封建地租怎样转变为资本主义地租的。所以,这里的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也同样是特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私有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如果不信,我们也引用一段作证。马克思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②]这里的事实不是很清楚吗?还有什么疑问吗?另外,我们还要特别提出的是,马克思在这两个场合,不仅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作了肯定性的说明(仅就它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情况而说的),而且还作了更多的否定性说明。对此,我们的作者为什么只看到了肯定性说明(何况只是仅就它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情况而说的),而没有看到其否定性说明呢?笔者认为,研究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然,就会误了马克思主义。

以下,我们就来回答马克思为什么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会持一种否定态度这样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

1.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一种过时的、落后的所有制形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已经成了一种过时的、落后的所有制形式,由此而派生出来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他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马克思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③]还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集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④]因此,凡是“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这里不谈殖民地——和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是国民的主体的地方,资本的形成,也就是说,社会的再生产,相对的说是微弱的……”[⑤]因而,它给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使落后的封建统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延续了数千年。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2.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孤立分散、与世隔绝,不利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

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的典型形式就是小农经济。它的基本特征就是孤立分散、与世隔绝,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与往来。马克思曾作过如下生动深刻的描述:这些小农就“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

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⑥]马克思这里所描述的何只是某一国家的小农,整个西方,乃至东方所有国家小农的情况不都是如此吗?

小农经济的这种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自然极为不利,因为它所能做到的只是自身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简单重复,不可能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尽管像印度、乃至整个亚洲各国,虽说不断地在发生变动,甚至是改朝换代,但是,其整个“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仍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⑦]由于这样的缘故,致使封建社会得以延续几千年,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3.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是旧的统治阶级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作为一种具有典型形态的生产方式只存在于封建社会,但它却是构成以往所有统治阶级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⑧]他还指出:小农,由于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⑨]

上述可见,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因而,马克思对它不是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相反,而是持一种批评与否定态度的。

以下,我们回到《共产党宣言》一书,来看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到底是持一种什么态度。书中,马克思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现存社会各阶级进行了科学分析。在对那些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相联系的社会主体或马克思所称谓的“中间等级,即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的分析中,他明确指出:“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因为他们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如果说他们是革命的,那是鉴于他们行将转入无产阶级的队伍……”[⑩]同时,马克思还分析了这个“中间等级”的社会意识,即“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他指出:“这种社会主义按其实际内容来说,或者是企图恢复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从而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的社会,或者是企图重新把现代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硬塞到已被它们突破而且必然被突破的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框子里去。它在这两种场合都是反动的,同时又是空想的。”[11]可见,那些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不仅是旧的统治阶级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而且还是旧的剥削阶级腐朽意识形态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这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持的基本态度。是肯定还是否定,事实不是很清楚吗?至于作者说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基本肯定是其“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的思想”,更是毫无根据的。试想,从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到1894年《资本论》第3卷的出版,期间将近半个世纪,马克思对此从来都是持批评否定态度的,一刻也没有含糊过,何来的“基本肯定”,何来的“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

二、“消灭私有制”可以不包括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吗?

在几篇文章中,作者如是说:“‘消灭私有制’是从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个意义上讲的,《宣言》并不简单地否定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在这里,作者对前者使用了“消灭”一词,而对后者则是使用“否定”一词。其实,在经济学与哲学上,这二者是同一个意思。前面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和自身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曾使用了两个“否定”,即“否定”与“否定之否定”。这两个否定都表示“消灭”的意思。第一个“否定”是资产阶级消灭农民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而第二个“否定”或“否定之否定”是无产阶级利用资产阶级已经发展和积累起来的社会生产力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消灭”与“否定”这二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是同一个意思。作者在这里之所以把二者区别开来,是为了表明对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不能消灭,而必须保留。

另外,作者在其它的地方连“否定”都不用,而是用“超越”。原话是:“这种私有制(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笔者注)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而逐渐被历史所超越,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笔者认为,“被超越”与“被否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被超越”只是将其甩在后面,但还能继续存在,并且还可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被否定”就是将其消灭或灭亡,不再继续保留。作者认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只是“被超越”,而不是“被否定”或“被消灭”,表明这种私有制还可以长久存在下去,且得到一定的发展。

是这样的吗?这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吗?笔者认为不是。

诚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的确说过:“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2]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马克思只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可以让其它形式的私有制,包括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继续保留与肆意发展呢?不是。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无疑问,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3]这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著名的“两个决裂”的基本思想。既然如此,那么请问,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不是“传统的所有制”?如果不是,那它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如果是,那它是不是属于“决裂”的对象,在“消灭”之列?答案是:它无疑是一种“传统的所有制”,也无疑属于“决裂”的对象,在“消灭”之列。

既然如此,那马克思为什么不明确表示,而要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或者说,共产主义并不是要消灭一般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因为,“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产阶级已经做过了,用不着无产阶级自己费劲。

曾记否?在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曾利用国家机器,即采用“血与火”的暴行将无数的农民、小生产者从他们的家园被赶出去,剥夺他们的土地与生产工具,使他们沦为资产阶级的雇佣奴隶。与此同时,它还动用了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将这种关系永久地固定下来。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所描述的那番情景。另外,在自己的发展中,资产阶级还利用市场竞争的强大武器使那些在原始积累中的幸免者破产,像他们的前行者一样被沦为资本的奴隶。这也是资产阶级在尔后发展的长过程中每天都在做的事情。所以,马克思指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要使它永远存在下去,那就像贝魁尔(法国19世纪的经济学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笔者注)公正地指出的那样,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14]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趋势和普遍规律。所以,“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已经不是我们共产党人要做的事情了,共产党人所要做的事情就是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

另外,即使我们撇开这一点不说,仅从纯经济即工业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任务也落不到共产党人的头上。马克思在批评资产阶级指责“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独立的基础的财产”时就指出:“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15]

正是基于这样的道理,所以,马克思才说我们并不是要消灭一般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事实上,马克思的本意就是,“消灭私有制”系指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不仅指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也包括否定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因此,他要求无产阶级一旦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必须一方面,“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另一方面,还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之归于消失。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有过许多明确的论述。尤其是恩格斯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科学分析与说明。可见,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仍然是主张“否定”或“消灭”的。不过,这种“否定”或“消灭”不像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那样采取暴力的强制手段,而是采用新的生产的组织形式即合作社来引导、帮助和鼓励那些个体劳动者自觉自愿地将自己的小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样的一种方式来实现的。

当然,马克思也认为,对农民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之最后“消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对他们既不能强制,也不能简单粗暴,而必须遵循自由与自愿的原则,而且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试验示范工作。如果他们不愿意,还要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16]这说明,对农民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急躁不得。我们过去的教训就是搞得过急过快,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这个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三、简短的结语

上述可见,马克思对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直是持批评与否定态度的。因此,他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的主张,自然也包括这样一种形式的私有制在内。所以,作者在自己的一系列文章中对马克思的“解读”与“再解读”是不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试想,社会主义在一些落后国家取得胜利后,小农是一片汪洋大海,以他们为代表的小私有制及小生产方式怎么能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怎么能与城市的大生产、大市场相适应,怎么能同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相协调,等等。姑且不谈这些,它与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也是不一致的。众所周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反过来,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保护和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如果在广大的农村和农民那里不建立巩固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尤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怎么能适应、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怎么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国家意识形态。

文章写到这里,应该说已经可以结束了。但是,也许有朋友会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还有大量的小农存在,就是因为生产力太落后,因此,无产阶级这时的任务不是要“消灭”小农的私有制关系及小生产方式,而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社会生产力大大发展了,才能“消灭”小农的小私有制及小生产方式,或者说只有生产力大大发展了这种私有制就可随之消灭。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第一,一种私有制(包括小农私有制)的消灭,或者一种所有制代替一种所有制虽然需要一种充分发展了的生产力作为自己的物质条件,但是达到什么样的高度才叫充分发展呢?这里没有一个确定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告诉我们,这种物质条件既可以是“成熟”阶段生产力,也可以是“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生成过程中的”生产力。[17]第二,一种私有制的消灭,包括一切形式的所有制关系的代谢是由人的活动来完成的,因而它不是一种纯自然的演进,而是一种能动的社会变革过程。因此,小农私有制的消灭不可能在生产力有了充分发展之后就可以自动实现的。第三,任何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在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解决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这里,笔者劝这些朋友别忘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另一句名言:“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消灭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18]小农的私有制早就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怎么能指望它来发展生产力呢?事实证明,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在生产关系变革之后才实现的。这已经由人类社会每一发展阶段的历史事实所证明。所以,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只有首先完成对农民小私有制的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综上所述,说马克思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持一种基本肯定的态度,不在“消灭”或“否定”之列,不仅与他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根本思想不符,也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相悖。所以,作者对马克思的“解读”与“再解读”有失偏颇,不能成立。

[①]李惠斌 《马克思如何看待私有制》、《马恩理论中一些长期被忽视的重要思想》、《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问题的再解读》、《重读<共产党宣言>》等。以下凡属李惠斌同志文章的引文均来自这几篇,不再一一注明出处。笔者语。

[②]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09

[③]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0

[④]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10

[⑤]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14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

[⑦]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97

[⑧]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1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678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3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8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6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

[14]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0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6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0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3

【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公开发表于《学习论坛》2009年第10期,原题为《就如何认识私有制问题与李惠斌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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