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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农奴得解放 —— 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2019-3-29 22: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5582| 评论: 0|原作者: 常安|来自: 民族研究

摘要: 上世纪五十年代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其意义不亚于林肯当年的废除奴隶制,且在一些具体权利保障方面还比当时的美国政府贯彻的更为彻底,可以说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次史诗性的变革;而从旧西藏前现代的僧侣、贵族神权统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普选政权的建立,西藏人民也获得了“自由的新生”。

三、西藏民主改革:世界人权史视野下的基本权利保障

人权,简而言之即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世界各国宪法中,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参与权、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等。西方国家部分政客基于地缘政治图谋对所谓“西藏问题”的指责中,也多围绕人权、宗教自由做文章。但在旧西藏,如果说有人权,那也可能仅仅是部分僧侣、贵族上层分子的“人权”,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连起码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更遑论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享有;而广大西藏人民真正享受到政治参与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则是到了民主改革之后。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恰恰是被西方国家部分政客所指责的西藏地区民主改革,才真正实现了西藏人民的人权彰显,即使是放诸于世界人权史的发展历程之中,也堪称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常安 | 百万农奴得解放: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西藏底层妇女儿童流落街头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平等权,它既是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基本权利行使的核心原则。平等权是在西方国家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所提出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后陆续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必然要求,五四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旧西藏,上层僧侣、贵族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占有西藏人口仅仅5%的三大领主占据了西藏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富、经济资源,而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则处于人身的依附状态,这很难说是一种经济方面的平等。在政治权利的平等方面,有机会参与政治、社会事务管理的注定是少数僧侣和几十个贵族家族,旧西藏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特权社会,而特权,是平等的天敌。诚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西耶斯所指出的,“对于获得特权的人来说,特权是优免,而对其他人来说则是丧气。如果此话不错,那就得承认特权的发明乃是一种可悲的发明。让我们设想一个组织得尽善尽美,无比幸福的社会;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要将优免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这点不是很明显吗?”。在旧西藏,少数僧侣、贵族阶层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享有特权,甚至在法律实施和刑罚处罚方面,旧西藏的法典也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同样是杀人,“如果杀死一个上等上级的人,如贵族、活佛等,赔偿的命价,需要与尸体同等重量的金子;而上等人杀死一个下等下级人,如铁匠等,赔偿命价仅仅为一个草绳。所以,在旧西藏,农奴主杀害一个农奴的官司,是很容易解决的”;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圭臬,其立法和实施都尚且如此,遑论其他。因此,对于旧西藏的广大人民来说,是很难谈得上平等权这个宪法首要基本权利的享有的,这种只有少数僧侣、贵族阶层享受特权的社会,自然会如西耶斯所言,“对其他人来说则是丧气”,西藏在神权统治下长期发展缓慢,和广大西藏人民缺乏平等地位自不无关系。而民主改革对于少数僧侣、贵族阶层的特权的废除,对于特权之政治、经济基础的神权政治和农奴制的废除,则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西藏人民平等权享有的一个历史性开端。

常安 | 百万农奴得解放: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西藏地方法典所反映的等级情况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即公民的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基础,还包括公众参与等行使国家社会组织管理活动的方式;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见解表达意愿的自由,即表达自由。但在旧西藏的神权统治下,广大西藏人民很难有参与西藏地方事务管理的渠道和可能,而仅仅是一个被动承受的他者。广大西藏人民享受到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是到了西藏民主改革之后的西藏地方建政时期:选民们穿着新衣、成群结队、兴高采烈的走向投票站,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旧的政教合一体制下永无政治地位的农奴,也可以成为人民代表、自治区高级领导人、将军、国家领导人,这正是西藏人民在民主改革之后享受到广泛的政治权利的一种真实写照。

常安 | 百万农奴得解放: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翻身农奴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自由权或个人活动自由权,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但在旧西藏,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可以滥施酷刑,更缺乏人格尊严,而这,却被少数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称之为没有阶级压迫、只有对宗教的虔诚的“香格里拉”。试想一个人如果处于连最起码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还哪里谈得上什么人权?正是因为人身权之于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前提意义,所以,禁止蓄奴,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均应予以禁止,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事务上的一个基本共识。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即为,“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旧西藏噶厦政府强行加在广大西藏人民身上的繁重的乌拉差役,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劳役,同样是对西藏人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乌拉”,分“内差”和“外差”,有的是西藏地方政府很早以前规定下来的,有的是根据需要临时摊派的,种类繁多,任务繁重。另外,旧西藏刑罚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酷刑,也是诸多人权公约所反对的。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西藏地区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广大农奴才真正享有到了宪法所赋予的身体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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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赤身裸体带着镣铐干活

经济权利方面,占西藏人口仅仅5%的三大领主占据了西藏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富、经济资源,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则处于人身的依附状态,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广大西藏人民经济权利的巨大侵犯。而压在旧西藏人民身上层出不穷的各种苛捐杂税,同样是对广大西藏人民经济权利的侵犯。至于高利贷,更是压在当时西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当时旧西藏地方政府的许多机关都放高利贷,大小寺庙、贵族也都放高利贷,而且旧西藏地方政府把放债、收息列为各级官员的行政职责、并制定相关措施,从而使这种高利贷实际上具有强迫性,往往贷给整个谿卡,不愿贷也得贷,而高利贷的利息收入则占了三大寺年收入的25%至30%。旧西藏的高利贷的利率高得离谱,如堆巴家原欠甘丹寺喇基40藏克青稞,利滚利之后达到8000藏克。我们翻阅记录旧西藏社会、经济生活真实写照的《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至(六),基本上每个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里面都有贫苦农、牧民对于噶厦政府、贵族、寺庙的高利贷的血泪控诉,西藏人民在旧西藏时代经济权利方面的悲惨境遇,由此可见一斑。而正是在民主改革之后,废除了高利贷等压在西藏人民身上的大山、结束了农奴制下西藏少数僧侣、贵族占有西藏大部分经济资源的严重不公平局面之后,百万农奴才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西藏人民通过民主改革,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也才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等经济权利。而且,对于西藏原有寺庙、领主等所拥有的地产,在民主改革中采取的也是“赎买”的政策,所以也不存在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更何况其所谓财产权本身也是建立在大多数人无法享有财产权的不正义、不平等的农奴制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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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烧掉地契,获得了经济解放

在现代社会,教育往往被视为一种增加“人力资本”和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教育,之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并被写进了世界各国宪法,而在二战之后,受教育权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进入到国际法领域,成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其原因就在于对公民个体而言,受教育权直接关系到公民在这个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在旧西藏的农奴制状态下,接受教育是少数农奴主、僧侣的专利,大部分农奴和奴隶实际上是文盲,也不存在受教育权的享有,而受教育权的匮乏本身又直接导致其子孙后代也成为永远无法摆脱贫穷地位的“贱民”,西藏的现代教育,是在和平解放后才开始的,但由于当时封建农奴制尚未被打破,寺院教育仍然是主流,广大农牧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西藏在民主改革之后完善的小学、初等、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确立,以及西藏人民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也足以说明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新西藏,广大西藏人民的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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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儿童与狗争食

妇女、老人、儿童等主体的权益保障,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特殊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另外男女平等,本身也是平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首要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而妇女权益保障,也同样是世界各国宪法和相关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但在农奴制、政教合一体制下的旧西藏,妇女处于整个社会的底层,如“旧西藏通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其中,妇女被列为低等级的人,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低层的贫苦妇女。杀人赔偿命价律中妇女的赔命价相当于草绳一根”,另外在旧西藏的法律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基本处于被忽视乃至被奴役的地位,“妇女与牲畜并列,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可以被当作礼品赠于他人”。至于政治参与权,更是无从谈起。在奴隶制下,女性农奴被农奴主强暴、或者转卖、抵债都层出不穷,这无疑是当时农奴主对西藏妇女权益的侵犯、践踏的一个真实写照。因此,在旧西藏,妇女从整体上缺乏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民主改革后,一方面废除了农奴制对妇女的束缚,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妇女的知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广大西藏妇女,正是在民主改革之后,才获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项权益,也才真正得到保障。

常安 | 百万农奴得解放:一场史诗性的人权变革

寺院“拉让”将农奴次仁多吉、贡桑(女)和宋布尺(女)送给扎沃寝宫为仆的加印批文

所以,无论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首要权利的平等权,还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权、以及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文化权利,乃至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在旧西藏农奴制、僧侣神权统治下都缺乏保障。而上世纪五十年代雪域高原上的这场民主改革风潮,其在世界人权史上也由此取得了堪与一百年前林肯废除美国南部农奴制相比的的重要意义,如果考虑到美国内战之后虽然颁布了宪法第14修正案确认黑人与白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解决黑人的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即使是政治权利的行使在具体运作中也受诸多限制,而黑人妇女的权益保障更是无从谈起的话,那么,上世纪五十年代西藏地区民主改革作为世界文明史上一场史诗性变革的意义就更值得我们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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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掉手臂的西藏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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