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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地主翻案,靠诡辩办不到

2019-5-5 04:18|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39107| 评论: 0|原作者: 长河红阳

摘要: 秦晖先生,以学问出名的,出过书,网络上也有文章。他影响最大的文章,也许就是这个——《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这篇文章说什么?给地主翻案:1949年之前地主没有霸占土地,地主没有压迫佃户、贫农,佃户跟着共产党闹土改,斗地主,没道理!

秦晖先生,以学问出名的,出过书,网络上也有文章。他影响最大的文章,也许就是这个——《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这篇文章说什么?给地主翻案:1949年之前地主没有霸占土地,地主没有压迫佃户、贫农,佃户跟着共产党闹土改,斗地主,没道理!当然,做文章可不能这样说大实话,他用“书面语”质疑土改的理论根据:“租佃关系决定论”,进而得出结论:地主占地并不多,所谓的租佃矛盾是子虚乌有。

一、中国地主占地真的不多吗?租佃矛盾真的是子虚乌有吗?

首先,他概括说“租佃关系决定论”里有五个形成一个整体的命题,原话:

【对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的模式影响最大的有两种理论,即“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和“乡村和谐论”。“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亦称“租佃关系决定论”,其特点是非常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它大致有五个环环相扣的命题。第一,认为传统农村最大的问题或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因此造成耕者无其田,有田者不耕,形成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农民特指佃农--以致农村被割裂成两个阵营,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对立与阶级斗争。第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据说就是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小农两极分化。这种以“私有-买卖”作为租佃关系成因的解释还引申出两个理论:一是认为既然小农经济会两极分化,租佃制又是中国一切灾难的根源,则土地改革消灭了大地产还不够,紧接着还要消灭小地产,搞集体化,否则又会启动下一轮“两极分化”。二是所谓“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之说,如果租佃制是万恶之渊,“私有-买卖”又是租佃之源,这就必然强调“抑商”的必要,同时忽视“限权”的必要--因为抑商正是要靠官家。第三,以“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兼并危机、主佃冲突,最终爆发农民战争”的模式,来阐述中国历史上的历史周期论。以此解释中国历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现象。第四,以“中国地主制,西方领主制”来解释中、西历史的区别,尤其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当时两个流行说法都与“租佃决定论”有关:一是说中国的租佃制是小生产,而西方的领主制庄园据说是大生产,有利于使他们过渡到资本主义。二是说中国租佃制下土地可买卖,导致“以末治富,用本守之”,工商业积累都用来买地了,因此不能形成资本原始积累。而据说西方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工商业赚了钱只能在业内滚动,资本就积累起来了。第五,用这套说法解释近现代中国史,尤其是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近代国内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据认为不管是辛亥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都是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后来的国共斗争也是由于共产党解决了土地问题,所以胜利了,国民党没解决这个问题,就失败了。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国共两党的斗争描写成土地改革派和反土地改革派的斗争。这五个命题环环相扣,形成很完整的一个逻辑体系。】

以上五个命题就是秦晖先生质疑的“租佃决定论”的内容,其中红字部分是他文章里刻意要下功夫推翻的。根据呢?是下面的话:

【根据我们现在计量研究的很多成果看来,人们普遍认为改革时代以前关于“地主占地率”的说法有相当程度的夸大,包括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地权分配状况的研究。几乎所有的近期研究都认为,以前的那种地主占有70%的土地,农民只占30%的土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1980 年国家统计局曾经以当年的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中央党校郭德宏教授则根据几百份统计汇总平均,算得20 世纪20~40 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土地总量中地主拥有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而农民的土地应该占一半以上。类似的研究很多,前述及笔者分析的关中地区,大概是当时全国土地分散的典型地区之一。按土改时的调查,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当时有“关中无地主”之说。】

秦晖先生的数字说的明白,1949之前,中国的土地兼并程度不重,地主的占地只是38.26%,而且“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关中无地主”。那么自然有结论:土改?不该,不该!

但是,秦晖先生的数字只能说明,地主占地比例不是很大,却不能说明剩下那60%多一点的土地,能不能让地主们以外的农民,耕者有其田,耕者得温饱。如果能,土改还真是个可以商榷的历史问题;如果不能,那么土改,势在必行,不得不行!土改该不该,还应从这里下功夫。可是,秦晖先生在文章的剩下部分就是不做这个工作,反倒是外国如何如何,历史上怎样怎样,至于民国时期的农民是不是耕者有其田,耕者得温饱,稀里糊涂一大堆文字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土改该不该,在秦桧先生这里还是一笔糊涂账。不过,他的糊涂账却不见得就说不清楚,先用两个最基本的数字做个最粗略的计算:

1933年,中国人口的估计数是4.5亿①,中国耕地的估计数是14.047亿亩②,计算一下,人均耕地3.12亩;当时的农村地主占总人口的5%③,也就是0.225亿人,如果按着秦晖先生上文给出的土改前,地主占地比例38.26%计算,人口占比5%的地主占地5.37亿亩,人均占地23.89亩。那么余下的95%的其他人的人均占地亩数可以计算得出:2.03亩。

也就是说,因为地主占地38.26%,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占地从3.12亩直降30%,成了2.03亩!这个降幅可真不是个小数字!而且地主占地平均数也成了其他农户占地平均数的10倍!这2.03亩的人均耕地够不够95%的人吃饭呢?也许、可能、大概,在长江流域以及以南的地方,气候温暖湿润多雨,一年两熟是可以够温饱的,但是在少雨、干旱、气候寒冷生长期短的北方、西北地区,1949年之前,牛耕铁犁、没有化肥只能积粪肥田,没有条件打深机井只能靠天吃饭的年代,2.03亩地的收成是不够温饱的!这还是在不上税的光景下!这是地狭人稠的大国情决定的,地主们的土地兼并动作稍微一大,就有人要跟着受害。连二千多年前的老子都说“损有余补不足”,所以土改增地为温饱,土改的原动力,很充足。

就这些材料看,秦晖先生在诡辩!

认真讲,以上的占地平均数乃是一个纯数学公式的理想状态,很不符合实际。实际上,当时中国农村占地不公的景象要比如上平均数反映的理想状况恶劣的多!有学者搜集到29份农村占地材料,编制成“抗日战争前的土地占有情况”表如下

秦晖,给地主翻案,靠诡辩办不到!

秦晖,给地主翻案,靠诡辩办不到!

这个图表,编制的学者有说明:“属示例性质,并缺湖南、湖北、四川等重要省份材料,难窥全貌。”

尽管学者们有这样严谨的提示,但是,从采集到的材料涵盖的地域看,覆盖面也是相当大的,有说服力的。笔者试着以华北10份材料,总计607.2户贫雇农的调查数字做了个计算,各份材料中,贫雇农的户均占地数字分别为:

0.387亩、0.307亩、0.209亩、0.673亩、0.328亩、0.398亩、0.402亩、0.224亩、0.422亩、0.352亩。

注意了,这个平均数是“户”为单位,不是“人”为单位,占地平均数最高的不过六分七,最低的二分地!一户多少人?材料里没数字,且以5人/户计算,人均占地恐怕要以平方米计算了!这样的占地数字实在可怜!几乎等于无地可种!

还以如上10份华北材料计算38.6户在村地主的平均占地情况分别为:3.62亩、6.25亩、10.5亩、2.82亩、9.85亩、11.27亩、6.83亩、9.52亩、5.72亩、9.575亩。

文中的单位也是“户”,不是“人”。从数字上来看,地主的占有田地的面积是不大的,但是,我们要注意:这些地主是“在村地主”,是所谓财薄力单的“土财主”。真正在农村里拥有巨量土地的是“不在村”的地主,他们鲸吞土地的能量是“在村地主”不能比的。上文的“在村地主”对外出租田地,但是他们出租的田地只占所有出租田地的30%。剩下70%的出租地就是那些“不在村地主”名下的田地。这些“不在村地主”主要是商人、军人、官僚转化而来,主要都是有特权、或与特权阶层有些关系的人物。⑤又如《民国时期关中地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结构变迁(1928 —1949)》所说:

【据陕省赈务人员说, 关中灾后转移的田产十分之七集中在武人手里;十分之三集中在文人和商人等手里。】

这都是些特权人物,以及接近特权阶层的人物。这些人是占地比例最高,剥削农民最凶狠的大地主。然而,就是那些“在村”的小地主,他们户均占地面积几乎也是贫雇农的10倍以上。我们还要注意:所有地主的占地数字很可能不是地主们全部的占地数字,因为隐匿土地历来是地主、豪强们惯用的偷逃税负的手段,只有“官家”想不到,没有他们办不到的。所以,如上“在村地主”的占地数也好,还是“不在村地主”的占地亩数也罢,调查结果都比实际占地数偏小、偏少。

这个表中还有华中、华南、西南、东北若干例子,贫雇农的占地亩数,户均都达不到1亩,能超过0.6亩也是寥寥!这能养活得了一个人么?至于贫雇农的户数在所有被调查的户数中的占比,有兴趣看官也可以自行计算。既然自有田地连一个人都养不活,那么就要租种地主的地,在我计算过的华北10份材料中,10份材料里调查的总户数945.2户,607.2户贫雇农在总户数中占比64.24%。近三分之二的人户是要做佃农维持生计的。这个占比很高了!当然,户口数字未必与人口数字等比,但是,两个数字相差不会太远:50%以上的农民需要租种他人土地应该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秦晖先生们所谓的,地主占地38.26%时,中国大部分至少半数农民几乎无地的情形。这样的情形下,该不该土改,一看便知!

笔者另外找到的材料还可证明农业大省四川的佃农在农村人口中的占比约50%以上:

【民国时期,四川的佃农数量居全国之首。据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数据,自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四川自耕农的比例由30%降至24%;半自耕农则由19%增加到24%;佃农本来就多,由51%增加到52%。民国三十年(1941)成都平原及川东地区的佃农数量皆达69%。四川佃农数量的地域分布特点,是成都平原及川东地区最多,川西南区其次,川西北区最少。另,四川佃农的人口比率,亦占农民人口的绝对多数,据郭汉鸣、孟光宇等人的统计,川东区佃农人口的比率占56.6%,川西南区占51.3%,川西北区占30.7%,成都平原占55.2%,平均则为48.3%。若与占总人口23.8%的自耕农相比,相差一倍有余,而且那些自耕农兼佃农的人口占15.9%。由此可见,四川佃农占农民中人口的比例之高,数量之大。 】⑥

租佃两大阵营的对立是不是成立,不能只看地主总计占了多少地,还应该看少地、无地贫雇农的占地情况。不能说地主占地不足40%就不会形成租、佃两个阵营,更不能说进一步“发挥”出不存在租佃两个阵营的对立与斗争!租、佃两个阵营的对垒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租佃矛盾是必然的,也是必然能走向激化的!无论秦晖先生们怎样论说地主占地占比如何的小,怎样的抹杀租、佃两个阵营的存在,“租佃关系决定论”就是成立的!

至于秦晖先生竭力推崇的“关中模式”,郑磊先生的研究足以否定它:

【因为近现代以来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而非其它原因 ,才造就了关中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特殊表现形式 ,即频繁的灾荒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死亡 ,使关中地区的人地关系出现了恶性宽松的局面,直接导致了关中地区的自耕农社会(笔者按:秦晖先生的“关中模式”)。】⑦

和这些材料对比,秦晖先生的论说,乃是诡辩。

二、地主占地所谓“不多”的原因何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对清末到民国时期的地权集中度有描述:

【清中叶以后,地权有较快的集中趋势。太平天国革命时期,地主阶级受到严重打击,长江流域几省地权分散,自耕农增加。70年代以后,军人、商人地主兴起,地权再趋集中。这种情况虽有不少记述,但还无法做出确切估计,大约到19世纪末,土地占有情况基本上与战前相同。】293页

秦晖先生认为的,中国的地权集中度并不高是有原因的,伟大的太平天国革命是起了很积极的作用的!并非中国就没有那么一个欲壑难平、圈地有术的地主阶级!

对抗战前的土地集中度情况这样说:

【一般看法,地权集中程度以东北最高,华东华南次之,北方较分散。实际情况,一省之中乃至一个小地区内,也常因地势、交通,尤其是商业发展情况不同,土地占有和经营情况各异。如豫南镇平、信阳2县千亩以上的大地主16家,豫中许昌等4县千亩以上者仅5家。广西苍梧是全省商业最发达地区,地主富农占有耕地的61.5%,思恩是落后地区,地主富农仅占有耕地的7.5%。】293-294页

抗战之后到解放战争时期(1937-1949)的地权集中度:

【除开已经实行土改的地区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更是集中在地主手中,例如四川等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70%-80%。而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据解放初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公地约占30%-50%,富农占有土地约占10%-15%,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30%-40%,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3%-5%。】295-296页

在这段话里,四川省的地主占地比例出奇的高,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经过太平天国革命的清洗涤荡。四川在清嘉庆年间的荆楚白莲教起义以后,就再没有什么大规模的战乱冲击地主势力了。太平天国革命时期,虽有石达开短暂入川失败,对省内有些许扰动,但是没有对地主势力形成致命打击;清末的“保路运动”也只是绅、民一致对官,地主势力也没有被冲击;到民国时期省内的军阀混战,烈度根本不能和蒋冯阎的百万兵级别相比,而且,各家军阀还少不得地主势力支持,所以混战对省内的地主势力也没有形成冲击。四川省内的地主经济在没有受到大的动乱冲击下,兼并土地的动作越来越大,土地集中度也越来越大,终于有70%-80%的极高土地占有率。可以想见,北方中原地区没有晚清的捻军扫荡,没有中原大战的摧枯;陕甘地区没有“回乱”的屠戮,以及自然灾害的肆虐;长江中下游没有太平天国革命的清洗,这些地方的土地集中度会很高,与四川省接近是可以预期的。这足以证伪秦晖对“租佃决定论”的所有质疑!这,只靠诡辩,做不到!

三、佃农受压榨的程度足以导致严重的租佃矛盾、对立

说过了地权的集中,再说一下佃农受到的剥削程度。倘若佃农交租的比例很低,低到10%上下,即便地主垄断土地比例很高,佃农很多,也不至于有租佃矛盾、租佃对立,然而事实极残酷,还以民国时期的四川为例。佃农租种地主田地,先要预交押金—押租:

【押租是指佃农在佃田时给地主的押金,是佃农的信用保证。在租佃关系中,押租的出现,地主是绝对受益者,通常会加重佃农的负担,又被称为“隐租”。在地主方面,押租主要有两种作用:其一,借此可以窥测佃农的财力,能限制那些贫穷的佃农争佃,进而保证地主利益的最大化;其二,押金是地主获利的有力保障。在交纳押金时,地主便规定:佃户故意拖欠租谷、粮食荒歉、佃户迁去时,如有损失房屋、竹、木、用具等、佃农有不法行为等情况出现时,地主有权勒扣押金。即便租期满时无上述情况,地主退还佃农押金,但因通货膨胀之故,佃农实际利益仍受巨大损失。赵宗明记录了巴县一位冯姓佃农于1941年,向当地地主佃租20余亩田耕作,并交押租一万元。当年一万元的购买力是八石黄谷或十疋土布。但耕种一年后,地主撤佃,退还押金一万元。而此时,一万元法币仅能购买一石黄谷或半疋土布。这位农民以此一万元再无法佃租田地,只有沦为下苦力的雇农了。 】⑧

“押租”仅仅是受压榨的“小头”,大头在“租额”里:

【民国时期,四川的佃农向地主交纳地租的额度之高,在全国范围内少有出其右者。收获之后,佃农通常只能得田中正产物总收获量的十之一二以至十之三,其余则须悉归地主,如成都平原,田每亩产量二旧石者,须纳谷一石六斗;川东南北等处,“田面”产量一石者,须纳谷七八斗。四川交租习惯,多以水稻为主;佃农的主要收入,则来自水稻之外的小春或旱地作物。故,即便租额如此之高,这种租佃关系也能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从全川范围来看,平均谷租率约60%以上,分区的情况大概是:“成都平原谷租额普遍为百分之六十四强,最高竟达百分之八十四;最低亦百分之四十。川南区普遍为百分之六十二弱,最高达百分之七十一,最低亦百分之三十八。川东区普遍为百分之五十九弱,最高达百分之六十六,最低为百分之二十八。川西北区普遍百分之五十八弱,最高达百分之六十四,最低为百分之二十九”。当然,这种地租率的计算方式,只计算了田地的正产物,而没有考虑地主的投资及其本该获得的收入。为此,卜凯提出了一套名为“公允地租率”的计算方式,……据此公式,李德英算得成都温江县的公允地租率为58.83%,此租率虽较其他算法的租率低了20多个百分点,但其仍然反映出,佃农需将一半以上的收获物作为地租交给地主的事实。 】⑨

除正租之外,还有额度不低的副租等等变相的剥削,进一步加重佃农的负担。这个剥削残酷程度相当高了。

四川省之外的其他地区是什么样的,笔者在《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找到相关内容。只是,这套书的覆盖年代也只到1930年代初,抗战、以及抗战之后的情形不得而知,但是也足够证明中共发动“减租减息”之前,农民被压榨的酷烈。摘取几句:

【地租率方面,无论南北,也无论分成租还是定额租,地主佃农对半分成,仍是相当一部分地区最通行标准。……但是这些都是以地主只提供土地、佃农自备一切生产资料的普通租佃形式为限。如由地主供给生产资料,地租额和地租率自然相应提高。……此外,上述地租额与地租率都是就正租而言,没有包括地主五花八门的额外浮收、勒索以及田赋、捐摊的转嫁等。而这种额外浮收、勒索历来十分严重。地主用来收租的斗、称都比当地通用的斗、称大出许多。江苏地主收租用称,有20两为一斤的,甚至有22两、24两为一斤的……】⑩

收租用大称、大斗,平白又加收了佃农应得收获的25%-50%!地主实际所得是佃土地收获物的62.5%-75%!以上材料反映出,中国贫雇农受到的剥削与压榨是极端酷烈的。这样酷烈的剥削,足以导致严重的租佃矛盾与阶级对立,中共领导的土改,势在必行,不得不行!

质疑租佃矛盾,光靠诡辩不可能,要有材料!

四、用古怪的“基尼系数”讲什么故事?

在秦先生的文章里,还用了一个很古怪的概念:“以基尼系数分析民国时期中国土地集中状况”。这个概念是一直质疑“地主经济”论的美国学者赵冈发明的。从秦晖先生的上下文看,“基尼系数”越高,地权集中度就越高,地权分配不公就越明显。而首创这个分析法的赵冈先生用以研究民国地权分配的样本,是“以满铁资料为主的47 份调查报告”。不过秦晖先生说:“由于无法加权,这个平均值并不精确。”用并不精确的数字描述问题的全貌?这个学问是怎么做的?!不过,就是这样,秦晖先生还是斩钉截铁地跟了这么一句话:“但当时中国地权分配一般水平大致如此。”

“并不精确”的研究成果居然能有“大致如此”的普适性?!

基尼系数在秦桧先生的论说中可是有大作用的,秦先生用它和一个图表配合起来说:基尼系数比中国大的一些国家就没有发生中共领导的那样的改天换地的暴力革命,这个“租佃决定论”岂不是没有根据?这个图表如下

秦晖,给地主翻案,靠诡辩办不到!

看这图,有些怀疑秦晖先生的常识:因为图上的大部分国家的城市化率都是很高的:

巴西1960年的城市化率:44.9%,在图上的1950年代(1950-1960)时候,这个城市化率应该与此差距不大。这意味着什么呢?一个为数不小的城市群可以吸纳大批无地可种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那么在农村,因为极高的土地集中度引起的租佃矛盾绝对要比1949年之前的中国轻!而同期,196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仅仅16%,还低于印度同期的17.9%与南朝鲜的27%!这还是建国后中国快速工业化下的结果。估计一下,在1949年之前中国的城市化率恐怕要低于两位数。那么在这极低的城市化率的国情下,农村40%上下的土地集中度就要引发4.5亿人口的中国产生严重的租佃矛盾。

美国在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70%;

新西兰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76%;

英国1960年的城市化率78.4%;

古巴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58.4%;

意大利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59.4%;

伊拉克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42.9%;

联邦德国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71.4%;

墨西哥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50.8%;

巴基斯坦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22.1%;

阿根廷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73.6%;

伊朗1960年的城市化率是33.7%。(世界各国城市化率——百度文库)

秦先生图表里举例的国家,绝大部分在1950-1960年代的城市化率都在50%以上。这样的城市群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吸纳大批农村劳动力,并缓解土地高度集中引发的农村租佃矛盾的。但是,这并不能消除以此间接导致的其他社会不公引发的种种动乱与社会问题:大规模失业、高发的犯罪率、层出不穷的群体事件,甚至与公然的组织武装与政府对抗……。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只有走中国革命的道路,发动革命,用革命武力为后盾,彻底土改。古巴革命成功就是个例证;而拉美国家左翼运动的持久不衰也归因于此——太不公平!但是,由于有美国这个法西斯主义大本营,拉美的革命一次次的被消解、扑灭,然而这些没有大规模暴力革命的表象也证明不了,土地高度集中就不会间接导致其他严重的阶级分化恶果,与残酷的阶级斗争。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旧中国严重的租佃斗争罢了。

秦晖先生用“基尼系数”讲说的故事,就是地主霸占土地比例再高,也不会导致租佃矛盾、租佃对立。顺推下来,中共的土改很不应该。问题是,你秦晖先生选取的外国样本和中国没有可比性!

在这里要提一下印度。印度的土地分配不公是举世瞩目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引发土地革命?这与印度特殊的历史包袱有关系: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氏族血缘因素等历史遗留观念,在印度底层民众意识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强固隔阂,他们受制于这些历史形成的隔阂,偌大一个苦难阶层被分割成一个个的小群体,他们只能形成小小的土围子,不能聚合起来形成大集团!印度人眼界太不宽广!都不会想到大家苦难的根源都只有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势阶层、富裕阶层。那里的人们人心不齐!哪有力量组织起来同心对敌?!没有暴力的土地革命所需的大干柴堆!

接下来,秦晖先生还反复申说他的观点:解放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土地集中度)还不如当前一些外国,以及现在的中国。现在中国更高的土地集中度都没有形成租佃矛盾,解放前为什么就要发动土改呢?看他的原话:

【传统时代中国多数地区的统计值,乃至全部样本的平均值所显示的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不仅明显小于所有未进行激进土改的其他国家,而且与进行过激进土改乃至“土地革命”的国家的状况也相去不远。尤其是中国在改革年代恢复农户经济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到1990 年代,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至少也有0.41,高于我国土改前47 个样本中的8 个,比全部样本的平均值低不了多少。换言之,如果今天中国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度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民国时期中国至少有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村似乎是不需要任何土改(包括台湾式的和平土改)的?!而根据另一份统计,1988 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前数已高于土改前约五分之二的样本,几与平均值持平了。
笔者无意以上述分析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的正面意义。但是显然,这一分析至少足以表明: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完成“民主革命”的标志,是没有根据的。】

请秦晖先生睁眼看看每年春节前后回乡、进城的民工潮!民工潮进城的流向,就是城市群里的劳动密集型大型工厂、服务业!试问,解放前中国有现在这样的城市群么?那时的城市有这样多的大型的劳动密集型工厂群么?有这样多的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这些行业吸纳了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有这样一个城市群,秦晖先生说的那种高“基尼系数”,在当下中国是不可能引发租佃矛盾的!这是一个普通人都能明白的事实,怎么这个“留美预科校”的高知、“教习”就看不透,居然要把这个和1949之前的土改绑在一起论说当年的土改不该、不该、很不该?纯属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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