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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如何长期向香港贩卖“民主”、阴谋颠覆

2019-8-1 22:5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4929| 评论: 0|原作者: 郭永虎|来自: 当代中国史研究

摘要: 美国国会为涉港非政府组织拨款,以此资助香港“民运”、“人权”等反华组织干涉香港事务。其中,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及其下属组织成了重要工具。
美国国会为涉港非政府组织拨款,以此资助香港“民运”、“人权”等反华组织干涉香港事务。其中,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及其下属组织成了重要工具。美国国会在《2003年度综合拨款法》中,要求为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拨款用于资助香港“民主、人权和法制”项目。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获得国会拨款后再将其分发给涉港非政府组织从事反华活动,其中“香港人权监察”、“美国全国国际事务民主学会”、“美国国际劳工团结中心”等非政府组织近年来都接受过其资助。2003年,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为“美国全国国际事务民主学会”拨款约20万美元,支持某些所谓“香港民主派”做出“抗衡”。 2004年,美国国会拨款3500万美元用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推广“人权和民主”。2009年,美国国会在《2009年度综合拨款法》中为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拨款1700万美元,用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民主”活动和人道主义援助。

美国国会如何长期向香港贩卖“民主”、阴谋颠覆

美国是影响中国香港事务的重要外部因素。美国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对香港事务的渗透和干预力度,试图将香港变为其推行“和平演变”、“人权外交”、“分化与西化”、“遏制”中国战略的前沿阵地。其中,国会是美国干涉香港事务的重要主体,它不断通过涉港立法活动干涉中国香港事务。据统计,1984~2014年间,美国国会共提出60余项涉港法案。这些法案对中美关系和香港的稳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关于美国行政部门涉港活动的研究已十分丰富,而从美国国会的视角尚未见专题研究。本文以美国《国会记录》(亦称《国会议事录》)等原始法案文本为依据,对近30年美国国会干涉香港事务的过程、主要内容及影响进行历史分析。

一、美国国会关于香港事务的早期立法活动

立法权是美国国会的专属权力。美国国会介入香港事务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立法活动进行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国会开始通过立法活动染指香港事务。在1984年中英签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前后,美国国会即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干涉香港事务。5月3日,美国众议院提出第299号共同决议案阻挠香港回归,称“应当尊重香港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如果未征得香港公民同意,任何新政府不得强加于香港之上”。[1]该阶段美国国会涉港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干涉香港选举制度。1988年10月20日,美国众议院提出第393号共同决议案,认为1997年之前香港自由选举产生民主机构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敦促英国政府在1991年的立法局选举中提高普选比例。[2]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成为美国国会干涉香港事务的转折点。美国国会立法加大了干涉香港事务的力度。1989年3月20日,美国国会提出了第79号共同决议案,敦促英国政府在1991年和1994年实行立法局直接选举,呼吁美国总统向中英两国政府表达香港民主和人权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对美国的重要性。[3]1989年5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员波特指出,北京的事态发展在香港引发冲击波,香港的人权和经济未来面临险境,美国须申明:香港的基本自由必须得到保证。6月,他进一步炮制法案敦促英国政府1997年前在香港建立民主框架,呼吁总统布什向中英表明香港的安全、自由与稳定对美国的高度重要性。[4]6月12日,参议院提出第1160号法案,对中国政府和美国行政部门施压:“要求中国应切实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敦促国务卿向中国表达:

【“美国继续关注《联合声明》‘欠缺’自由直接选举及其对人权的保证”。[5]】

6月23日,美国参议院也提出第51号共同决议案,称法案的目的是要向中国发出一个相当简单的信息,即“美国深切关注香港、它的人民及它的前途”,“表明我们对其前途的义务”,“国会对回归后的香港民主、人权、个人及经济自由表示忧虑,原因是怀疑中国是否能履行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和自由的承诺”。[6]8月4日,美国众议院提出第187号共同决议案,敦促英国政府允许香港人民通过全民投票决定其未来政体,并在1997年1月1日投票决定香港主权归属是否仍属于中国。[7]

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虽然提出了多项涉港法案,但是最终成为法律的比例极低,与正式法律相比,其影响力是有限的。为使涉港法案成为法律,美国国会通常将涉港条款与美国政府年度拨款法案捆绑在一起,这种“搭便车”的做法经常使总统不得不签署同意。1989年,美国国会将涉港条款附加在《1990~1991年度美国对外关系授权法案》中,最终由美国总统签署成法。该法要求:美国总统应该向中国领导人表达履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性;还要求美国国务卿向英国表明,美国对香港人权的持续强烈关切,英国须尽快促成香港通过自由、公平的直接选举产生代议政府。[8]1991年,美国国会再次将涉港条款捆绑在国务院年度拨款法案(众议院第1415号法案)之中而成为法律。该法要求,美国应该鼓励英国政府为香港提供公民自由,包括香港立法局普选,将一个“自治”的民主政体留给回归后的香港。[9]

1992年之前,尽管美国国会炮制出名目众多的涉港法案,但却未能制定出一部系统而完整的香港政策法案,相关法案大多“就事论事”、“一事一立”。冷战结束后,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积累,美国国会开始酝酿一部系统的香港政策法案。1992年8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香港政策法案》。9月1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第1731号议案。为使该法案成为法律,美国国会将其附加在年度拨款法案之中,总统布什于10月5日签署该法案,成为正式法律,即《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这是美国首部关于香港政策的系统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确立“人权原则”。该法称“香港人民的人权对美国意义重大,同时与美国在香港利益休戚相关。香港主权的成功过渡必须捍卫人权,人权也是香港经济繁荣的基础”。第二,对美国行政部门介入香港事务提出了硬性要求。根据该法,如果“总统断定香港的自治程度不足以证明其应享有美国特定法律规定的待遇,或者与中国曾承诺的待遇有所不同,总统可以修改美国有关香港法律的实施”。第三,该法案规定,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事务方面,“美国积极寻求同香港建立直接的双边关系,并寻求在1997年7月1日之后保持和扩大这些关系”;寻求在香港回归后经中国政府许可,在香港保留美国总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和非官方组织。第四,在美国和香港的商业方面,该法要求美国应采取以下政策:美国应谋求同香港保持和扩大经济与贸易关系,把香港当作一个单独的实体对待;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美国应同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称举行直接谈判,以签订双边经济协定”;美国应在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继续把香港当作一个对联合王国实行完全自治的领土,而且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应该把香港当作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完全自治的领土”。第五,该法要求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提交年度涉港报告。报告内容除了包括要关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香港实施的程度外,还包括美国和香港关系的状况和法案中提出的香港政策的实施情况,尤其是要包括下列情况:

【“美国—香港双边关系,包括经济关系的状况;香港参加多边论坛的性质和程度;目前美国—香港在运输问题上的关系的状况;美国—香港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文化、教育、科学和学术交流的性质和程度;香港目前根据美国的法律所处的地位;影响美国在香港的利益和美国—香港关系的其他问题。在编制关于经济关系和人权这样的问题的国家报告时,国务卿应该向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关于香港问题的单独的分项报告”。[10]】

《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美国对香港的政策,成为美国对香港政策的基本框架,美国政府的涉港政策大多可在该法中找到对应的条款。该法一方面承认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承认香港回归中国;但另一方面却为美国政府干涉香港事务提供了所谓法律依据,该法将美国定位为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仲裁者,试图参照《与台湾关系法》模式,为其介入香港事务钉入“楔子”。

二、香港回归前后美国干涉香港事务的主要立法活动

《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开启了美国国会干涉香港事务的恶例,该法为此后国会涉港立法活动提供了蓝本。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后,美国国会炮制了多项涉港法案,综合观之,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领域:

(一)对华施压,干涉香港选举

美国涉港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涉香港政改和选举事宜,其法案文本中经常使用“敦促”、“呼吁”、“应该”等外交辞令对华施压。1994年10月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第265号决议案,该决议案称,

【“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一个稳定和民主的香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应作出一切努力,支持香港民主改革的进展,鼓励香港各政党在1997年政权移交临近之时,维护这些成果”。[11]】

1995年,香港完成殖民地时代最后一次立法局选举。彭定康在扩大“民主参与”的幌子下,将原来实行间接选举时的9万选民猛增到270万,这违背了中英双方已达成的谅解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然而,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9月20日提出第175号决议案表示支持,呼吁“中国尊重香港人民渴望拥有充分民主的意愿,中国政府应当与港人民主选出的代表进行对话”。[12]次日,参议员普雷斯勒对《1996年外交活动、出口经费及有关项目拨款法案》提出了参议院第2752号修正案,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尊重对当选议员的授权,撤销其要解散立法局的决定,因为这违反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13]1996年6月2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第271号决议案,呼吁中国应当允许1995年经选举产生的立法局完成其任期;呼吁美国总统和国务卿应表达如下信息:美国全力支持香港的“自治”,对能否充分遵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这样的国际法表示关切。[14]1997年7月10日,美国参议院提出第38号共同决议案,要求中国履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义务,

【“保证香港的自治、人权和民主选举”。[15]】

7月31日,美国众议院提出第2358号法案,认为香港人民应当有权自由选举立法会代表,特区首届立法会应由港人通过选举法惯例和公投决定。[16]

(二)对美国行政部门施压,以涉港问题为由制裁中国

作为立法机关,美国国会介入外交事务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美国国会是通过立法手段推动美国行政部门加强介入香港事务的力度。1996年6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条例草案,规定总统“克林顿要在香港过渡前夕加强监督中国对香港的所作所为,以提供准确资料,让国会在必要时考虑制裁中国,保障香港的利益”。该草案还规定“美国政府要特别关心香港政治状况,并每年向国会汇报一次”,若“呈交国会的报告(指总统提交的)有缺失,国会指令补充报告应予提交……当中包括详细资料,介绍影响中英联合声明的实施状况和发展趋势”。[11](pp.648~649)1997年3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第750号法案(又名《香港回归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介入香港问题,授权美国总统如断定中国不能保持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可以停止给予香港一切优惠待遇,实行贸易限制。

【“美国政府有责任确保美国的利益在过渡期间和过渡后得到保护,并对确保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权也得到保护一事至表关心,如果香港回归后其自治程度不足或与中国承诺不符,总统可以修改美国有关香港的法律。”[17]】

(三)将香港回归与台湾地位问题挂钩

美国国会担心香港回归中国将引发未来台湾产生类似的连锁反应,因此,在香港回归前后先后通过两项涉港立法,阻止香港主权的改变波及台湾地位。香港回归前夕,1997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提出第100号共同决议案,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香港回归不改变台湾当前和未来地位的现状;二是台湾的未来应该通过和平确定,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民主程序,即通过“自决原则”确定台湾地位问题。[18]10月28日,美国众议院又提出第178号共同决议案,再次申明国会立场:香港回归不改变台湾未来地位,台湾的未来通过和平民主程序解决,美国应当在台湾受到威胁时提供军事防卫援助。[19]

(四)加强美国对香港的出口管制

美国国会早在1985年制定的《出口管制法》修正案中便把中国香港地区纳入实行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管制体系中的一部分。1998年在克林顿访华后,美国国会组成了以参议员考克斯为首的调查委员会,12月,该调查委员会向国会提出报告,污称中国政府一直将香港作为获取美国技术的转运站,声称中国政府一直利用美国对香港出口控制政策宽松、允许香港获得美国军事敏感技术的便利,为高技术流入中国留下了漏洞。该报告建议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否允许香港继续维持其独立的出口控制地位进行研究,同时评估香港在中国军方出口控制中的地位。此后,美国国会还立法禁止中国通过香港获得高科技产品,防止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1999年5月13日,众议院提出第1813号法案,要求美国禁止向香港出口型号为“Cray SV1”的超级计算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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