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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禁止蒙面集会游行,已经刻不容缓

2019-9-12 23:0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21722| 评论: 0|原作者: 支振锋、诸悦|来自: 环球视野

摘要: 在近三个月的香港修例风波中,激进示威者屡屡在黑衣蒙面的掩护之下做出暴力犯罪的行为。黑衣蒙面行为助长暴力示威,制造暴力极端事件,宣扬极端政治理念,危害极大,应予依法严肃对待。

“黑衣蒙面”往往是古装影视中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匪徒形象,或者是当代极端恐怖组织IS(伊斯兰国)成员的典型装扮。但令人震惊的是,在近三个月的香港修例风波中,激进示威者屡屡在黑衣蒙面的掩护之下做出暴力犯罪的行为。黑衣蒙面行为助长暴力示威,制造暴力极端事件,宣扬极端政治理念,危害极大,应予依法严肃对待。

一、黑衣蒙面助长极端和暴力

香港回归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有人员佩戴面具或穿着黑衣;但本次所谓的“反送中”运动开始,大批游行示威者开始有组织黑衣蒙面。

据境外媒体报道,他们身着黑衣面罩的目的是表示丧服,一是为了“纪念”30年前那场运动,二是表达对特区的极度失望,三是整齐划一免于被警察确认身份。据统计,自2019年6月6日开始香港法律界带头举办黑衣游行至9月10日,有大批组织化或半组织化黑衣蒙面者参加的游行示威共有39起(占全部的81.25%),其中:六月的7起中的3起有黑衣蒙面者参加,七月的18起中有14起,八月的20起中有19起,九月的全部3起[注]。而且,6月以来所有街头暴力冲突都是黑衣蒙面者所为。

这表明,黑衣蒙面对推动香港局势恶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机理主要是三方面的:

一是解构自身的罪恶感,为极端主义行径正名。历史证明,热衷于参加所谓“民运”的大多是社会中的失意者;而“民运”的组织者、操纵者也深知此道,大肆贩卖“贬抑社会”以迎合和团结更多的失意者。正如埃里克·霍弗在《狂热分子》中指出的“在把时代的一切痛骂得一文不值以后,失意者的失败感和孤立感会获得巨大的缓和,并会获得巨大的快乐。”今天香港的失意者身着黑衣即丧服,不但是对现存香港社会的彻底否定,还会引发他们的一种力量上的幻想和共鸣,仿佛他们正在摧毁并重塑香港,从而成为香港的救世主。

二是带来身份认同性和仪式性,有助于示威者的组织化。黑衣蒙面是一种具有仪式性的制服,放大了群体中个体的从众心理,从散漫的、懦弱的、个体的乌合之众,成为整齐划一的统一体,掩埋了个人的责任、恐惧、无能,既能壮胆又增强自信。甚至这种高度组织化、仪式化的行为让本来自己感觉没有底气,甚至是心怀鬼胎的他们产生一种将生命托付给某项神圣伟业、寻求重生的虚幻崇高感,从心理上将群氓转化成为所谓的“理想”而献身的狂信徒。

三是带来侥幸心理和安全感,有助于逃避法律责任。在摄像头林立的香港,蒙面在掩盖示威者身份、增加执法者识别难度、降低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性的同时,给了他们一种“我知道你是谁、你不知道我是谁”的信息不平衡的安全感,增加了示威者的攻击性,使他们更加放肆、无所顾忌地从事违法暴力活动。

香港暴徒与警察对峙,并用镭射灯扫射警察

二、禁止蒙面集会游行示威是西方国家通例

鉴于蒙面示威导致的极大危害,禁止集会游行者蒙面已经成为当前西方法治的标准操作。特别是香港反对派一直试图投靠的英美国家,对游行示威或暴力行动中的蒙面行为,更是高压严禁,特别值得香港特区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通过专门立法禁止蒙面游行集会。美国禁蒙面法可追溯至十九世纪中期,1845年纽约州在美国首个颁布《反面具法》,纽约警察在“2011年占领华尔街”事件中根据该法抓捕了上百名蒙面示威者。目前美国有15个州颁布了禁止蒙面的专门法或者法条,例如加州刑法第185节。大多数州规定违反蒙面法将判处一年以下监禁和500美元以下罚款;路易斯安那州的处罚最重,最高可以判处三年监禁。英国并没有专门禁止面具的立法,在三百年前英国就曾颁布过类似的《黑匪法(Black Act)》,执行上百年后,于1823年废止。目前实践中是由警察向法院申请面具禁令。

据不完全统计,意大利(1975年)、德国(1985年)、挪威(1995年)、丹麦(2000年)、奥地利(2002年)、瑞典(2005年)、法国(2010年)、比利时(2011年)、加拿大(2013)、西班牙(2013年)、拉脱维亚(2016年)、保加利亚(2016年)、荷兰(2019年)等国通过立法禁止蒙面游行示威,对违反者除以罚款、监禁等法律责任。对于禁止的对象,德国和意大利的规定最为概括,一切妨碍身份识别的物件均在禁止之列;而奥地利、荷兰、加拿大、比利时、拉脱维亚等国明确规定伊斯兰教的面纱和罩袍也属于禁止对象。

对于禁止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设定空间条件,如法国、拉脱维亚等规定只要是在公共场合即禁止佩戴;二是设定行为条件,如丹麦、德国、挪威等规定集会游行等公共活动禁止佩戴;三是综合条件,如奥地利规定,游行集会示威活动不准佩戴面具,大学、公共交通、法庭上也不准佩戴面具。

对于违法者的责任,除罚款外,德国、法国规定最高1年监禁,丹麦和奥地利规定最高6个月监禁,挪威处于最高3个月监禁,而荷兰、西班牙、俄罗斯则仅处以罚款。处刑最严厉的是加拿大,在特定条件下,对蒙面示威者可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

三、当前来看,香港应激活《公安条例》的制度能量以应对蒙面示威

游行集会是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自由。参与游行集会的大多数市民,包括年轻学生,只要依法以和平方式进行,只要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对于那些心怀鬼胎、见不得光的黑衣蒙面者,当前亟需根据香港《公安条例》和国际惯例予以禁止和打击,抑制暴力进一步升级。

《公安条例》第6条(1)规定:“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所有公众聚集的进行作出管制及指示,并指明公众游行可行经的路线及可进行的时间。”本条例对“管制及指示”并未做出限制,理应包含禁止穿着黑衣、佩戴面罩或要求脱下黑衣、面罩。因此,作为香港警队首长的警务处长有权禁止蒙面。

而且,警务处长有权对集会和游行施加禁止蒙面的条件,如果游行示威者不同意这一条件警方即可不授予“不反对通知书”。本法第11条(2)规定:“如警务处处长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处长可就任何已根据第8条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施加条件。”本法第15条(2)规定:“如警务处处长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处长可就任何已根据第13A条作出通知的公众游行施加条件。

此外,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有权随时禁止黑衣面罩。《公安条例》第3条(1)规定:“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相当可能会导致或引致破坏社会安宁,则可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若是集体穿着黑衣佩戴面罩当然属于“徽号(emblem)”。

也就是说,在香港现行法治条件下,警务处长可以根据《公安条例》第6条(1)发布指示禁止所有游行集会黑衣蒙面;也可以将不穿黑衣不佩戴面罩作为发放“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而且,警方还有充分的依据来严格依法惩治黑衣蒙面暴徒。《公安条例》第17A条(2)规定:“公众聚集中有3名或多于3名的参与者或成员拒绝服从或故意忽略服从根据第6条作出或发出的命令,该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公众聚集,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未经批准集结。”游行集会三人或以上黑衣蒙面即可定性为违法,视为“未经批准集结”。一旦警方宣布该游行集会属未经批准集结,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的黑衣蒙面者可以根据《公安条例》第17A条(2)经公诉程序定罪处监禁5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处监禁2年。

香港市民请愿禁止蒙面游行

四、长远来看,香港应制定禁止黑衣蒙面游行集会的专门法律

虽然依照《公安条例》警务处长可以指示禁止蒙面或者将其设定为准许游行集会的条件,然而由于这属于未列明的“其他”权力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在香港法治环境下,警务处长若未做好相应论证、听证和准备的工作就贸然行使,不但会导致被立法会质询,还会承担相应的政治风险。因此,目前警务处长尚未根据《公安条例》有所作为,禁止黑衣蒙面。未来,还是应效仿西方国家,尽快制定《禁止蒙面条例》。

其实,早在三年前的旺角暴乱之后,特区就已经表示正在进行相关研究,但遭到了反对派的大力反对。他们的理由是:

其一,犯案时蒙面并不能规避警方的调查,例如,截至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有九人因旺角暴乱期间的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当中有七人在犯案时有遮挡面容。

其二,根据《警队条例》第54条,警察有权要求脱下面罩等遮挡物。

其三,禁止示威者或表达意见人士蒙面,只会令他们更仇视执法者,使社会分化,对遏止暴力行为于事无补。

这些理由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阻碍法案不能通过的真正原因是彼时蒙面黑衣尚未形成组织,而且并没有今天“反送中”运动那么多的街头暴力,人们尚未认识到蒙面黑衣的杀伤力,社会上并未对禁止该行为形成共识。

当前,随着蒙面黑衣者激发了香港正派人士越来越大的反感,社会上对反蒙面立法已经形成了较大的民意共识,建议特区政府在新立法年度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尽快立法禁止蒙面,对于未来降低警方在搜证和执法中的难度;以及摧毁示威者的仪式感、身份认同感和侥幸心理,在心理层面瓦解暴徒具有重要正面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其他普通市民合理表达诉求,捍卫香港法治精神。

而对于立法形式的问题,从国际上看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在治安法、刑法或集会游行法中增加专门条款来禁止蒙面,譬如奥地利(《集会法》第9条)、丹麦(《刑法》第134b条)、德国(《游行集会法》第17a条)、俄罗斯(《集会、会议、示威、游行和纠察法》第6条)、挪威(《警察法例》第5部分第11条)、西班牙(《公民安全法》第18b条)。

另一种则是颁布专门法或法案来禁止蒙面,比如意大利[《雷莱亚(Reale)法案》]、比利时(《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穿部分或全部遮盖面部的服装的法案》)、法国(《禁止遮面法-2010-1192》)、荷兰(《部分禁止在教育、公共交通、政府大楼和医疗场所穿蒙面服装法案》)、瑞典(《2005年关于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面具的法律》)、拉脱维亚(《限制遮盖面部法》)。

倘若香港采取第一种方式通过修订《公安条例》增加禁止黑衣蒙面相关条款,其优点是与其他管治游行集会示威的条款更为密切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缺点在于如果过细规定不但受制于篇幅还可能破坏现有条例的结构;如果过粗规定又会留下空子、达不到立法目的。而制定专门的《禁止蒙面条例》不必考虑结构和篇幅问题。

特别是,较其他国家的暴徒,香港黑衣蒙面暴徒更加组织化、更为专业;而且佩戴面罩头盔身着黑衣的“香港民主女神像”表明,黑衣蒙面不仅是一种逃避执法的办法,更成为了反政府、无政府主义和街头暴力的精神象征与神祗,制定专门法律进行应对会更加有针对性,也会更加有效。

[注]不含以下游行集会:6月7日反送中港岛单车行,6月8日反送中九龙单车行,6月26日G20各国领事馆请愿,7月7日“一齐去,一齐返”联署及礼宾府递信行动,7月13日“荣神益人,与神同行:途经政府山唱诗”游行,7月15日苦行上礼宾,7月20日与神同行,8月17日太古人自由行。

本文链接:http://www.globalview.cn/html/law/info_33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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