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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养老多轨制 —— 改革理当再启航

2019-11-1 22:1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826| 评论: 0|原作者: 徐汉成 潘兆鹏|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改革开放中,出现了诸多的双轨制与多轨制,典型的则是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抚恤金的多轨制,侵害了工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追寻中国梦——构建全民利益共同体

  经过七十年的发展,经济蛋糕已是日益做大,而蛋糕的分配则处于金字塔状态,在金字塔的顶端,则是掌握财富的民营资本家与权贵资产阶级,所谓中产阶级则是行政事业单位与高薪俸的国企员工,底层的则是广大的企业职工与农民阶级。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因此,国家理应一视同仁,取消城乡差别,取消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差别,将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为一轨制的结构性退休养老制度。

  一、“一轨制”并不是平均主义,对于党和政府各级机关干部,应该按职级予以确定,

  二、取消职业年金制度以及职称待遇,因为职称待遇在工作期间的薪资已经给予相应报酬,而知识产权已经转化为市场行为,故退休后不应纳入二次分配。

  三、缴费基数应该依据区别城市类别,分为等级补助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农民的统一缴费标准,依据工龄结算计发退休养老金,使得每个人心中有数,改变胸中无数的“糊涂帐”局面。

  除了解放前参加工作的以及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的非正常死亡的人,给予特殊规定之外,抚恤金可以分类的差别,但不该有“板块”的差距,这在理论与逻辑、情理与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法律法规

  (一)、退休养老法律法规改革史

  1、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第134令)全面确立了适用于全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2、1953年0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细则修正草案》

  3、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秘字[1955]245号令)

  4、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

  5、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66]中劳薪字第60号 )

  6、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一轨制”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7、1978年06月0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8、1980年9月20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9、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10、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11、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后,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全盘引进了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2、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印发了于《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民[1987]办字11号)

  13、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第二条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14、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15、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

  16、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即:《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17、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8,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核的“统账结合”模式。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19、1995年3月29日,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

  20、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7〕26号)将养老金分成二个等级,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双轨制”。

  22、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3、1999年2月11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4、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5、2006年6月20日,国务院、人事部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同时规定了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26、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27、2006年,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28: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9、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30、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31、201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2、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告退休养老制度“并轨”, 标志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

  (二)、抚恤金法律法规改革史:

  1、1994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规定》(民优函[1994]212号)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

  2、1994年11月15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

  3、2007年5月8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4、2008年6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08〕42号)

  5、2011年11月15日,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三)、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改革史

  1、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指示》建立了“一轨制”的公费医疗制度。

  2、1956年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了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负责医治,并酌量给予劳动日补助,首次赋予集体承担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

  3、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全面推广农村合作医疗。

  4、1965年9月21日,中央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了1976年,全国已有9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5、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劳薪字[1966]第60号)

  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6、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号)

  

7、1992年9月2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卫计发[1992]141号)

  8、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部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9、2000年1月5日,劳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10、2002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11、2002年9月16日,劳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2]8号)

  12、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13、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国办发[2003]3号)

  14、2003年4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

  15、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16、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

  17、2009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18、2016年7月14日,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运行机制,同时,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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