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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1947—1965)

2020-2-3 23:4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9723| 评论: 0|原作者: 常安|来自: 开放时代杂志

摘要: 笔者拟以建设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度要旨为线索,回到1947年至1965年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历程的制度现场,以一种制度发生学的方式,呈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何以一种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现代化的重视与少数民族地区民生福祉的改善

  积极恢复与发展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事业,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医疗卫生难题,通过改善生活水准和民生福祉,让少数民族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中央政府的关怀,体会到作为祖国大家庭一分子的归属感。在农业区,主要是帮助广大基层少数民族群众整修水利、扩大耕种面积、改良农业技术。同时,以国家投资的方式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资料问题,仅1952年,西南地区就无偿发放农具达130多万件,其中贵州省人民政府仅从4月到7月就给72个县的少数民族群众无偿发放农具25.5万件,并派遣工作队手把手地教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使用,从而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对尚处于原始公社末期的景颇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地区和部分黎族地区,发放补助费和无息贷款,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税,则采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对于部分交通不便、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在牧业区,采取多种措施扶助畜牧业生产,“如组织物质交流,发放贷款、贷放生产工具和饲料、实行免费的防疫注射等,使畜牧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解放以来(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发给各牧业区的贷款,内蒙古为220亿元,绥远为144亿元”。积极发展牧业区贸易合作事业,组织工业、农业、牧业的相互支援,在向牧业区供应大量粮食与饲料的同时,大量收购土产、皮、毛,减少贸易的中间环节,提高畜牧业产品价格,使牧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从而改善牧民生活。医疗卫生方面,鉴于新中国成立前各少数民族地区恶劣的卫生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将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传染病横行、人口减少率惊人的局面作为重大的战略政治任务。在1951年召开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会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大量防疫队、医疗队、抗梅(毒)工作队等深入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群众赠送药品、防疫和治疗疾病,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各级医院、卫生院或者巡回医院,并援建、新建医学院校、医科预备班,或者在基层地区以开办训练班的方式为少数民族培养卫生行业骨干。经过几年的努力,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格局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传染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大幅度增长;而卫生队、医疗队、防疫队所到之处,也获得了少数民族群众发自内心的感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努力,其所起到的作用“远超出医疗卫生的领域,成为消除民族隔阂、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武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群众和上层人士对新中国的向心力”。

  四、社会主义: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制度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我国历代统治者采取的怀柔政策,是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为前提的,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同民族之间以及同一民族内部的历史隔阂,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所采取的所谓“分其势而众建之”的治理模式,都影响到各族人民的交往、交流、交融与团结程度。

  (一)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倡导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尤其是关于民族平等的相关理念宣示、制度建构、政策推行,为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创造了前提条件。新中国作为一个各民族友爱合作、团结互助的民族大家庭,各民族不分大小,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诚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要和各民族讲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例如鄂伦春族还不到两千人,我们也要和他们团结”;“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那种认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共同纲领》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设专章规定民族政策,该章节第一条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并在随后三条中就民族区域自治,平等地组织公安部队,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的规定,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发布了由周恩来总理签署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于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在195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也设专章规定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平等选举权的实现;并就民族平等的实现情况,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可以说,正是社会主义对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理念的强调,对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基本权利和改善民生福祉之政治战略意义的重视,为我国各民族紧密团结的实现提供了根本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制度愿景: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斗争、共求解放的革命经历,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实践,以及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历史使命,构成了处于平等地位的各民族在新中国友爱合作、团结互助、凝聚一体的制度基础。中国革命的胜利、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密团结、共同奋斗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诚如李维汉所指出的,各民族地区的政权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则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社会主义的文化正日益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面貌也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则构成了各民族地区共同的组织核心,集中地说,就是社会主义已经成为“各民族的共同性或者叫作共性。这个共同性或者共性,就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基础”。

  而在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共同的制度愿景和历史使命。“宪法规定我们要把独立了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是要把我们拥有五十多个民族、六亿人口的大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代表六亿人民意志的大宪章,我们必须同心协力,努力奋斗,争取实现宪法的要求。我们各民族必须在为了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这个新的基础上来达到新的团结。……我们想到将来强大的祖国,就必须在今天强调各民族的团结,为建设社会主义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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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制度为通过民主改革,实现了权利保障和民生改善的各族人民提供了一个面向未来、深具道德感召力和共同使命感的制度愿景,构成了各族人民认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心理基础。而国家建设的巩固程度,不仅在于国家建设、制度建构本身所体现的力量,更在于人们对国家,以及对形塑国家的特定制度和其体现的意识形态发自内心的认同与信仰。“这种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每个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社会主义制度从提供面向未来的制度愿景和建构共同历史使命的角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认同的塑造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塑造社会主义的经济共同体

  一个团结、凝聚的政治共同体,必然需要以一个密切联系、亲密合作、共同发展的经济共同体作为基础。社会主义国家重视经济现代化,必然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引领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各民族的团结日益密切,“社会主义制度把各民族组成统一的经济机体,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使各民族之间的交通日益方便和频繁,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和各民族人员交错杂居的情况日益扩大,民族闭塞性日益消失。许多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和人民团体,更日益把各民族的人民组织在一起”。限于篇幅,此处仅以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发展民族贸易、兴办国有企业、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等为例,来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各民族经济共同体塑造的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各民族群众经济、文化交流,进而巩固各民族团结程度的功能,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新中国初期的民族贸易工作。民族贸易,被认为“既是商业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既要体现党的商业政策,又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商业活动,发展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长期的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基层地区的市场基本上为土司、头人或者宗教界上层人士所控制,市场规模也很有限,且这些土司、头人或者宗教界上层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尚持观望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贸易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为少数民族同胞提供便利,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同时,也承担着疏通民族关系、获得少数民族群众信任的功能,甚至在有些边远基层地区,民族贸易的工作都先于地方民主政权建设而行,即所谓“政权未建、贸易先行”。民族贸易遵循平等互利、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那些生活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还要在贸易上给以特别的照顾,例如以较低价格供给他们一些迫切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盐、茶叶)。国营贸易机构因此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因此,从民族团结的角度,民族贸易在很多时候算的不是经济账,而是政治账;而少数民族的商业干部也在民族贸易过程中得到锻炼和培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贸易还承担着培养熟悉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经济,认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先进分子的职责。

  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兴建的一大批国有企业,对于密切各族人民的经济联系,塑造一个各族人民共同缔造,具有内在凝聚力的经济共同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帮助少数民族建立现代工业、发展工业经济,作为促使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一项重要措施,列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任务”。一批批现代化的工业企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兴建,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完善经济结构、为其培养出一支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的同时,不同民族的工人也在少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生活空间中互通有无、彼此了解、促进团结,建立起融洽的新型民族关系,并塑造出超越不同族裔的对于单位、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还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即提供一种促进各族工人之间相互学习、增加团结、建立新型认同的交往空间。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状况也严重制约着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和交融,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是新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项目。当时计划新建的八条铁路干线中,有五条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者直接与少数民族地区相连接;举世瞩目的青藏公路和康藏公路也是在那个时候修建的。这些交通状况的改进,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商业交流和群众往来,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所要求的民族平等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制度为民族团结提供的制度性组织模式、制度愿景,以及促进各族人民群众交往交流的民族贸易等增加民族团结的实践途径,开辟了中国各民族紧密团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纪元,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形象写照。

  五、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

  作为新中国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宪制安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制意义正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全国各族人民组织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将共同缔造了悠久的中华历史文化,具有近代以来共同争取解放的革命经历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形塑为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既确保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做主,通过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建立,实现国家政权组织和治理体系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通过确认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形塑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且,民族区域自治能够团结一切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国家统一的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大业,建构起一个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而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形塑,其关键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提供了核心的制度力量、组织网络,具有价值感召力能够凝聚全体人民的意识形态,以及可以实现人民民主和统一战线有机统一的领导力量与政治体制。

  (一)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自觉摒弃”。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在贯彻《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制度化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新中国成立初期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以及自治区同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施行的关键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二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适当措施,以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典“五四宪法”更是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以宪法叙事的方式,宣示了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特征。这也说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不意味着一种简单的民族联合,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联合体式的松散政治共同体,而是有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不可分离的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自治机关,又是中央政府下级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与人民共和

  民族区域自治旨在构建一个以各族劳动人民的大团结为基础,同时团结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少数民族上层及宗教界人士在内的人民共和的政治共同体。这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各类个体和群体整合为一个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集合体,进而确立了作为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人民与国家的内在统一性。《共同纲领》第一条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中所承担的使命,正是通过确立各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共同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社会主义民族事务处理模式,将各民族劳动人民凝聚起来,并团结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少数民族上层及宗教界人士,“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我们现在有两个联盟:一个是工农及其他劳动者的联盟,这是我们阵线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是决定我们命运的。……另一个是劳动人民和一部分可以联合的剥削者及其代表的联盟……加入这个联盟的还有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宗教界人士等。这就是目前我们说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工农为主的各族劳动人民,经由“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的历史进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规定之下,已由旧社会被压迫的他者地位变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政治领导权地位,劳动作为“国家主人”的承认与识别标准,在《共同纲领》中也得到了载明。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事务的宪法制度,其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作为劳动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1952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主体、自治机关组织和运行原则等方面,也均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而彰显人民性,以及强调作为劳动者的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新办法”之“新”所在。

  但是,“为了实现我们伟大的目的,我们不仅需要在劳动人民内部有巩固的联盟,而且还要和一部分剥削者结成联盟。……少数民族工作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教育和组织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这是基本的;又一个方面是要对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进行统一战线工作”。“在处理民族问题时,特别是边疆民族问题时,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央政府争取少数民族精英的手段。按民族界限争取上层精英的支持在建政初期是国家建设的重要选择。”通过政协会议的组织形式邀请少数民族上层精英共商国是,吸纳拥护新政权的少数民族精英加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要和上层人士协商,均是这种团结联盟、统一战线的体现。民主改革在少数民族地区顺利进行,民主改革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中的少数民族上层及宗教界爱国人士占有相当比例,这些都说明,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包括他们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而对于这些昔日的剥削者来说,放弃剥削地位走向社会主义新生也同样是一种解放,一种获得“劳动者的政治领导权”意义上的解放。可以说,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变革,昔日横亘于同一民族内部的阶级鸿沟得以消除,一个更具有广泛意义的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还具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属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族人民共同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事务管理,在涉及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或实施前,进行广泛深入的协商,进而形成充分的共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自治机关组成的多民族属性,以及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议事协商方式,为各民族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制度基础。而通过各民族共同协商,整个中华民族大家庭也得以进一步巩固凝聚。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最核心的制度性力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之所以能够成功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新办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实现各族人民群众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领导力量,是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政治整合的重要优势。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各类个体、群体如何整合为一个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需要具有先进性的团体来引导和组织,需要提供超越不同阶级、民族、地域的凝聚全体人民的愿景,需要有能够引领和带动各族人民,将各族人民组织起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组织网络和干部队伍。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实现人民共和宪制结构的最核心的制度性力量。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国的过程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情相结合所取得的理论成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社会变革的奋斗历程。

  “从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的角度看,最具原初形态的‘意识形态建设’往往就是指涉一个国家的立国基本精神,以及这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得以立基的信仰与价值体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国情、革命实践结合起来,强调人民当家做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确立起一套超越族裔认同的意识形态叙事和国家认同机制,对广大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具有极强的感召力,也起到了非常好的动员作用。巩固国家建设,首先需要“国家的在场”,清末民国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施政的一大困境,即是中央政府与边疆各族人民群众直接沟通能力不足,国家对各族人民群众动员能力低下。能够深入基层,善于做群众工作,拥有一批具备坚定政治信念和政治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分子,是中国共产党相比近代以来其他政治组织的独特优势。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很快就决定向边疆少数民族基层地区派出中央访问团,加强中央政府与各族群众的直接沟通,并且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赋予了各族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力,改善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民生福祉,赢得了他们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注意吸收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发挥少数民族党员在地区治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建立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各少数民族地区,凡是已经发展了一些当地少数民族出身的党员,并从他们当中培养了一批干部的,许多工作就比较好做,也容易扎下根子”。因此,王震在赛福鼎等人的入党仪式上的讲话,就将新疆范围内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建立视为新疆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事件,视为确保“新疆人民顺利地走上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道路的有力保证。可以说,正是人民性、先进性这些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的必备要素,以及群众路线这一共产党取得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尤其是全面融入基层社会、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高度组织力和行动力的党的组织体系,构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在边疆地区进行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

  而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民主,更具体地说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立,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翻身当家做主,“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通过统一战线,团结了一切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国家统一的少数民族上层及宗教界人士,建立起一个内含劳动者联盟和爱国者联盟的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阶级、族裔、地域的人口凝聚为具备有机结构的“中国人民”,从而完成统一多民族国家宪制建构的关键一环。而这个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维系、巩固的核心要旨,即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六、结语

  1947年至1965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基于以社会主义立国的宗旨,密切了中央政府和各族人民群众的联系,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实现了各族人民大团结,巩固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时至今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并被确认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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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国内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与挑战,这也对我们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提出了更重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阶段性特征和挑战,我们仍然应该坚定道路自信,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新形势下,我们仍然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本质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坚持七十年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系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我们在新形势下思考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将其放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大局中来把握,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承担起其在新时代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中的光荣使命。

  常 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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