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仍然是階級的婚姻,但在階級內部則承認當事者享有某種程度的選擇的自由。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論上以及在詩歌描寫上,再也沒有比認為不以夫妻相互性愛和真正自由的協議為基礎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種觀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動搖的了。總之,戀愛婚姻被宣布為人權,並且不僅是droit de l’homme,而且在例外的情況下也是婦女的權利。
杜林先生斷言,大面積的地產的經營需要有地主和被奴役者,這種說法純粹是他的“自由創造物和想象物”。在整個東方,公社或國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裏的語言中甚至沒有地主這個名詞,關於這壹點,杜林先生盡可以向英國的法學家請教,他們曾在印度徒勞地苦苦思索“誰是土地的所有者?”這個問題,正像已去世的邦君亨利希七十二世·羅伊斯-施萊茨-格賴茨-羅本施泰因-埃伯斯多夫徒勞地苦苦思索“誰是守夜者?”這個問題壹樣。只有土耳其人才第壹次在被他們征服的東方國家推行了壹種地主封建制度。希臘早在英雄時代就已經帶著等級劃分進入歷史,這種等級劃分本身顯然只是我們所不知道的久遠的史前時代的產物;但是就在這裏,土地也主要是由獨立的農民耕種的;成為例外的,是貴族和部落首領的較大的田產,而且它們很快就消失了。在意大利,土地主要是由農民墾殖的;在羅馬共和國末期,大田莊即大莊園排擠小農而代之以奴隸,它們同時也以畜牧業代替了農業,而且像普林尼所已經知道的那樣,使意大利趨於崩潰(latifundia Italiam perdidere)。在中世紀,農民的耕作在整個歐洲占支配地位(特別是在墾荒地方面),至於農民是否必須向某個封建主交納貢獻,交納什麼,這對於目前的問題是無關緊要的。弗裏斯蘭、下薩克森、佛蘭德和下萊茵的移民耕種了從斯拉夫人那裏奪來的易北河以東的土地,他們作為自由農進行耕作,交納很低的賦稅,但他們決不是處於“某種形式下的徭役”之下。——在北美洲,絕大部分的土地是自由農的勞動開墾出來的,而南部的大地主用他們的奴隸和掠奪性的耕作制度耗盡了地力,以致在這些土地上只能生產雲杉,而棉花的種植則不得不越來越往西移。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英國政府人為地制造土地貴族的壹切企圖都遭到了失敗。總之,除了氣候使歐洲人無法在當地從事農業勞動的熱帶和亞熱帶的殖民地以外,利用奴隸或徭役制農奴來征服自然界和開墾土地的大地主,純粹是幻想的產物。相反,在古代出現大地主的地方,例如意大利,他們不是把荒地變為可耕的土地,而是把農民已經開墾的土地變為牧場,把人趕走,使整片整片的土地荒蕪。只是在近代,自從比較稠密的人口擡高了地價以來,特別是自從農藝學的發展使劣等的土地也較能適於耕種以來,大地產才開始大規模地參與荒地和牧場的開墾,而這主要是通過奪取農民的公地進行的,在英國是這樣,在德國也是這樣。但當時不是沒有對應的措施。例如大土地占有者每在英格蘭開墾壹英畝公地,總要在英格蘭至少把三英畝耕地變成牧羊場,最後甚至把這些耕地變成單純的獵取大獵物的圍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