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大部分 关于滥用职权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指控“虽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依法也不能成立! 公诉方宣称“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主要犯罪行为就是,1、薄熙来亲自主持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亲自签批《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 但其实: 1、薄熙来做为市委书记亲自主持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调整副市长分管工作,是天经地义符合常规惯例的份内事,并不是什么超越职权行为。 2、从情理上来说,我也确信,薄29号打王立军耳光,1号就安排召开市委常委会提议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位,绝对是在报复王立军。 但是,要严格死抠法条来说话的话, 薄熙来并不是市委书记兼市人大主任,薄没有兼任其它任何职务, 党委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国家机关和法律上的行政机关, 市委书记根本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你公诉方使用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来套他这个党委书记,完全就是法律上的笑话! 3、要是,在常委会上有哪怕是一个常委公开提出过必须等公安部的批复回来后才能对外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但薄熙来一意横行置之不理,则薄熙来确是在党内滥用了职权; 但是,你公诉方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在常委会上有哪怕是一个常委公开提出过,必须等公安部的批复回来后才能对外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4、要是,在常委会后,政法委书记及组织部长在常委会结束后还明确提出过,公安部的批复没回来之前我们不能明天就去公安局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这一市委常委会决定,但薄熙来仍一意横行置之不理,则薄熙来确是在党内滥用了职权; 但是,你公诉方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政法委书记及组织部长在常委会结束后提出过公安部的批复没回来之前我们不能去公安局宣布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这一市委常委会决定”! 5、在王立军案发后,薄熙来亲自签批《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这一签批决定就更是没有半点错,更谈不上是什么滥用职权罪行! 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 如果象公诉人公诉意见所说,就因为,薄熙来没有当庭认这三个罪,就说薄熙来认罪态度不好。 我认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 因为事实真相,他的本意,只有他自己清楚。 他知道自已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这三个罪的罪行, 他有了这次阳光审判全民陪审公道评判的时机, 当然可以自己坚持纠错实话实说! 而且他这种坚持纠错实话实话才是对的!!! 他坚持当庭纠错实话实说, 公诉人就说他的认罪态度不好。 难道, 一个人因担忧子女安全等而违心说了一次二次错话假话, 就必须一错到底永远不说实话永远不纠错才是态度好???!!! 为了,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我恳请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判决中,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我深信: 只有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只有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只有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人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 我们的国家, 才能真正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最后,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 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各族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致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2013 年 9 月 10 日 于北京光耀东方S座1110室 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