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部分 关于受贿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受贿罪的相关指控不合情,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所谓犯罪事实, 根本不是“清楚”而是根本“不清楚”, 证据也根本不是“确实、充分”而是根本“不确实、不充分”。
(一)、根本不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而是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在大连商厦及汽车配额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谋取了利益。 而且, 公诉方指控的所谓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的第一笔贿赂的时间,是2002年9月。
1、但是,公诉方指控的薄实施被指控的所谓帮唐罪行的时间, 都是在2002年上半年之前。
公诉方指控薄的相关具体帮唐罪行是:
(1)、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上,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实施了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这一罪行。
(2)、在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的报告上,薄熙来于3月4日实施了批示“同意”这一罪行。
(3)、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上薄熙来于2002年4月24日实施了签写“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这一罪行。
(4)、2002年8月份之前的好几年前,还在大连任市长的薄熙来曾实施“对大连市副市长夏德仁打招呼说过让其对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工作多给予支持”这一罪行。
(5)、2002年8月的一天,唐肖林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唐顺口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后。薄熙来实施了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这一罪行。第二天,夏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唐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
2、公诉方所确认的事实还有:
自从于2002年9月后收受唐肖林赚得倒卖汽车配额获利85万后给时任大连市委书记薄熙来的第一笔行贿款5万美元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 薄熙来没有再实施过半点帮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谋取利益的罪行。
只是在2004年及2005年, 薄分别再实施过“收受唐肖林因深圳房子公家大连市窗口单位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赚得1600万人民币加三套深圳市区房子私人也赚得合作建房方张文胜给付的200万人民币1万美金后,另再给已升任商务部长的薄熙来的第二笔5万人民币行贿款及第三笔8万美元行贿款的罪行”。
即: 薄熙来实施被指控的1999年12月至2002年8月所有所谓帮唐行为的时候, 薄熙来是根本不知道 “会有什么所谓2002年下半年开始唐肖林给薄的这第一笔倒卖汽车配额获利行贿款到来, 更不知道 会有什么2004年及2005年唐私人赚得合作建房方张文胜给付的200万人民币1万美金后另给的二笔5万人民币及8万美元行贿款到来”。
3、客观上, 薄是根本不知道也根本不可能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唐个人获取3百多万利益的结果”, 更不是“薄希望或者放任使唐个人获取3百多万利益这种结果发生”。
即: 薄当时实施的帮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行为, 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故,薄当时帮助唐的这些行为,依法并不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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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为: 薄案的实质是体制内政治路线之争,以刑事案件审判说明体制内回归已经完全没有可能了。 对薄案刑事指控的审判,十八以后曾经希望能够做到“程序正义”,记得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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