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这些行为,虽然确是在所谓的2002年8月薄熙来看到幻灯片之后实施的。 但是: 1、公诉人出示的与此事项相关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薄熙来在在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事项上有半点违法违规的操作”。 2、而且,在成品油问题上,商务部相关司局官员们的证词,已经“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 3、此外,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 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成品油市场已经对外全部开放,而这也包括中国的民营企业不再被挡在门外,可自由的出入这一领域(参见:民企油市空欢喜 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形同虚设http://www.ce.cn/cysc/ny/shiyou/200501/10/t20050110_2802654.shtml )。 4、显而易见, 这一行为,也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7)、公诉方指控2003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通过妻子谷开来儿子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元。 其中,收受机票费用人民币321万元、住宿费用15万元、非洲旅行费用65万元、购买电动平衡车费用8万元、偿还信用卡欠款34万元。 但是,徐明在8月22日下午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质证询问时,已当庭承认“2003年后谷开来是有一笔钱存放在徐明这里”。 而且,徐明在庭审中已当庭承认2003年后谷开来是有一笔钱存放在徐明这里这笔钱的金额是150万美元即高达1200万元人民币(详见8月22日庭审现场之八)。 不说谷开来这1200万元按正常民间借款年息20%算一年利息就有240万元, 光谷开来的本金1200也是足够清算支付所谓“徐明为谷开来家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元”!!! 虽然,辩护人问徐明“你说你给开来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帐”时,徐明回答说“这完全不是一回事”。 但客观事实摆在这里, 这回事就是“开来已有1200万元存放在徐明这里,开来又曾叫徐明帮助代办支付了443万元费用,开来至少尚有757万元存留在徐明这”啊! 谷开来从来没和徐明说过“这1200万元你以后一定要全额还给我,你帮我及家人代购代付所花的443元机票等费用,就和我这1200万元存款的利息抵消”吧???!!! (8)、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试问公诉人,您知不知道: 1、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通过其妻谷开来收受了请托人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它与“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的近亲属谷开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薄熙来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徐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徐明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231.86万欧元购房款”有没有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规定又是什么意思? 这两条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含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里的“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就是: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儿子妻子情妇)的行为, 应以受贿论处, 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则对这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论处! 薄熙来根本是从来都没有明示或暗示授意徐明把这231.86万欧元购房投资款送给谷开来及其儿子! 您公诉方把这231.86万欧元购房投资款的死猫硬扔到薄熙来头上, 是既有违客观事实也毫无法律根据的!!! 4、而且,你公诉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只是证明“谷开来2002年9月收到了徐明提供的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 但事实是, “2000年9月徐明提供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给谷开来的时候,徐明根本没有和谷开来明确说这笔钱是送给她的”! 5、“2000年9月徐明提供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给谷开来的时候,才与谷开来认识不到一年,当时谷开来并没有帮到值这么多行贿款的什么忙,徐明根本没有理由在此时就将这样一大笔钱白送给谷开来”! 你公诉方如硬要强词夺理说“由于薄熙来是市长,所以,2000年9月徐明才会与谷开来认识不到一年且谷开来并没帮自己多大忙时,就会将这一大笔钱白送给谷开来”, 那么,你怎么合理解释说明“2000年9月后至2012年10多年期间,薄熙来的官越当越大,徐明反而是几乎再也没有象这样送钱给薄熙来家了”呢???!!! 6、徐明2011年同意接受谷开来把这房产过户回徐明名下的提议而且实际已经办理了把这笔钱所购的房产过户到与徐明谈婚论嫁的徐明情人姜某名下的手续,这还不能算谷开来已将徐明2000年9月提供的这笔经营性别墅购房投资款全部还回给徐明了吗???!!! 7、即便谷开来真曾一直以为法国房是徐明白白送给她的,这也是她对法律事实认识错误! 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是: 谷从来都不是法国房的法定产权人,至今法国房的法定产权人是德先生或姜某某。 客观上,即便谷真犯了受贿罪,法国房产的产权,谷也完全是受贿未遂,谷实际受贿已遂的,至多不过是这法国房十多年的使用权。 或者说,即便是谷真犯了受贿罪,谷的实际受贿金额依法也只应定为法国房的租金价值。 8、公诉方死揪13年前这一件事不放,简直是从没食过人间烟火! 13年前就几乎是中国最有名且最有钱的世界知名大律师的谷,在13年前真从没收过一分贿。 而且谷13年前的合法收入都已是高达“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 但13年前合法收入都已是高达“400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的中国最有名且最有钱的世界知名大律师谷,却又突然胆大包天贪得无厌竟敢一次索取收受实德私人老板高达1600万的贿赂款。 可是此后13年,谷又真从没收受或索取过其他任何一个私企老板的一分钱贿赂。 这世上,真会有这样的受贿犯???!!! 其实,象谷开来及李庄的老板彭真儿子和在任最高检副检察长的儿子这类有权力关系背景的红顶律师,是极容易取得巨额合法收入的。 如果谷开来在99年表示她想挂名担任实德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明确律师顾问费为年200万,实德公司会不愿意一年付200万元律师费依法聘任她? 如此一年200万元,到2011年,谷就能合理合法安然无恙地从实德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2400万元! 按常理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谷开来律师是根本没有必要非法收受实德2100多万元行贿款! 谷要是没签顾问合同没开发票便收了实德2100万元的常年法律顾问费,至多不过是想隐瞒律师业务收入偷漏10%即210万元的北京律师行业税收罢了。 象谷开来这类世界知名有关系背景和实力的大律师给实德这类大型房地产企业老板提供了十年常年法律咨询顾问服务收取2000万元法律顾问费真属正常收费。 不信者,可去北京市司法局对照查看下彭真儿子李庄老板及最高检副检察长儿子近十年的律师费收入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