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理 论 查看内容

关于“资产阶级法权”

2016-7-27 23:2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31| 评论: 2|原作者: 三峡人家|来自: 红旗网

摘要: 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
关于“资产阶级法权”(1)
——马克思的论述
作者:三峡人家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为了全面了解马克思对问题的论述,在此不得不较多地引用马克思的原文。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我们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农村公社的分配正是马克思所描述的情形。社员参加劳动,挣得工分,表明他提供给集体的劳动量,他凭工分在集体里领得所需的生活资料(粮食、油料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付给社员,他再去社会中换取自已所需的另外一些生活资料。


    马克思接着指出,按劳分配仍然是遵循的是商品交换原则:“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已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用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接着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中隐藏着的不平等的实质:“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用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成为一个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权力,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差别,因为每一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社会,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这种按劳分配只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但是,在事实上它是承认“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且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家庭情况不同,即使领得相同的消费品,按人口平均,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造成事实上的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动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已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从以上论述中,我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1.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我的理解,是指资产阶级性质的不平等的法定权利和思想作风,主要存在于分配方面和人与人的关系方面,其核心是等级制度和特权思想。简约地说,一切造成不平等的制度和思想都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


    2.按劳分配,它以取消按资分配的剥削制度为前提,是一种进步;但是,它仍没有超出资产阶级商品交换的法定框框,在生活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它仍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它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


    3.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里的“不可避免”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是避免不了的,并不是说它是正当的合理的不可动摇的,更不是说应当提倡和扩大的。正如在阶级社会里,腐败及官僚主义是不可避免的,难道我们共产党人能提倡和奖励腐败及官僚主义么?


    4.从马克思的上述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所有制方面的主要区别: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私有制,生活资料也是私有制。即为完全的私有制社会。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资料已是公有制,生活资料仍是私有制。即为半公有制半私有制社会。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生活资料也是公有制。即为完全的公有制社会。


    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把完全的私有制社会变为完全的公有制社会,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已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不仅包括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包括消灭生活资料私有制,同时包括消灭与这些私有制相联系的私有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消灭私有制的任务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第二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过程中,逐步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消灭生活资料私有制。

所以,限制或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共产党人革命过程中的应有之义,而维护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则是和共产党的任务相背离的。反对限制或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极力维护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正是修正主义的一个主要特征之一,是他们背叛马克思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第一步;他们的第二步,就是利用扩大资产阶级法权所形成的官僚特权阶层,夺取政权,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他们的反革命步骤是与共产党人的革命步骤相反的。

所以,限制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根除官僚特权阶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我们反修防变的最关键一步,万万不可轻视限制或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重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龙翔五洲 2016-7-29 07:07
从三峡人家这篇《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是如何精辟阐述资产阶级法权的,尤其是巴黎公社、中国革命的解放区和建国后及文化大革命的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革命实践证实了革命导师的伟大。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对官僚阶层、官僚主义、官僚体制的批判和斗争是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是符合当时历史的政治经济条件的。托派在这个问题上对毛泽东的攻击是违反实际的和恶意的,应该予以批驳和反对。
引用 水边 2016-7-28 10:34
编辑 水边

查看全部评论(2)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6 21:52 , Processed in 0.020254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