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清产核资未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明确写明只有3个公司参与评估,其余九个不在评估之列,说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还有9个公司没有参与改制,铁的证据和事实证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资产没有全部核销,改制未完成。 2、98号批复出现了3个版本,且3个版本都是错误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到底依据哪个版本进行改制的?错误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当时在职工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欺诈协议(图片2科产局调查笔录)。
(二)你们提出的.“2.调查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国有资产,伪造改制批复的违法事实,并移交检查机关办理;3,追回被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的国有资产”的诉求 1.体改委2001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批复》(武昌改字【2001】98号)存在同一文号,同一发文时间,内容不同的三个版本,主要内容是同意区商委协助五金交电公司开展改制工作,版本一……版本二……版本三……,版本三文件现存挡于区国资局。经向原五金交电公司总经理王克华了解,其就“改制文件多版本”说明如下“版本一,二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修改补充形成了版本三文件。三个版本的文件已经发后,均发送五金交电公司,未收回”,我方并未发现有伪造改制文件的违法行为。 2,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不当得利等行为,我方已将相应情况移交区纪委,待区纪委核实后处理。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第一个版本是从武昌交电商场的工商资料中得来,主文中的武昌区五金公司不是我们的单位,属张冠李戴;第二个版本(档案编号008)由王克华提供,主文内容是“分拆出售”,我们举报王克华伪造改制批复指的就是这个版本。科产局说档案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们出示了王克华给我们拍照的原件图片(有录像为证),要求科产局去找王克华调取原件,7月7日科产局给我们回复的时候,问他们是否调取原件查看,他们回答没有去调取原件;第三个版本出自科产局,主文内容中“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及所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句话让人费解,自己跟自己成为了上下级关系,科产局对此也不能解释。三个版本没有一个版本是正确的,这样的改制批复也能生效?三个版本只有版本二有档案编号(编号008,这个版本原件在王克华处),充分说明王克华是按版本二执行的,即:按分拆出售的方式执行?科产局一直东扯西拉避而不答。 关于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科产局不是去发文单位或档案局调查取证,却跑去向犯罪嫌疑人求证,并且采信嫌疑人的所谓解释,难道这些文件是王克华自己制作的吗?他凭什么代替经手人说话?这件事充分说明了,科产局的结论只是根据王克华的意图得出的。(图片3:伪造版的98号批复) (图片3:只有这个伪造版本的有编号,其他两个版本的都没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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