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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私有化的种种言论

2018-7-16 22:2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4207| 评论: 1|原作者: 周新城|来自: 察网

摘要: 新自由主义一个核心观点是私有化。吴敬琏是最典型的了,他鼓吹“彻底改革”,攻击我国改革不彻底。他主张的彻底改革的“底”,就是彻底私有化。只要还有一点公有制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提出,社会主义同有没有国有经济没有关系。

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的言论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出发,炮制了许多否定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理论”,诸如公有制没有效率,国有企业是垄断,阻碍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与民争利,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公有制产权不明晰、无法与市场经济相容等等,不一而足。诸如此类言论,充斥报章杂志,一时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被搞臭了。在这种舆论环境下,私有化就变成有道理的了,似乎势在必行。对于这些由新自由主义引申出来的言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一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没有效率论。这是上世纪80—90年代最流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我要非常明确地说,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这是绝对不能否定的!也是绝对否定不了的!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我国打下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没有我国的经济独立和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就没有我国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东方的岿然屹立。”

到了上世纪80—90年代,国有企业出现许多困难。一些“著名经济学”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闹得纷纷扬扬。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确实遇到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这种体制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带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了,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由于不适应新机制需要所造成的困难是难免的。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问题,例如“拨改贷”,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给国家,但生产经营上需要的资金,国家不再拨给,而靠银行贷款取得,一下子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国有企业的税率高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享有各种优惠,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沉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负担、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于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上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资产的增值速度、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他们说,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还是应该消灭。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他们是不讲道理的。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即人民)是分为不同阶级的。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除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外,由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剥削,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最终是优胜劣汰。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一见到国有企业盈利,就说“与民争利”,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总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吧!

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新自由主义分子制造国有企业与人民的对立、搞臭国有经济的一种手法。对此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尽攻击、污蔑国有经济之能事。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

我们且不说大量国有企业是处于竞争领域的,不能一说国有企业,就是“垄断”,即使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从而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这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斗争中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恰恰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国有经济是全体人民所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的企业,它的发展也完全符合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加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怎么也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凡是大企业就是要作为“垄断”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要反对的“垄断”,并非反对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反对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对它们生产的产品大多数却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气、水、运等都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我国两位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15]

顺便说一下,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反垄断”也不是反对大企业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也不是要消灭大企业,而只是反对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在一贯高举“反垄断”大旗的美国,从来没有一个人主张把微软、波音、苹果等企业消灭掉!一到中国,“反垄断”就要消灭控制国民经济的国有企业,真不知道持有这种主张的“著名经济学家”在想什么!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的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一段时间里在某些领导机关的文件中也出现了这种提法。这已经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

主张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人的理由是,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则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将在下面分析。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什么叫“竞争性领域”?如果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航天等等过去一直是被称为非竞争性的“垄断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竞争了,有的甚至已被公认为是竞争性领域了。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性命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其实,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国有经济。有一位经济学家(一所著名大学的副校长)不仅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垄断性行业。他在2007年9月一次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照他的说法,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退出;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也应该退出。那么,国有企业还有生存余地吗?真是赶尽杀绝!另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倒是直言不讳:今天的大国企应该“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夫人式的私有化”。正如一位学者批评的:这些人“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16]真是一语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头面人物公开杜撰中央文件,宣布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的精神。他们在报刊上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17]还有人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威胁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18]这些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知道内情的头面人物,一再宣布中央早就定了“国退民进”,然而查遍党中央的文件,我们却找不到他们说的内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人开始制造“国退民进”的舆论了。我们先看一下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缘由和内涵吧。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十五大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吧。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9]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20]四中全会还具体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面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21]这些文件里,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即使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央文件也是主张“有进有退”,缩短战线,集中力量,搞好重点。当时主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吴邦国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还专门撰文指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等等,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22]

把自己的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采取这种手法,难道能说是学术研究吗!

应该看到,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3]真不知道那些假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了。按照私有制的产权界定原则来看公有制的产权,那么公有制的产权始终是不明晰的,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够明晰。他们对“产权清晰”的要求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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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龙翔五洲 2018-7-16 22:39
请先搞清楚国有经济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之分。在中国后者往往会是官僚垄断资本,也还是一种私有制。作者对此避而不谈,有成为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卫道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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