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质属性(本性)就是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批驳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谬误,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廓清资产阶级法学散布的迷雾和提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持,本文大量和详细地汇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恩列斯毛)、我国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谢觉哉、董必武、彭真)、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学教科书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法学书籍中关于法(法律)的论述,供大家学习、研究和思考。 (本文分上、下两部分)
《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一文作者(以下简称《厘清》作者)可以不同意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观点,甚至可以反对、反驳他所反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但是,作为我国著名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最不应该捏造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马克思主义一贯反对的法学观点竟然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意”。 笔者在前一篇文章中对《厘清》作者无视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强调的:在原始社会里,阶级和国家尚未产生;在共产主义社会里,阶级消灭了、国家都消亡了;那么,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当然也就不存在的观点,竟然说法从原始社会直到共产主义社会法是一直存在的。本文针对《厘清》作者说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法的本性,笔者本文汇集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学者等关于法的论述充分说明:阶级性正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法的本质属性。 首先需要搞清《厘清》作者使用的一个概念,即“永恒本性”。作者的原话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是法的永恒本性”。 “永恒”是什么意思呢?我国《辞海》和《现代汉语辞典》等辞书都解释为“永远不变化”。而“本性”呢?解释为“原来的性质或个性”。把永恒本性这两个词的解释放在一起,就是“永远不变化的原来的性质或个性”。这显然是叠床架屋、同义反复。本性就是本性,本性变化了,就不是原来那个事物了。例如,我们说“资本”的本性,就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榨取利润;利润对于资本,犹如空气、阳光和水分对于植物、动物一样,资本一旦没有利润它就无法存活。假如资本的这一本性变了,它不再是以利润为其生命的支柱和存活的唯一目的了,那它就不是资本了。还有,我们说“帝国主义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就是说它奉行强盗逻辑,强词夺理、造谣欺骗,“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利益”,为了掠夺别国的财富,不惜寻找各种借口发动战争——“帝国主义就是战争”——不会改变。假如它的这一本性变了,那它就不是帝国主义了。
一旦说到法的或者法律的本性,国内外学术界早就有共识,指的是法的本质属性。[ 参见:《法学词典》第3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64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10页;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41页,第139—141页,等。]我们通常所讲的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还有时代性、民族性、历史相关性,等等,无疑,这些都是法的属性。但是,上述这些属性,是西方法学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百科全书、教科书、词典和报刊历来就承认的和重复了亿万次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法的本质属性,唯独阶级性才是法的本质属性。然而,正是这一属性,一切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法学一直是避而不谈和不承认的,这也正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法学的欺骗性和虚伪性之所在。 我们说法的阶级属性,指的是法(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整体)是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保护统治阶级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至于其它阶级的利益是否保护,最终还是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而定。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初版序言中说:“现在的统治阶级,即使没有更为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利益打算,将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阻碍着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马克思著、郭大力 王亚南译:《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3月第一版,第XII页。) 在关于法的本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是法的本性呢? 那么,下面我们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著名法学家究竟是如何谈论法(法律)的,其本质属性是不是阶级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著名法学家等的说话和行文的具体语境,同时,为了避免断章取义的嫌疑,笔者该文中大段大段地引用了他们的原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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