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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业务合作模式

2018-11-6 23:4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925| 评论: 0|原作者: 韩俊|来自: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摘要: “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
中央农办主任韩俊: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业务合作模式
点击:125  作者:韩俊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6 1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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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现场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韩俊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这是农业农村部新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成立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

 

这次会议既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的工作启动会,也是30个试点县的动员部署会,还是就新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的工作职责与今后工作谋划的通气通报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精神,总结交流各地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成效经验,部署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积累经验。

 

应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多年来,合作社总体发展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过去有个大致的判断就是“三个三”,即三分之一是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三分之一可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三分之一处于中间状态,能发挥一些基本作用,但效果不十分明显。

 

相比全国210万家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社才18万多家,仅占10%左右。可以讲,农民合作社发展已经到了提质转型的关键阶段。

 

近年来,江苏、浙江等省不再仅仅局限于只抓一批示范社创建,而是搞示范县创建,由点到面、整县推进,推动合作社转型升级,取得了明显效果。我认为这个做法值得总结,值得推广。这次我们把30个试点县的党政负责同志和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也请来参会,就是希望大家切实承担起试点的主体责任,思想上先入位,了解试点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把试点工作抓实抓好。

 

上午,我们现场考察了吴中区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情况。刚才,江苏、河北、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等8个省份和吴中区的同志作了发言,讲得都很好、都很实,值得各地学习借鉴。接下来,我们还要与中化、中粮和中国邮政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农业种植、物流销售、信贷保险等方面,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充分肯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连续15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

 

今年3月8日,总书记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大力推动乡村“五个振兴”,指出乡村组织振兴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又一次作出最新指示,特别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思想十分深刻,内涵十分丰富,是指导我们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并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一道,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法律贯彻落实,推动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到今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3.8万家,是2012年底的3倍,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5%,比2012年底增加了20个百分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1年来,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长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一是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合作社规范建设贯穿指导发展全程,围绕依法依章办社,合作社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紧密成员合作关系,夯实“三会”有效运行,规范盈余分配。2017年底,依法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合作社数量是2012年的2.5倍。示范社梯队逐步形成。各地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通过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评定“四有五好社”“十佳社”“百强社”等方式,树立了一批合作社规范标杆和样板。目前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近63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全国联席会议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细化了五大方面25项具体的规范化内容。15个省份制定了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基本形成了合作社自我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是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合作社顺应农业多功能和农民合作多需求趋势,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引进现代要素和现代业态,集聚合作社发展新动能,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业务领域。经营范围覆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由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2017年,有23.4万家合作社从事服务业,3.3万家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1.6万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6000多家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不断拓展产业类型。一些合作社不断适应消费多样化、个性化、小众化需求,利用生产基地开发农事体验、菜园领养、会员制消费;一批合作社“互联网+”农产品生产销售,开展直供直销和电子商务,实现生产管理可视化、产品销售网络化。有的地方将农家乐整合成标准统一、消费透明、管理严格的乡村休闲旅游合作社集群。不断拓展合作要素。一些地方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合作,由单一要素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等多要素合作转变。

 

三是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合作社引领农民在节本增效、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上找出路,在规模经营、带动就业增收上做文章。经济实力不断壮大。2017年,全国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5890亿元,可分配盈余1100亿元,为每个成员平均分配1644元。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统供统销、统防统治、统耕统种统收等经营服务总值达到1.17万亿元,53%的合作社实现产加销一体化。1.16亿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入合作社,占流转总面积的22.7%,其中入股合作社土地面积3157万亩。10万家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8.5万家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4.7万家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社际联合合作不断加强。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组建联合社1万多家,安徽、甘肃等省还成立了省级合作社联合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全国有237.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合作社,约10%的国家示范社位于国家级贫困县中,带动成员22.8万户。

 

四是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年后完成修订,合作社登记管理、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相继建立,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建立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1个省份成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建立会商制度,各地通过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专门处室、建立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扶持政策体系日益完善。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等方面系统构建支持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有关部门依法为合作社的组织建设、登记注册、税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制定项目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专门政策。2007—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发展资金132亿元,支持合作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六五”普法期间,农业部门培训各类合作社人才120多万人次。

 

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历程,合作社保持生命力,必须把握和坚持以下5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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