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宣传部门、理论界和媒体 要有正确的导向
这里,之所以加上这一条,是因为我们在考察中发现,这方面还存在一些倾向性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政府、宣传部门、理论界和媒体的有些同志那里,有时也会不从这些先进单位的实际出发,而是被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潮流所左右,从外部要求这些先进典型按照他们的需要去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那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要求集体经济进行的“改制”,我们认为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认为,我国的政府作为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扶持、帮助集体经济发展应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尤其应当充分认识发展集体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应当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而不应仅仅对所谓的“民营经济”情有独钟。
各级党委、政府的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发展较好的集体经济继续鼓励支持发展,予以政策、资金等方面优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扶持。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也应当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意义及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重视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而不应当舍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逐末(私有经济)。理论界也应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调查和研究的力度,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本课题的调研和考察中,得到了巩义市竹林镇、新乡县刘庄、临颍县南街村的领导和同志热情接待,在此谨表示诚挚的感谢。参加调研工作的课题组成员还有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屈本礼、硕士生徐祥军、佟贺庭、苏会敏、李静、秦亚冰,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朱宗友、聂庆斌。)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55页。 [②] 冷溶、汪作玲主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5页。 [④]这里所说的村级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就全国大多数农村来说,目前所保留下来的主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双层经营”的农业集体经济。但在几乎所有率先富裕起来了的农村中,所赖以发展和壮大起来的,都并不单纯是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而是集体的工副业。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3~314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5页。 [⑦] “完全集体经济”的提法是程恩富等同志率先提出的。参见程恩富、陆夏、徐惠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载《经济纵横》2006年第12期。 [⑧]《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32-133页。 [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33页。其中“产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机体中表现为商品”的德文原文是“das Produkt erscheint als Ware in den verschiedensten gesellschaftlichen Produktionsorganismen”。其中的“verschiedensten”即“多种不同的”的意思,而非指“一切社会生产机体”或“一切社会生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4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3年,第120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4, S.120,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3) [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07、407页。其中“产品交换”的德文原文是“Der Warenaustausch”;“产品交换”则是“der Produktenaustausch”。严格地说,二者的意义是不尽相同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3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2年,第102、372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3, S. 102, 382,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2)。 [⑫]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362页。 [⑬]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03页。其中“商品占有者”的德文原文为“den Warenbesitzern”,亦可译作“商品持有者”;“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一句的德文原文则是:“Sie müssen sich daher wechselseitig als Privateigentümer anerkennen.”其中的“Privateigentümer”是“私有者”,而“als”则是“当作”、“作为”或者“好像”的意思。所以这句话也可以译作:“因此,他们必须像私有者那样来互相对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3卷,柏林,狄茨出版社,1962年,第99页(Seitenzahlen verweisen auf: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Band 23, S.99, 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2) [⑭]《科斯的评论》。见张五常:《论新制度经济学——经济解释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67页。 [⑮]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求是》杂志2008年第7期。
(作者:许兴亚,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轶,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牛志勇,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来源:察网,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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