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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线索及最新动态

2021-1-21 00:2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507| 评论: 0|原作者: 张文茂|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观察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线索是土地制度和村庄社区功能的演变。改革前是这样,改革后也是这样,现在还是这样。一个是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形式问题,一个是村庄社区组织功能和体制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



观察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线索是土地制度和村庄社区功能的演变。改革前是这样,改革后也是这样,现在还是这样。一个是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形式问题,一个是村庄社区组织功能和体制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土地制度和村社功能的演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线索

  观察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线索是土地制度和村庄社区功能的演变。改革前是这样,改革后也是这样,现在还是这样。一个是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形式问题,一个是村庄社区组织功能和体制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

  1、我们从头梳理一下。新中国五十年代初土地改革以后是土地私有制,要不要合作化当时就有争论,但都很快解决了,农业合作化也算基本顺利。到成立人民公社,就复杂多了,公社化运动开始,事先都没有预料到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土地所有制一下子升级到大公社,在财产关系上突破了传统村社结构,造成了对村庄社区的强烈冲击。一些领导人又推波助澜地刮起了共产风,浮夸风,大搞一平二调,把公社化运动推向极左。幸好毛主席及时发现了问题,抓住不放,反复做工作纠正,直到61年搞出人民公社六十条,才算把公社体制确定下来。但经过了三年困难时期,有人又惊慌失措,在62年又刮起单干风。被毛主席顶了回去。这是一轮探索,由极左到右倾倒退再到三级体制的巩固和发展。但总体上还是由私有制通过合作制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

  2、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稳定下来以后,大搞了农业基本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夺取粮食高产,到七十年代中期,已经基本解决了吃饭问题,具备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条件。但当时的领导们由于没有深入理解毛主席“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所在,没有抓住这个战略转折点,还在强调以粮为纲,甚至还批什么社队企业,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结果,为右翼势力上台后解散人民公社提供了借口,使农村退回到了家庭分散经营。

  3、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公社解散后本来还有一次机会重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体制,即村建经济合作社,乡(镇)建农工商总公司。但92年以后风向再转,重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努力被阻断,代之而起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准备。而在现实的政策导向上,则是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集体企业纷纷与乡村社区母体在产权归属上彻底切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支撑最后被掏空。从此以后改革的基本套路是:限制、剝夺村社区集体对家庭承包土地和所属企业的管理权,把农户土地承包权固化、股权化。产权改革,把社区集体变为个体的集合体,发展公司化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解构、取代村社社区集体。这一套政策导向一直延续到现在。

  4、十九大前后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贵州出现了一个重新回归社区集体经济的塘约村。围绕这个典型又在十九大前后展开了新一轮的斗争,实际上到现在也没结束。先是塘约村在抗灾中重建了村社合一的集体经济,著名报告文学作家王宏甲又出版了《塘约道路》一书,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甚至一些省级组织部门统一购书并组织学习。王宏甲十九大前在全国做了近七十场报告会。但这一宣传热潮很快又被打压下去了。到十九大时中央宣布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等于退守到最后的一点底线,把眼前的矛盾后移了。

  纵观前后七十多年我国三农问题的发展演变史,土地制度和农村社区功能的演变是一个基本线索。土地制度演变先是由个体通过合作制到集体所有制,是前三十年的基本轨迹。改开以后又由集体通过股权化、股份合作制向个体产权反向演变。这是改革以来的基本轨迹,虽然在宪法上农村土地所有制上还没有改变提法,但一些政策的导向是很清楚的。

  在农村社区功能的演变方面,合作化时期是在稳定中改变所有制关系,而人民公社初期对村社结构的冲击很快被三级体制的确立所纠正。农村社区由私有制条件下农村居民点的居住功能,扩展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载体和集体经济主体统一经营的功能。这是一个质的变革。农村改革以来,虽然家庭承包经营也是在村社社区结构之内实行的,但社区集体的所有者载体和统一经营等功能却被逐渐弱化,正在向单一的居民点功能退化,向城市的居民社区化功能靠拢。在我国农村,不论是改革还是发展,简单化地突破或解构传统的村社结构都是危险的。但是,改革以来,总有一种照搬西方城市化的套路要消灭农村,以便进一步推进土地私有化和资本下乡的思潮和势力,在干扰和左右着国家的政策导向。这一思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的讨论中,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在某些部们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文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他们的总目标就是要解构村社集体。办法就是从两个方面突破,一个是集体土地产权股权化、个体化,一个是农村社区集体非经济功能化、城市居民小区化。

  二、先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演变轨迹

  任何一种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都可以通过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一组权益来实现。农村集体化以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最初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实现的。理论上可以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或权益:

  1、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简单协作基础上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如改革前的大部分农村生产队。

  2、在分工分业的基础上,按专业组织生产,形成集体和生产组织(组、队、公司企业等)的双层或多层经营,统一分配。

  3、承包经营,包干分配。如改革后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集体负责发包、管理、服务和承包关系的调控等。即便是对部分土地进行租赁经营,集体还是要收取租金的。

  以上这些都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集体并没有失去对土地的管理权、调控权和收益权。但是,如果这些权益都失去了,集体所有权还能实现吗?统一经营(使用权)没了,发包权和调整权(管理权或控制权)没了,收益权(提留、地租)也没了,还会有集体所有权吗?集体所有制不是彻底被虚置了吗?纵观七十多年的发展,土地制度是这样一个演变轨迹:

  1、个体所有到互助组,是土地私有基础上的生产合作。

  2、到初级社,还是土地私有制,但农户只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合作社,所有权通过土地分红实现。

  3、到高级社,是土地所有权也归了集体,取消土地分红,实现了统一经营和按劳分配。

  4、人民公社时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先后实行统一经营或承包经营。

  5、后公社时期,土地家庭承包,使用权回到农户,是集体所有权与使用权再次分离。

  6、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联产承包是假的。有这种认识的人,既有来自左的方面的,也有来自右的方面的。左的方面认为,你既不联产,也没有分配了,还谈什么联产承包制呢?那好,退一步吧,不说联产承包了,就算是土地家庭承包吧。那土地的所有权也是需要靠管理权、调整权、收益权等等来实现的,现在还有吗?所以左边的朋友非常生气,怒斥改革走了邪路。即便如此,右边的势力仍然反对承包制,因为在政治上和法理上,承包制仍然可以纳入集体所有制的范畴。如果彻底否定了承包制,那就只能要么回到真正的集体所有制,要么公开地搞私有制。所以,在右边的朋友看来,什么土地承包权?不过是把农民原来私有的土地产权还给农民而已。所以,土地承包权要股权化、固化,集体不能干涉。按照这样的逻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就退回到了几十年前的原点。至于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被《软埋》的势力从坟墓里钻出来反攻倒算,他们就不管了。

  三、再看看村庄社区组织功能的演变

  历史上,中国农村是一个超稳定的社会结构,村庄社区是千百年来农业文明发展的自然选择,这是与美国那种移民国家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虽然私有化改革和城市化发展已经造成了大面积的农村衰落现象,但是,彻底动摇这个社会基础还非常难,何况党中央又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开始准备扭转这一局势。所以,照搬美国私有化改造我国农村的套路是走不通的,其最大障碍正在于农村社区组织的普遍存在,这是他们注定啃不下也解构不了的硬骨头。

  总结一下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社区组织功能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轨迹:

  1、互助组到高级社,所有制的变革在村社社区框架内,对农村社会结构冲击不大。

  2、由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组织结构一下子超越了村社社区的范围,甚至超越了一个乡镇的范围,属于冒进了。毛主席用三级体制来纠正,又缩小了公社的规模,搞六十条,才解决问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就和村社结构对应起来了,大队对应的行政村,生产队对应的自然村,使公社体制与村庄结构协调起来,既把这个矛盾化解了,又为未来留足了制度和体制上的发展空间。

  3、农村改革以后,家庭承包制本身,也还是发生在村社社区结构内的变化,对社区结构冲击不是很大。但是,后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社区集体组织经济功能的限制甚至剥夺,现在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4、解构村社,才是私有化的最后步骤和目标。

  这种对传统村庄社区的解构,除了把农户的土地权益固化外,就是让社区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全部消亡,使其最终成为没有任何经济权益的、与城市居民小区一样的居民点而已。包括:

  首先,农村社区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组织载体的功能没有了,现在只是受农户委托管理的代理人组织。这已经在大量的正式文件和法律条文中有了标准的表述。

  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剥夺社区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如土地发包等权益被村委会替代了,并且土地承包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也剥夺了社区集体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权。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等。

  第三,剥夺了社区集体队土地的收益权。不再有上交提留、承包费,土地流转后集体也没有地租收益权。农地三权分置中集体的所有权基本上被虚置。

  第四,产权量化到个体的改制,把社区集体组织变为若干个体农户的简单相加,他们的法律用语叫“个体的集合”。集体所有变成合作共有。

  第五,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取代社区集体的经济职能,并且进一步公司化,人员进出自由,股权流转顺畅。

  最后,这些经济职能全部剥离以后,农村社区就变成了和城市街道社区一样的只是一个居民集聚点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统统与社区集体组织没有任何关系了。

  习近平同志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曾经论述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第一个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载体,行使着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发包、管理以及集体企业经营制度的选择和经营预期的确定等重要职能。”我们现在有关部门的三农的政策导向,到底是在完善这些职能还是在解构、剥夺这些职能?

  除此以外,还有合村并居之类的圈地强拆,从物质形态上彻底消灭农村社区,不断激化着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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