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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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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08:5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龙翔五洲 于 2012-12-30 08:55 编辑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全文)
来源: 新华网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
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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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30 14:41:16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官媒称官员财产公示还要再等20年 舆论哗然 [复制链接]
       
龙翔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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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3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官媒称官员财产公示还要再等20年 舆论哗然
新闻来源: 红网 于December 29, 2012 16:14:34
《中国青年报》12月27日刊登了一篇题为《让新提拔官员公开财产为何更可行》的文章。文章在表述如何推行官员财产公示时说:“比如可以考虑,5年后换届选举时,首先在半数左右县展开。10年后换届选举时,再在其余半数左右县展开。或者5年后首先在县级展开,再过5年再在地市级展开。10年以后再在县级以上或地市级以上逐步、逐级展开。那时也还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直到这种方法用到最高层后,也就是经过20年,所有逐级上来的选任制干部和大部分任命制官员都已经过了财产公示以后,再转为全面实行财产公示,那时就是水到渠成”。文章还接着说:“按照这种方法起步,经过20年左右的过渡期,即可逐步实现全体代表和官员的财产公开,基本实现整个干部队伍的廉洁化。这对我们这个超大型国家来说,速度不算慢,而算快。”。
  该篇报道一出,舆论哗然,普遍认为这个速度太保守,太慢了。从1994年我国的《财产申报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今,已经过去了十八年,难道还要让人们再等二十年吗?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前所未有,而且效果很好。党中央有决心,人民群众有信心,反腐败热情空前高涨。一些地方新的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已经确定。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着,从明年初即将启动实施。
  首先,公示官员个人财产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公示而公示。否则,就失去了公示的意义。公示官员个人财产的主要目的是,让党组织和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官员的个人财产状况;减少腐败,防患未然,防止官员发生腐败行为,加强官员清正廉洁,纯洁干部队伍;消除群众对官员的误会,加强和增进干部与群众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官员财产公示的基本原则。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为了公示而公示,就违背了这个原则,就有可能造成思想上的混乱,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失去了官员财产公示的意义。
  其次,凡是都有轻重缓急,由易到难。所以,官员财产公示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官员财产公示要先易后难,分层次进行。一是各级后备干部为第一个公示顺序。一般来说,这些后备干部比较年轻,其收入来源并不复杂、且财产也不是很多,他们大都比较清正廉洁。所以,公示起来比较容易。二是拟新提拔任用干部为第二个公示顺序。这些干部比较优秀且上进心强,公示起来也比较容易。三是主要领导干部为第三个公示顺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一把手”。这应该是官员财产公示的重点,也是难点。四是领导班子成员为第四个公示顺序,也就是副职。五是一般干部为第五个公示顺序。也就是全体公务员。六是离、退休公务员为第六个公示顺序。
  三是,官员财产公示要注重可行性和科学性,不要一说官员财产公示就理解为,把所以官员的财产都拿到互联网上公示。这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会受到很大的阻力且容易造成形式主义。如这些年来,有些地方探讨的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风声大雨点小?就是因为他们在互联网上公示完了,就没有下文了。而且公示的财产都是官员个人随意申报,没有经过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的财产。这样的财产公示还有什么实际意义?为此有媒体人士建议:一是各级后备干部和拟新提拔任用干部的个人财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的同时,必须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示。二是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的财产,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的同时,还要向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示。有必要时可以在互联网上公示。三是所有官员的财产,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公示。
  官员财产公示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其基本程序是个人申报,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审计、金融、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认真核实,确保官员财产公示的真实性。
  四是,官员财产公示不可久拖不决,也不能操之过急。首先,在全国有条件的一些省、市先行试点。解决官员财产公示矛盾的特殊性。先行试点在一年左右,即2013年至2014年完成。其次,为了稳妥起见,还应该增加在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每一个省、市扩大试点的阶段,用于解决官员财产公示矛盾的普遍性。扩大试点应该在一年左右,即2014年至2015年完成。最后,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每一个省、市、县(区)全面推行。全面推行应该在两年左右时间,即2015年至2016年党的十九大以前全部完成,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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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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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半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20年前是1992年,好遥远,连三个代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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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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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 秒前 |只看该作者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提案已经提20多年了,再加20年那就是40多年,拿到第一桶金的如果当年是30岁,那时就70多岁了,20岁,到时也60多了,黑钱早已变成了白钱,而且是又翻了几翻了。钱早已落到他们儿孙们的手里,大多都出国了。可是对网络管理说出台就出台,而且马上执行。有人一天叫喊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力没有在百姓的手里,什么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他想定就定,他想改就改,只要对他们有利。如果按毛主席的说法人民“造反有理”,那就是无法无天,你要遵守统治阶级的法律,你就不能无法无天,只能安分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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