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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乌龙: 检方没有证据支持500万元是公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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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02:0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大乌龙: 检方没有证据支持500万元是公款

    作者: 爱国者凤凰(燕.岗.新.莓) [size=-1][216023:3960], 14:50:33 09/20/2013:-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500万元公款检方没有证据支持

    首先从G诉人出示的证据看,上级单位的付款过程不存在非法、违法的因素。而且对该500万元付款过程,G诉人在庭审中也没有任何的非法、违法、或不正当付款的表述。这一点我想G诉人不会不同意吧?
    对于薄案控贪污罪来说,所贪污的款项“公款”属性就是控其罪的根本。这一点恐怕公诉方也不会反对吧?但是,如果公诉方都没有证据能依法证明500万元的“公款”属性,那指控贪污罪又如何成立呢?

    下面请看:
    从庭审证据上看,上级单位付出500万元的用途指项是清楚的。钱转到施工单位;这笔钱没有告知大连市政府;钱的事项马某某通过王正刚只对薄X来(几个涉及秘密工程的人员)等待薄的意见。
    这500万汇出前是上级单位的钱(也是国家的钱)没错。但是具体到授权使用这笔钱的马某某,对款项用途、指项依权作出定义,进行支付后,该款项的所属性质即随着支付行为的完成发生改变。即随着支付行为的完成,钱的公、私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有可能是公款、有可能是私款。从公诉方证据上看,上级单位对这笔钱的定义是工程款,而且是上级单位多支付的工程款。(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中有27次表述为工程款,三次表述为多出来的工程款)


    G诉人在庭审中多次表述:把这笔工程款定义为“公款”,根据是什么?这个定义怎么让人看上去都难免有些“乌龙”呢?

    第一、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这笔工程款是“公款”。工程款走出上级单位“公款”的门,并没有走进大连市政府的门继续戴着“公款”的帽子,而是戴着“工程款”的帽子电汇进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账户。这里面不存在打错款的问题,因为上级单位马某某从汇款前到汇款后就没打算告诉大连市政府。这不能不让人觉得这顶“公款”的帽子戴的实在是有些“乌龙”。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第二、上级单位这笔500万元的款在支付前是“公款”;但是在支付款项之后,在案证据能证明的内容是:① 款项用途:工程款。② 收款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③ 指项:该保密工程和负责工程相关人员。未告知大连市政府。两次催问王志刚听取薄X来的意见。④十年间从未说过这笔工程款打错了,支付多了,给重了。也从未询问过大连市政府是否收到过该款。否则,这款不会在赵某某处存放十年到案发。可以说公诉方找不到任何可以证明这笔工程款是公款的依据。这难道不是乌龙的“公款”吗?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也许有人会说:这笔从上级单位汇出的工程款就是公款,是给大连市政府的公款。那我不禁要问:既然是给大连市政府的公款,为什么不通知大连市政府?为什么汇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严某某处?为什么王正刚反复说给了大连市政府就不好处理?为什么大连市政府此前十年中从未讨要过?为什么……???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G诉人出示: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大连市政府难道没有财务帐号吗?显然这说不通,这不是疏忽,因为疏忽后会很快通知大连市政府,而且借严某某十个胆他也不敢把500万属于大连市政府的钱,未经政府公文认可私下转到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及一家公司。所以,严某某证言中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之说不排除是案发后刻意加上去的,痕迹非常明显。)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G诉人在整个庭审中,只是语言表述这是“公款”;只是借助证人严某某的表述靠嘴巴说这是大连市政府的钱,难道这不让人觉得可笑吗?

    笔者认为:G诉人应当实事求是,还原当初上级单位给这笔500万元款的本来面目,不能凭借十年后一句话就改变了十年当中所有的事实,更不能十年后简单一句话就把工程款说成了是给大连市政府的公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平等的尊重法律,平等的对待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没有对法律尊重上的平等,就不能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诉方不应当在尊重法律上享有特权!保密工程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但是这笔多给付的500万的款为什么要以工程款的名义,电汇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账户。为什么不通知大连市政府?这些最基本的,只针对该500万工程款真实合理的解释总应当有吧!随口一说就给这笔工程款戴个“公款”帽子,随手一指就说成是给大连市政府的钱,这说的过去吗?这是对法律、人民赋予的法权认真负责的态度吗?难道在全国人民面前,用戴着不清晰的“乌龙”之“公款”,去自贴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标签吗?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证据链应当建立在牢固的证据上,但是泥巴的证据链,只能摆着蒙人,稍一移动就稀拉了。所以公诉方不能回避、躲着法律上必须具备的,足以推翻十年之久坚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足以能证明该500万元工程款是“公款”的证据。否则,这项控罪就失去了根本,就不能成立,就让人民看不懂,就让人民觉得薄案看上去就是个“泥巴链”捏成的“乌龙”案。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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