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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族学者痛批文革时的民族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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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6-9 11:00:15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今天的左派?我弄不清楚,所以我不愿占这个光。中国人的祖先是谁?反正历史摆在那里,今天的中国是各民族共同打造的,没有哪个民族的特殊功劳。我老家原来是越国,也不是我造出的,我的祖先的祖先哪国人,哪我就更不清楚了,你知道你的祖先是谁,你认定一个,我也没有反对你。我只是如实说话,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不承认,但事实不因为有人不承认就不存在。

你说的关于民族之间的问题,实质上是阶级斗争的问题,但是你不承认是阶级斗争,而是民族斗争,那就让各民族互相去厮杀吧!现在新疆也缺少这样的"勇士"。

  我们讨论的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没有任何关系,不要转移论点,我们讨论的是在民族地区,审理民族案件,能不能使用民族文字、语言的问题,我认为按宪法规定,他们有这个权利,你举了外国人的例子来批驳我,照你看来外国人也应该享受和中国少数民族一样的在审判中用他们语言的权利?你不是把外国人和中国的少数民族同等对待了吗?外国人在中国有自治权吗?你把少数民族等同于外国人,这正好给分裂分子提供了一个论据,你们不认为我们是中国人。既然宪法上规定有民族自治区,有民族自治权,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难道你也要把这种自由给予外国人?你把中国的少数民族不是当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看待,认为他们不应该享受自治权利,他们要享受,那么外国人也应该享受。这就是有的人认为不能歧视外国人,少数民族有的权利外国人也必须享受。

  谁在狡辩,你把我们两个人的全部跟帖发一个主贴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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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6-8 23:33:42 |只看该作者
"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把“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推向极端,认定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把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混为一谈"

这一板子打到谁的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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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8 22:46: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反毛者乃畜生 于 2014-6-8 23:06 编辑
老汉 发表于 2014-6-8 19:46
看一个领导人的正确与否只能从路线上看,不能从个别问题上判断。文革中只能以毛主席的路线划线,其他是反 ...


我是不会给你扣什么帽子的,但是红中网上有的人(另一位倚老卖老的老同志)就不一样的了,会随便给人扣“邓腐党”,“走狗”,“网特”之类的帽子。不过你说你捍卫毛泽东思想,却既不承认是左派也不承认是毛派,这就比较奇特了。

我正是要请教你,文革时候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那些是毛主席的政策,哪些是四人帮搞的,你能说说看吗。象75版宪法这样的大的事,如果你说毛主席不知道,是四人帮一手包办的,实在难以让人相信。你还说你不知道文革中对民族还有新的政策,可是人家少数民族学者不但知道还长篇大论的批判。你怎么看。是相信人家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而且本身还是少数民族的学者呢,还是相信你这个自称既不是左派又不是毛派,拿不出任何证据却自认祖先不是中国人的。。。我也不知道相信哪个好。

“今天的民族问题已经不同,外因已经不是苏联,地区主要是南疆,民族是维族,没有其他民族参与。”咋回事,莫非汉人专门迫害维族,不整其它少数民族,还是反过来?“杀汉灭回”这个血淋淋的口号是哪些人喊的,你在新疆不会不知道吧。

你每次讨论问题总喜欢偷换概念,可惜这招对我不好使。我从来没说过少数民族是外国人,倒是某些人自以为祖先不是中国人(哪里人,越国,说这话不脸红哦!)故意来画等号来混淆视听。我明明说的是审案的语言问题,你用这个来狡辩说少数民族因为语言不同就必须用少数民族语言来审案,我就举这个例子来说明不一定吧,同样有语言问题的涉外案件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再说,提醒你注意一点。只要是中国犯的案子,不管你是汉族,少数民族还是外国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原则(有些洋奴见到老外自动低一等,看到美国人象看到亲爹,比如汉奸焦国标,那是他们犯贱),所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少数民族和外国人,还有汉族,就真的是应该画一个等号。我这个理论当然可以成立。如果你在美国犯了案子,美国的法院不用一个标准来审理,你不是一样要喊冤吗。这个问题上你还真的没得好狡辩的。

我主张真正平等的对待各民族,对外国人给予国民待遇而不是超国民待遇。有的人有民族自卑感就觉得我这是在搞歧视。所以我说,老子歧视就歧视,怎么样。莫非有人自己跪着就看不得别人站着?历史上汉族被歧视的多了,但是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要少得多,这正好证明了汉族的宽容。但是,你不要以为汉族是好欺负的,历史上的确有被汉族全部屠灭的(那种吃人的垃圾民族被屠灭了活该!!!!),你自己去查查两晋南北朝历史,查查冉闵。如果有的野蛮人以为汉族好欺负,到头来是要自食其果的!

逆向种族歧视也是种族歧视,而且是最垃圾的种族歧视。这么讨厌汉族,自己又是汉族,解决的办法还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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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8 19:46:05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个领导人的正确与否只能从路线上看,不能从个别问题上判断。文革中只能以毛主席的路线划线,其他是反动路线不能加到毛主席的头上,不能以四人帮划线,他们不是制定路线的人。 我何时说过我是左派?我也不承认我是毛派,我不知道今天什么人算作左派或毛派?我一直说我只是捍卫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的老汉。现在有些人就是无端的给别人扣帽子,在红色中国我已经几次被扣过帽子,要扣帽子请便。

文革前后的历次暴乱,外因主要是苏联,内因第一个是当时经济困难,不少人想去苏联过好日子,被苏修一煽动就往外跑,问题发生在北疆,哈萨克族;第二个事件内因是文革,文革期间,群众可以自由组织团体,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苏联的挑动下,就是利用可以自由组织团体,浑水摸鱼也组织了自己的民族分裂党,事件发生在南疆,维族。今天的民族问题已经不同,外因已经不是苏联,地区主要是南疆,民族是维族,没有其他民族参与。
我这里只讲文革中的错误东西,并不包括正确的东西,现在咒骂文革,整了多少人,杀了多少人?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把文革的重点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转移到整群众,让群众斗群众,这些错误的东西造成的罪过现在都加到毛主席的头上,你说公平吗?你把文革中的错误东西说实践的结果是正确的?那么你把文革中,群众斗群众再实践一遍,看他正确不正确?我不知道文革中对民族还有新的政策?
新疆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抛弃了阶级斗争,模糊了阶级阵线,二、推翻了公有制,取消兵团建制,这也是一个因素。


少数民族是外国人?老外和中国的少数民族可以画一个等号,同等对待?如果这个理论可以成立,等于你承认他们可以分裂,因为你把他们当成了外国人了。他们是和你一样的平等的中国公民,而且对他们来说,他们还拥有宪法赋予他们的自治权利,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既然宪法上给了他的“使用权”的自由,那么至于他们使用或不使用都是他们的自由,别人不能强迫,宪法给自治区有自治权利,那么在他的自治区内,他用什么语言进行法庭审判,应由自治区主管来决定,而不是其他人。要不然自治区主席、法院院长都是虚设。一个外国人也能享受中国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对我来说,这个不是问题,老子歧视就歧视,怎么的!”这种话还是不要说为好,历史上汉族被歧视多去了,元朝蒙古杀一个汉人,连一个驴的价格都没有,大清朝,汉族不是伸着脖子让人杀,人家连歧视你的功夫都没有。 还是讲阶级平等,讲公有制,讲共同信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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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8 15:49: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反毛者乃畜生 于 2014-6-8 15:52 编辑

我说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有人却说要看路线。我不像有的人,说什么对文革持何种态度甚至对四人帮持何种态度是鉴别真左派的标准。要是那样的话,给老先生你扣一顶“反文革”,“邓腐党”的大帽子是很容易的。

就文革时期的民族政策而言,哪些正确,哪些错误,这是值得讨论的。但是凡事都有比较才有优劣之分。你不能不承认,在文革时期疆独恐怖势力的确没有现在这样的猖狂。我大致查了一下,1962年伊塔暴乱(文革以前),1969年“东突厥斯坦人民(反)革命党”暴乱,只有屈指可数的几次,到1970年该分裂集团几乎被一网打尽。

“在新疆问题上出现严重的失误始于改革开放前的1975年。当时,有些人打着“全面整顿”的旗号,全盘否定建国以来的正确方针,在新疆问题上犯了两个极为严重的错误。一是撤销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75年3月25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建制,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移交地方管理。二是几乎释放了全部分裂分子。根据中央1975年8月对“东突厥斯坦人民革命党”分裂集团案的指示精神,经自治区党委决定,对该案的处理重新做了认定。除在暴乱中被击毙和做其他处理的要犯387人外,其余1165人均不定为该党成员,而以犯有政治错误结论。对部分罪恶轻、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也分别做了减刑或提前释放处理。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中央失去了一支最有效的震慑”疆独”的力量,几乎释放了全部分裂分子更是使新中国成立以来反”疆独”斗争的成果几乎丧失殆尽。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疆独”分子不可能掀起大的分裂活动,但是一旦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大的分裂活动就很难避免了。尽管后来邓小平同志指出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错误的,而且鉴于新疆农垦事业面临的实际状况和兵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1981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决定》,恢复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但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元气大伤,严重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引自雨夹雪的文章

很明显,至少在文革时新疆没那么乱,而改革时新疆乱得很,矮凳乃是新疆动乱的元凶,胡乱邦之类的要是没有矮凳支持,能上台吗。所以我说何不试试恢复文革时的民族政策,至少比矮凳胡乱邦的政策好得多。
你以为“文革期间许多错误的东西”“罪过”,恐怕实践检验的结果倒是正确的。

“既然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那么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来审理案件难道是违背了毛泽东的思想”——先生你难道分不清“可以使用”和“必须使用”的区别。好比在中国也有外国人犯罪,比如美国人犯罪,难道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只能用外语?检查院和法院当然可以安排翻译,但是这个和规定使用何种语言审理是两回事。如果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只能用外语,那么岂不是歧视外国人,老外比少数民族要低一等?对我来说,这个不是问题,老子歧视就歧视,怎么的!对自认为基因不好人而言,这个问题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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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10:02: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汉 于 2014-6-8 12:02 编辑

我们都在学习毛泽东思想,也是逐步理解毛泽东思想的,不少是在实践中理解的,像文革时期的斗争对象重点是“党内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什么?只有在资本主义复辟后,才理解得更深刻、更具体,所以有的问题,我只能是直观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理性的认识,确实回答不了你的问题,怎么硬说我是用毛主席当挡箭牌呢!

  政策是会随情况变化、时代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在民族问题上,究竟有哪些变化需要调整毛主席的政策?反正我还看不出来。当然有人是把它调整了,结果就是现在大家看到的这个样子。

“75年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但是没有说必须在民族自治区域用少数民族语言审理好不好。”


  既然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那么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来审理案件难道是违背了毛泽东的思想?违背了宪法?一个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你要他用汉语诉讼,让他听懂法官的汉语提问,他能做到吗?难道还要通过翻译?新疆日报有汉、维、哈、蒙四中文字,广播电台也是一样,难道只能用汉语才对?  宪法中也没有规定:新疆除军事和公安系统外,各级行政领导都必须是少数民族,法院、检察院等院长也是少数民族?难道法院院长能当,法官就不能当?
  宪法是一个母法,在不违背宪法的精神下,国家和自治区都可以制定各类法律和法规,难道就错了,宪法里没有讲的东西太多了,不然就用不着定刑法、诉讼法、婚姻法等等的了。
  文革期间许多错误的东西都是反文革者造成的,现在不少人把自己造成的罪过推在毛泽东的头上,说成是毛的错误。D已经否定了文革,谁还敢恢复相信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

所以毛主席说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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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7 22:40: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反毛者乃畜生 于 2014-6-7 22:44 编辑

有问题就让我去问毛主席,这样不好吧,我上哪里去问毛主席?如果有人能问毛主席的话,能不能帮我问问,我真的有很多问题。

毛主席的做法也是随时代变的,以国际关系为例,刚解放的时候是一边倒的占在苏联一边,但是到70年代后开始和美国接触。为何?形势变了,具体做法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再者,我还以为是毛主席说的要在民族地区用少数民族语言来审案子呢,仔细找了找,结果找到这个,和某些人的说法大相径庭。75年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但是没有说必须在民族自治区域用少数民族语言审理好不好。

X是否认为能找到比毛主席更好的办法,如果X不认为比毛主席高明,那我们恢复毛主席时代(文革)的做法如何,恐怕有的人又要跳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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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7 21:15:06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跟帖的原文:“刑事诉讼法第9条依然规定在民族地区必须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语言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是合理的,既然是民族自治区,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他们有权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由那个民族审判都一样?关键审判要求否符合中国的法律。如果一切均安内地一样,那么还有什么“ 民族自治区”? 我说是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他们有权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我的话有错吗?

  因为有人问,“其实我也想请教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民族自治区?”   这是一个大问题,我的水平不知道毛主席为什么要民族自治区?但我的经历告诉我,毛主席的民族自治政策是正确的,“为什么?”,你只能问毛主席了。

  关于阶级斗争,在汉族地区D也是否认的。毛主席的路线政策在实际中证明是正确的,凭事实说话,有人认为我是用毛主席当挡箭牌,请指出在今天看来毛主席当时的那些做法今天过时了, 可以提出比毛主席更好更符合今天实际的办法来,建议X 试试!        75年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再好不要在非原则问题上纠缠,大前提一致就行了,这样辩论就辩到毛主席的头上去了,对我们都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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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7 18:08:57 |只看该作者
注意这一句“1975年宪法中删去了自治权的具体规定”,所以神马民族地区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审理案件之类的规定恐怕是矮凳的1982年版宪法搞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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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7 18:05:52 |只看该作者
我转帖这篇文章,不代表我就完全支持或者否定文革时期的民族政策。我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即使在前30年,民族政策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时代变了,情况变了,政策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有的人不要一碰到这个的问题就让我去问毛主席,毛主席不是你的挡箭牌。实事求是才符合毛泽东思想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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