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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13 14:54 编辑
如何處理這類勞資關系,是中國政府面臨的壹個非常尷尬的問題。中國號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應當享有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大多遷就外商;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幹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關系。在諸種利益的牽引下,他們盡管非常了解三資企業中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狀態,卻從不幹預。即使有大膽的媒體聞訊采訪報道,他們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幹擾記者追蹤真相。當嚴重的事態(如大火燒死了工人)發生後,事後的追查往往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幹部根本未按規定督促外商裝置消防設施。可是,在“不打擊投資者的熱情、保護地方經濟增長”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對這類問題置若罔聞。
在工人階層中,這類企業的工人是最無助的階層。他們遠離家鄉與親人,壹般都求告無門。1999年8月,筆者就職的報紙曾登載記者采寫的壹件久而未決的勞資糾紛,該報道事實準確,但報社還是接到了該廠壹位白領受命打來的電話。他在電話中不談事實準確與否,只壹味威脅說,“妳們這樣打擊投資者的熱情,立場到哪裏去了?”在長達半小時的電話中,這位白領雇員對同為雇員的“打工仔”根本沒有任何同情心,令筆者十分寒心。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勞資關系中新問題的出現,政府應當通過立法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不當行徑。其實,中國現在已經有壹些初步的關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法規,問題是如何才能將法規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讓企業內的弱勢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這絕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強工會權力”之類的空洞口號所能做到的。 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報》在頭版顯著位置刊登了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對中國工會組織代表的長篇發言。該文中有“工會與黨完全壹致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的說法,但這被視為“嚴重政治錯誤”。第二天,該報不得不公開承認報道“嚴重失實”,再次發行了修正版,將尉健行的上述說法刪掉。嗣後,《工人日報》社長翟祖庚和主編張弘遵還被指為失職而遭到撤職處分。從這壹事件中不難看出工會在社會中究竟居於什麽樣的地位,能起什麽作用。
3、處於困境中的農民階層
中國的農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獲得了經濟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城市後,壹些研究“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學者就壹再指出,中國的農業已變成壹個沒有剩余的產業。同時農民面臨著三大問題:第壹是負擔過重,這首先與基層政府設置的“七所八辦”等壹系列臃腫的機構有關,征收的農業稅根本無法養活這些機構的人員,這些機構就對農民橫征暴斂;其次與農村基層幹部的工程攤派有關,許多幹部為了表現“政績”或中飽私囊,不顧農民的承受能力而大興公共工程,其費用均由農民承擔,農民不堪其苦。壹個最惡劣的例子是,廣東壹個村莊竟興建了100多座完全用不著的公共廁所。第二是農民收入偏低,在落後的耕作方式下農產量已基本上達到了極限,人多地少,農民的收入將長期無法提高。第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與農民的利益間存在著尖銳矛盾,每年收糧派款、推行計劃生育都要誘發不少摩擦事件。農民的民主權力得不到保證,村民選舉多流於形式,村務公開的只是少數,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有貪汙腐敗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基層政權已落入地方惡勢力之手,農民飽受鄉村流氓的欺壓。
4、龐大的社會邊緣化群體
上述的工人階層、城鄉兩棲階層、農民階層共有4.8億人,約占從業人口的69%左右。[15] 但他們基本上還算是處於就業狀態,對於文化素質不高且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這些社會群體來說,能在劇烈的結構性失業時期暫時性地保住“飯碗”,已算是較好的處境,因為他們隨時可能掉落到壹個更為低下的已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之中。據估計,中國現有的城市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有1億左右,[16]占從業人數的14%左右。換言之,把工人和農民階層以及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合並計算,現有人口的80%以上處於社會下層與邊緣狀態,這種社會結構將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從1988年以來,每年的刑事發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7]
國營企業工人的失業問題顯然不是暫時性現象。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變,設備落後、死氣沈沈的國營企業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新投入的外資將帶來1,000萬個就業機會,可緩解目前的這種痛苦的失業壓力。這壹預測只說對了壹半,因為,即使那1,000萬個就業機會能夠兌現,所需要的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高素質勞動力,卻無助於緩解目前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種結構性失業與低素質勞動力的過度供給密切相關。目前,農村裏有數億沒有機會得到任何職業訓練的勞動力,無法進入新興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就業。同時,城市裏國營企業的失業工人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他們的中學時代適逢文革,文化知識學得很少,如今年屆中年,轉行困難,卻被他們壹向依靠的國有企業遺棄。腐敗肆虐使得國有企業改革成了貪官汙吏積累財富的最佳捷徑,其結果是企業大批倒閉,數千萬職工被甩到社會上。
不少傳媒談到失業工人的處境時,往往認為失業工人再就業難,與他們太嬌氣、對職業挑肥揀瘦有關。這種情況確實存在,但並非所有的失業工人都是如此。還有壹些專家則站在壹旁冷酷地論證:社會轉型期需要壹些群體付出代價,失業工人應該為國家的改革作出犧牲。這些話明顯是站在強勢集團的立場上說話。但其實只要對中國的人口與勞動力結構,以及中國現在正面臨的產業結構轉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這壹痛苦時期只有等到這壹代人完全從歷史上消退才能結束--這還得有壹個前提,就是中國人口進入零增長或負增長。這批失業工人既不可能回到原來的就業體制中去,也不可能進入新的朝陽行業,他們是被現代化過程甩落的群體,而且數量龐大。目前,這壹代失業職工的困難不僅僅是失業與無收入,還普遍地面臨著子女升學就業的壓力。隨著“教育產業化”政策的推出,教育收費的門坎逐步提高,下層階級都感到難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學雜費,已被邊緣化的失業職工就更無法支付,而這兩個社會群體又恰恰是多胎率較高的生育群體。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貧困的代際傳遞”,還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這些人的後代在教育機會上的不平等。
通過來自壹些地區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到目前失業職工群體與社會秩序不安定之間的關系。壹份對江蘇蘇北地區1991年以來發生的197起失業職工犯罪的調查表明,失業職工可能成為壹個特殊的犯罪群體來源,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註意。該文作者總結出失業職工犯罪的五大特點:第壹,犯罪類型主要側重於惡意謀財型犯罪,與失業後失去經濟來源有直接關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盜竊60起、搶劫24起、詐騙12起、敲詐勒索9起、販毒5起、強買強賣的流氓犯罪26 起、強迫、容留、組織、協助他人賣淫9起,占70.2%);第二,失業後1至2年內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業職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體以男性青工為主(在此項調查中,35歲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數為162人,占80.7%,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第四,失業前無壹技之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參與團夥作案的比重高,由於以往工作上的協作性與業務上的關聯性,失業工人比農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團夥(在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壹以上的人介入了團夥犯罪,並有10多名為首犯)。[18] 四川省勞教局1997年的壹份報告則說明,隨著城市失業現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該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間,來自農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間來自農村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下降了20.7%,而來自城鎮的勞教人員的比例3年來卻上升了23%左右。[19]
現在,大量遊蕩在城市及其郊區的農民成了城市刑事犯罪活動的主體。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員中,外來的“三無”人員高達75%至90%。廣東省勞改部門的壹份報告說明,該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來自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數以上,其中來自農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財產型犯罪占 88%以上(盜竊罪48%、搶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層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壹二年學。[20] 四川是中國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鄰廣東,貴州、廣西是貧困地區,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壹向居中國各省前列。
壹些調查者對這個犯罪群體做過深入的局部調查,提供了難得壹見的詳細資料。例如,江蘇省句容監獄的壹位管教幹部調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當前農民犯罪的人員構成、犯罪行為和心理特點。他指出,犯罪人員的構成有“三多”現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術的犯人多(59%),“二進宮”(指刑滿釋放後再次犯案入獄者)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點是,由偽裝隱蔽轉向公開化,由竊盜向匪幫轉化,由單獨作案向團夥作案轉化(其中以盜竊、搶劫、流氓團夥的人數居多,這些團夥大多形成了組織,有活動計劃、人員分工、任務指標、銷贓地點、分贓標準等),由特長便利轉向智能化--這已成為農民犯罪的壹大新特點,如借開中巴熟悉沿線情況的便利多次施盜,用修理摩托車的技術特長偷竊,倒換他人摩托車的要件,藉走村串戶修配鑰匙之機開鎖入室行竊等。 [21]
該調查者還專門分析了農民犯罪的心理特點,認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轉向“代償化”(補償心理)。前些年中,許多心理失衡的農村犯人在犯罪活動往往有心理發泄的特點,但壹般尚能自我約束,避免過分地觸犯刑律;但1996年以後入獄的農村犯人中,許多人犯罪時的種種代償行為已沖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且往往是故意為之。有的犯人說,別人活得瀟灑有意思,我卻潦倒寂寞,所以要找壹些有刺激的東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換壹種形式體驗人生。這位有長期管教工作經驗的調查者認為:“眾多深受貧窮之苦、渴望發財的農村青年,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追求曲解並定位於金錢和享受方面。壹旦價值觀錯位,就極易形成顛倒的是非觀,貪婪占有的‘幸福’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低級下流的尋樂觀。這些價值觀念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並以壹定的結構形式支配著犯罪行為。[22]河南省監獄局的壹位研究人員也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現象。[23]
現在,在中國的流動人口中已經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黑社會組織,日益增多的無業人員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了龐大的後備隊伍。其中主要是地緣型黑社會組織,此外,也出現了血緣型(按成員間的血緣關系而組成)與業緣型(在成員間某種犯罪職業的聯系的基礎上形成)黑社會組織。[24] 地緣型黑社會組織壹般依原籍的省、市、縣、鄉組成,比較有名而已被取締的有上海的“新疆幫”、廣東的“北京幫”與“白鯊幫”、江西的“贛州幫”、山西的 “狼幫”等。這些地緣型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員是企業職工、待業青年或農民,壹般均為朋友關系,但也有部分黑社會組織已形成了較嚴密的仿直線制組織結構,並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等級較明顯,常以虛擬的血緣關系作為維系組織的紐帶。目前,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並已在壹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壹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壹些官員相互勾結、相互利用。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幹特征
1、中介組織的初步發育及其兩面性特點
現代社會的壹個基本特征就是社會管理具有多元參與性,在社會的決策過程中,各階層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渠道。由於社會中間層處於便於協調社會上、下層之間關系的地位,因此,社會中間層能否參與決策往往是社會的多元化參與的關鍵,而中間層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決策主要依賴於各種社會中間組織。除了中共政府在體制上對社會中間組織的限制以外,目前社會中間層的弱小也決定了社會中間組織的薄弱。現有的社團組織當中,大多數並不是應社會群體的自發要求而組建的,而是屬於由政府供養的“政府代理人”型社會團體。
從1976年到1988年,政府對社會團體實行的是混亂的多頭管理,沒有統壹、專責的社團登記和管理機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社團管理歸口到民政部門。1989年春天以後,政府認識到了社團管理的重要性,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立了社團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要求所有的社團組織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1998年對原有條例修改後再次頒布,進壹步強化了對社會團體的管理。[25]
“文革”前中國有100多個全國性社團和6,000多個地方性社團,均處於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間這些社團全都陷入癱瘓狀態。1978年改革開放後各類社團組織又復活了。到1996年6月,登記在冊的全國性社團已有1,800多個,地方性社團則接近20萬個。但此後幾經整頓,社團組織並未獲得太大發展。民政部網站發布的《2002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2年年底,登記在冊的全國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團1,712個,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13.3萬個。
這些社團可分為三類:壹類是黨政機關為加強對某些領域或行業的管理而設立的,如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聯等;另壹類是各企事業單位創辦的,如服裝行業協會、裝飾行業協會等;還有壹類是校友會之類的聯誼性社團。在這些社團組織中,比較活躍的是各種名目的研究會、校友會、行業協會、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除了校友會的民間聯誼色彩較強、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種協會(包括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內)均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它們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動,其主要領導人由政府委派並享受公務員待遇。這些社團組織往往有兩張面孔,面對政府時它們代表企業;而在民間社會,他們卻代表政府,儼然“壹身而二任”的面孔。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將中國的社團組織統稱為NGO,並將婦聯、殘聯(鄧小平長子鄧樸方開辦負責的組織並獲中國政府特許唯壹發行彩票的組織),以及各種與官方單位掛靠的協會等等統統列為NGO,實在是個不應該有的錯誤。因為這些組織連中國政府也未必真將他們當作NGO。婦聯從成立之日起,就列於中共黨與政府系統的五大系統之壹,簡稱為“黨、政、工(工會)、青(共青團)、婦(聯)。各級婦聯主席(縣以下稱婦聯主任),均是由黨的組織部任命的貨真價實的政府官員,其余如青聯、工商聯、科協等大型人民團體和大量文化學術機構如作協、文聯的情況也與婦聯情況相類。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這類組織從來不是NGO,而只被視為政府機關中不那麽有油水的部門而已(但也並非清水衙門),從工商、稅務、交通、城建、計劃等部門調往這類部門任職,壹向被官場當作“貶”而非升職。更何況這些組織的經費全由政府財政供給,這與NGO的原意“非政府組織”完全相悖。
中國的社會團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謂的“三師”協會,即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審計師協會,從這幾個協會的狀態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組織的壹些特點。律師的職業倫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從業者不應該與政府的司法部門串通合流。但是,中國的許多律師卻偏偏與法官相互勾結。結果,涉訟雙方的官司輸贏並不完全取決於事實和法律,而是看哪壹方當事人的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轉”(買通法官按律師的要求審理案子)。所以,中國的律師行內有壹句話,“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不少律師承攬業務時誇口展現的“實力”,竟然是自己與某法官“關系”很好。由於律師與法官勾結辦案之情屢屢發生,甚至還有的律師居然身兼壹案的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律師協會本應對律師的行業道德進行約束,但事實正好相反,律師行業協會根本就未能履行這壹職能,只是代替政府發放文件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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