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章程 田忠国
(有感兴趣,并有志于全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朋友,请参与修改、完善) 第一章 总纲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是全国人民的革命的群众性组织。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的基本纲领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沿着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前进,掀起造反夺权的革命运动,推翻修正主义及一切剥削压迫阶级的反动统治,夺回原本属于无产阶级但被修正主义篡夺的领导权、夺回原本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但被走资派持权抢劫的生产资料、夺回原本属于全国人民但被修正主义剥夺的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即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管理教育、管理军队、管理意识形态的民主权利!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是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的最高行为标准。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权力 第一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及各级人民革命委员会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及各级人民革命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唯一权利: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为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革命委员会的各级领导权,保证革命委员会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 无条件接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根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即根据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基本纲领、基本原理、基本路线制订的规章制度的规制; (六) 无条件接受人民独立调查,并接受人民处理; (七) 每年参加不低于一个月的生产劳动; (八) 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包括批评意见,并鼓励群众把好的意见制作成工作程序,由群众大会讨论、批准后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代替群众制订规章制度。 第三章 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 只服从坚持革命路线的正确领导,对危害革命的错误领导要批判。这是政治原则也是组织原则。要按照这个原则来做,并且要让群众也懂得,为群众所掌握。 (一) 以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为标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 各级革命委员会主要组成人员,都必须由群众推荐,组织审查,选举产生; (三) 违背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行使权力,导致损害人民利益的工作人员,实行人民群众票免制。并且,每年在各级媒体,由群众评议一次; (四) 上级违背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规定的,下级有权拒绝执行,上级不得强制执行。若上级强制执行的,下级有权到宪法审核委员会请求裁决; (五) 对宪法审核委员会裁决有异议的,实行先公开在媒体上讨论,后全民票决的形式解决。票决否定宪法审核委员会裁决的,宪法审核委员会依据1973年党章和1975年宪法标准,重新裁决。 (接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