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 关于“侮辱成吉思汗”一案,不得不说的话 原创 2017-12-17 郭松民 独立评论员郭松民
今年国庆前夕,有机会到北部、西部一些蒙古族聚集的地区看了看,当时就发现了一个严重问题:这些地方到处都是成吉思汗画像和塑像,成吉思汗认同已经高于毛泽东认同,文化认同已经压倒乃至取代了政治认同。
前两天,看到这样一条新闻:“19岁男子因侮辱成吉思汗画像被内蒙法院判刑一年”,更确信担心已经变成现实。 先说说这一案件本身 案情很简单——
2017年5月20日,19岁男子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视频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12月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19岁男子”罗某某本是宁夏人,是在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即便这种行为触犯了刑律,那也应该归银川市滨河新区的司法机关管辖,而不应归内蒙的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的司法机关管辖——
难道仅仅是因为成吉思汗陵在这个地区吗?
如果是这个原因,那就有点不寒而栗了。
假如罗某某是在北京、在深圳、在香港、在纽约犯的“罪”呢?难道都要抓回到“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审判吗?
成吉思汗已经死了800年,他的威灵居然还能无远弗届?
当然,司法实践中不乏异地审判的案例,但这通常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选择一个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地方审判。
试问:在成吉思汗陵所在地这样一个和成吉思汗有巨大利害关系(比如旅游产业)的地方,审判“侮辱成吉思汗案”,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吗?
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既然罗某某因为侮辱成吉思汗而被判刑,那么侮辱秦始皇、汉武帝、金兀术、岳飞、朱元璋、努尔哈赤……等等无数历史人物的人,是不是都要被判刑?
如果是,那会有多少人要锒铛入狱?如果不是,为什么成吉思汗就格外神圣不可侵犯? 自狼牙山五壮士案以来,我一直主张用法律、用国家公诉的方式来保卫革命英烈和革命领袖的名誉。但我同时也主张,这个保护的范围应该被严格限制——
只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出了贡献与牺牲的革命英烈和革命领袖。
为什么呢?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建国,革命的正当性、正义性决定了新中国的正当性、正义性,革命英烈和革命领袖的荣誉与尊严决定了共和国的荣誉与尊严,因此,这是一个事关国家认同的政治问题,必须加以特别保护。
而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前的历史人物,和新中国并没有这样直接的关系,所以是一个文化认同问题,对他们的保护,只适用普通民法,按照尊重言论自由的原则来处理。 即便臧否历史人物有不够准确甚或有过激之处,也只能通过批评与反批评,或通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发的“社会驱逐”行动来解决。
比如,对罗某某的行动,可以由成吉思汗的后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媒体和网络上写文章予以批判、声讨,一些热爱成吉思汗的人开办的餐厅或企业可以表示不为他提供服务,等等。
唯独不应该像现在这样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入,用逮捕、公诉的方式来处理。
这侵犯了言论自由,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并且会带来难以解决的政治问题——比如有违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导致某个民族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 (接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