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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摸鱼就摸鱼,先把命保住再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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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13:4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新浪财经,2015年就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胡某,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上完夜班回家后身体不适,后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这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而胡某的母亲和妻子都没有经济来源,这无疑是家里的顶梁柱塌了。其亲人认为胡某的病亡,与公司长期的超时加班直接相关,要求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加班到什么程度呢?

  胡某生前12个月中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对比一下,法定日工作时长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意味着,劳动者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长在180小时左右,加上加班时间也就在220小时上下。

  而且,最长一天加班8.32个小时,意味着那一天上班以外的时间还不到8个小时。

  明显,胡某的加班时长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时长,甚至早已经超出了他的生理极限,因此他才会多次向主管表示“累死了、干不动了、我要休息”。

  然而,胡某这一正当、合理的要求完全得到了漠视,身体再怎么不舒服班还得加最终酿成了悲剧。

  这么长时间的违法加班,执法机构都在哪里呢?

  后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常性的超时加班,显然存在侵权,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但疾病发生为多因一果且存在一定偶然性,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此判定公司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明显,这个判决算是基本依据劳动法且兼顾了各方利益,相比魔都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互联网大厂里出了名的加班狂魔并夕夕不存在超时加班,已经算是难得。

  只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再也回不来了。

  而且,从常理来说这么明显的事,在法理上却因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只能如此判决,这就造成了一种魔幻的效果——好像剩下的八成责任是因为打工社畜不够坚强、不抗揍、不抗熬似的。

  这不是逼着打工人以后24小时都在公司么?这样,万一因为加班猝死了,还能算工亡。否则,找谁说理去?

  由此,很难让人不联想到《让子弹飞》里的那句经典台词:“不是我冤,是武举老爷冤!”

  不是我冤,是公司冤啊!小的是自愿加班的!是自己不济才猝死,死了还要害公司赔钱!小的应该给公司赔钱,赔钱!  

  这事或许就只能到这里了。

  突发的个案,处理了就好。

  侥幸活着的该怎么加班,还得继续加班。

  源头上真正落实劳动法?比如重罚几家公司,把8小时工作制落到实处,有么?

  反倒是某省团团发了个抗疲劳手册,之后好几个官方号都带上这一话题转发。  

  这就够魔幻,不为劳动者帮腔、抵制加班就算了,反而整出这么个玩意。

  真当自己是大善人呢?

  这就叫好行小惠,言不及义——社会主义。

  恍惚间,百年已经过去了。  

  的确,在生产资料普遍私人占有,996成为风气的当下,想要执法部门能严格按照劳动法来,无异于白日做梦。

  劳动者唯一能靠的只有劳动者自己。

  最不济,该摸鱼就摸鱼,怎么也得把命保住,毕竟自己挣的钱大多都进了老板腰包,可命是自己的,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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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10 13:49:49 |只看该作者
云水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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